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就要落雪..
台灣的朋友說要寄存證信函..不知道美國是否有相同的東西..
事由:
一個3月才搬來的房客4月支票跳票..這個5月沒付房租..
打電話給他不接..留言也不回電..整各4月份他都沒在家
5/1號該繳房租時..他出現搬他房間的電腦.但是沒有要付房租的意思.然後趁我不注意就跑掉了..
總之就是他不住, 不付房租, 也不搬走
所以:
我上網察了一個星期才找到相關資訊.是說.我應該要寄一個notice給他.通知他因為他沒付房租..所以合約中止..請他搬家..
如果他繼續不付就算我要申請驅逐..我也必須寄notice給他後..我以後才能去申請驅逐
通知幾天內搬家:上面的日期計算是以他收到notice後開始計算...
我的問題是..他不在家,根本就不會收到我給的notice...那我到底應該怎麼給他...是我去郵局寄CERTIFIED MAIL就可以了嗎??是不是這就是台灣說的存證信函?
提供我找到的網站連結:希望大家都不會用到
http://www.courtinfo.ca.gov/selfhelp/other/landtenqa-land8.htm
http://www.dca.ca.gov/publications/landlordbook/inde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