要畢業了:
我剛剛去查了一下
食品衛生管理法 (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
第 三 章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第 17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跟你講得有點不太符合 6也許是因為蜜朵不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但2有提到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