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紛飛在網路上的是是非非--談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
先聲明,我沒有要貼這落落長的文章賺G幣的意思
只是想跟大家分享這篇關於網路誹謗的文章與法律知識
常在網路上看到告來告去的案例讓我覺得網路上的發言真的要小心
不要以為用電腦發言就不必負責任,這是不對的
在網路上發言更應該小心才對,因為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啊
=============================================
資料來源 http://163.32.59.168/2/discuss/lawer14.doc
美國獨立檢察官史達將村林頓緋聞案的調查報告上網,讓全世界的人隨時可以上網閱讀,令人真實地感受到網路傳播的威力。另外,周玉蔻將描述黃義交性事的文章公布在網路上,也引起國人熱烈的討論。網路迅速竄起,成為現代人新興的傳播利器。與傳統的傳播媒體報紙、廣播與電視比起來,網路的傳播更加快速便利。
而因著網路的盛行,使得訊息傳遞的速度加快,每個人公開發表言論的機會大增。隨之而來的是,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的案例也日漸浮現。國內曾陸續發生了「衛生棉長蟲」之謠言、「政大學生誹謗教授」、 「女學生被冒名徵求性伴侶」等案例,引起各界的矚目與廣泛的討論。另外,女明星的照片被人移花接木到裸女身上在網路上流傳的事件,也屢見不鮮。這些紛飛在網路上的是是非非,使得網路增添些許詭譎不安的氣氛。
雖然憲法第十二條明文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但是,因著憲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等情況下,也可以用法律來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而誹謗與公然侮辱等妨害名譽,是我國刑法明文禁止的行為。
壹、誹謗與公然侮辱的差別
首先,要先說明的是,誹謗與公然侮辱都是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但兩者的差別在於,如果未指明具體的事實,只作抽象的謾罵,是侮辱;若是指有具體的事實,損及他人的名譽,則屬誹謗。換言之,如果沒有事實之真偽的問題,則為侮辱,例如罵他人是畜牲,或以不堪入耳之髒話罵人;如果關乎事實之真偽,則屬誹謗的問題,行為人是否能証明所指稱之事實是否確為真實,常會影響誹謗罪的成立與否,例如指稱某官員侵吞公款。
又如:甲在大庭廣眾面前,罵乙女是娼,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如果甲在大庭廣眾面前,指摘或傳述乙女是娼妓的具體事實,例如:指稱乙女在某棟大樓�接客,則可能觸犯誹謗罪。而且,必須具「公然」的要件,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例如:在火車站前罵人為娼,火車站前人來人往,屬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的情況,是為公然。誹謗罪不須具「公然」的要件,但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方始成立,例如:到處散發傳單,指摘某官員收受賄款。
讓我們來觀察一下網路上的相關行為:如果甲在網站的網頁、留言版、BBS站上,公布張貼足以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此行為符合「公然」的要件,因為網站的網頁、留言版、BBS站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的,如果該訊息未指稱具體的內容,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而將訊息放在網站的網頁、留言版、BBS站上,也屬於「散布於眾」的行為,如果該訊息有指出具體的內容,則可能構成誹謗罪。但是,如果甲用電子郵件散發足以妨害他人名奉的訊息,則不符合「公然」的要件,因為電子郵件是寄到特定的電子信箱,並非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的。因此,不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只會有誹謗的問題。如果甲具「散布於眾」的意圖,到處散發電子郵件,並指稱具體的內容,則可能涉及誹謗罪。
以下把透過網路妨害他人名譽的方式及其與誹謗罪、公然侮辱罪的關係,作一個簡單的架構分析圖,並加以說明之:
將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公布在網站上:
指出具體的內容誹謗罪(例如甲將指稱某官員收賄的文章公布在網站上)
未指出具體的內容公然侮辱罪(例如甲將文章公布在網站,該文章滿是辱罵乙的髒話)將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以電子郵件寄給他人:
指出具體的內容
有散佈於眾的意圖誹謗罪(如甲將指稱某官員收賄的電子郵件寄給很多人)無散布於眾的意圖 不成立犯罪(如甲只將指稱某官員收賄的電子郵件寄給好友丙一人)未指出具體的內容 不成立犯罪(例如甲只將滿是辱罵乙之髒話的電子郵件寄給好友丙一人)(因為網站屬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的狀況,所以符合「公然」的要件,也符合「散布於眾」的要求;而電子郵件是寄到特定的信箱,不符合公然的要件,所以沒有公然侮辱罪的問題,只有誹謗罪的問題。因為誹謗罪無須符合公然的要件,只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即可。如果具散布於眾的意圖,並指稱具體內容,可能構成誹謗罪。)
貳、透過網路來妨害他人名譽的方式,可大略分為以下兩種:
一、在網站上公佈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
例如:在網站上張貼移花接木的裸照,除了可能構成散布猥褻圖畫罪之外,因其妨害了他人名譽,還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而在一些網站上的留言版式BBS站上張貼具體指稱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內容的文章,可能構成誹謗罪。
二、散發電子郵件,以散布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
其實,利用電子郵件來溝通,就如同傳統上請郵差送信一般,是通訊的方式之一。甲寫了一封信,貼上郵票,用傳統寄信的方式寄給他的好朋友乙,抒發對於丙的不滿,如果甲並沒有將這封信的內容散布於眾的意圖,那麼儘管信裡充斥著對丙的具體不實批評,也難以構成誹謗罪。但是,如果甲存心要將該信的內容散佈於眾,所以將此信寄給很多人,那麼,就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同樣地,如果甲不寄信,而以發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上述的事,在法律上的結果應無二致。差別只在於如果甲存心要散佈於眾,用傳統寄信的方式比較累,因為可能還要將信影印很多份,貼很多郵票,黏很多信封,最後還要拿去寄。如果用發電子郵件的方式,只要在鍵姓上敲幾個鍵,就可以在幾秒內寄給很多人。值得注意的是,用散發電子郵件的方式,來散布足以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雖可能構成誹謗罪,但是難以構成公然侮辱罪,原因是公然侮辱罪須具備「公然」的要件,而根據院字=0三三號解釋,所說「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入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而散發電子郵件,只有特定的收信者可以看到信件的內容,他人無法共聞共見。舉例來說,A將一篇辱罵他人的文章貼到網路上,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但如果A將一封辱罵他人的電子郵件寄給B,此與A在BBS站上貼文章的情況不同。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十月份法律問題座談會的的研討意見(註釋1)認為,電子郵件係寄至特定電子信箱,並非在網站之公佈欄上,不構成「公然」要件,亦無散布於私之意圖,亦即,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只是想跟大家分享這篇關於網路誹謗的文章與法律知識
常在網路上看到告來告去的案例讓我覺得網路上的發言真的要小心
不要以為用電腦發言就不必負責任,這是不對的
在網路上發言更應該小心才對,因為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啊
=============================================
資料來源 http://163.32.59.168/2/discuss/lawer14.doc
美國獨立檢察官史達將村林頓緋聞案的調查報告上網,讓全世界的人隨時可以上網閱讀,令人真實地感受到網路傳播的威力。另外,周玉蔻將描述黃義交性事的文章公布在網路上,也引起國人熱烈的討論。網路迅速竄起,成為現代人新興的傳播利器。與傳統的傳播媒體報紙、廣播與電視比起來,網路的傳播更加快速便利。
而因著網路的盛行,使得訊息傳遞的速度加快,每個人公開發表言論的機會大增。隨之而來的是,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的案例也日漸浮現。國內曾陸續發生了「衛生棉長蟲」之謠言、「政大學生誹謗教授」、 「女學生被冒名徵求性伴侶」等案例,引起各界的矚目與廣泛的討論。另外,女明星的照片被人移花接木到裸女身上在網路上流傳的事件,也屢見不鮮。這些紛飛在網路上的是是非非,使得網路增添些許詭譎不安的氣氛。
雖然憲法第十二條明文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但是,因著憲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等情況下,也可以用法律來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而誹謗與公然侮辱等妨害名譽,是我國刑法明文禁止的行為。
壹、誹謗與公然侮辱的差別
首先,要先說明的是,誹謗與公然侮辱都是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但兩者的差別在於,如果未指明具體的事實,只作抽象的謾罵,是侮辱;若是指有具體的事實,損及他人的名譽,則屬誹謗。換言之,如果沒有事實之真偽的問題,則為侮辱,例如罵他人是畜牲,或以不堪入耳之髒話罵人;如果關乎事實之真偽,則屬誹謗的問題,行為人是否能証明所指稱之事實是否確為真實,常會影響誹謗罪的成立與否,例如指稱某官員侵吞公款。
又如:甲在大庭廣眾面前,罵乙女是娼,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如果甲在大庭廣眾面前,指摘或傳述乙女是娼妓的具體事實,例如:指稱乙女在某棟大樓�接客,則可能觸犯誹謗罪。而且,必須具「公然」的要件,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例如:在火車站前罵人為娼,火車站前人來人往,屬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的情況,是為公然。誹謗罪不須具「公然」的要件,但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方始成立,例如:到處散發傳單,指摘某官員收受賄款。
讓我們來觀察一下網路上的相關行為:如果甲在網站的網頁、留言版、BBS站上,公布張貼足以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此行為符合「公然」的要件,因為網站的網頁、留言版、BBS站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的,如果該訊息未指稱具體的內容,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而將訊息放在網站的網頁、留言版、BBS站上,也屬於「散布於眾」的行為,如果該訊息有指出具體的內容,則可能構成誹謗罪。但是,如果甲用電子郵件散發足以妨害他人名奉的訊息,則不符合「公然」的要件,因為電子郵件是寄到特定的電子信箱,並非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的。因此,不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只會有誹謗的問題。如果甲具「散布於眾」的意圖,到處散發電子郵件,並指稱具體的內容,則可能涉及誹謗罪。
以下把透過網路妨害他人名譽的方式及其與誹謗罪、公然侮辱罪的關係,作一個簡單的架構分析圖,並加以說明之:
將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公布在網站上:
指出具體的內容誹謗罪(例如甲將指稱某官員收賄的文章公布在網站上)
未指出具體的內容公然侮辱罪(例如甲將文章公布在網站,該文章滿是辱罵乙的髒話)將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以電子郵件寄給他人:
指出具體的內容
有散佈於眾的意圖誹謗罪(如甲將指稱某官員收賄的電子郵件寄給很多人)無散布於眾的意圖 不成立犯罪(如甲只將指稱某官員收賄的電子郵件寄給好友丙一人)未指出具體的內容 不成立犯罪(例如甲只將滿是辱罵乙之髒話的電子郵件寄給好友丙一人)(因為網站屬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的狀況,所以符合「公然」的要件,也符合「散布於眾」的要求;而電子郵件是寄到特定的信箱,不符合公然的要件,所以沒有公然侮辱罪的問題,只有誹謗罪的問題。因為誹謗罪無須符合公然的要件,只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即可。如果具散布於眾的意圖,並指稱具體內容,可能構成誹謗罪。)
貳、透過網路來妨害他人名譽的方式,可大略分為以下兩種:
一、在網站上公佈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
例如:在網站上張貼移花接木的裸照,除了可能構成散布猥褻圖畫罪之外,因其妨害了他人名譽,還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而在一些網站上的留言版式BBS站上張貼具體指稱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內容的文章,可能構成誹謗罪。
二、散發電子郵件,以散布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
其實,利用電子郵件來溝通,就如同傳統上請郵差送信一般,是通訊的方式之一。甲寫了一封信,貼上郵票,用傳統寄信的方式寄給他的好朋友乙,抒發對於丙的不滿,如果甲並沒有將這封信的內容散布於眾的意圖,那麼儘管信裡充斥著對丙的具體不實批評,也難以構成誹謗罪。但是,如果甲存心要將該信的內容散佈於眾,所以將此信寄給很多人,那麼,就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同樣地,如果甲不寄信,而以發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上述的事,在法律上的結果應無二致。差別只在於如果甲存心要散佈於眾,用傳統寄信的方式比較累,因為可能還要將信影印很多份,貼很多郵票,黏很多信封,最後還要拿去寄。如果用發電子郵件的方式,只要在鍵姓上敲幾個鍵,就可以在幾秒內寄給很多人。值得注意的是,用散發電子郵件的方式,來散布足以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雖可能構成誹謗罪,但是難以構成公然侮辱罪,原因是公然侮辱罪須具備「公然」的要件,而根據院字=0三三號解釋,所說「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入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而散發電子郵件,只有特定的收信者可以看到信件的內容,他人無法共聞共見。舉例來說,A將一篇辱罵他人的文章貼到網路上,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但如果A將一封辱罵他人的電子郵件寄給B,此與A在BBS站上貼文章的情況不同。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十月份法律問題座談會的的研討意見(註釋1)認為,電子郵件係寄至特定電子信箱,並非在網站之公佈欄上,不構成「公然」要件,亦無散布於私之意圖,亦即,不構成公然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