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知道商標法怎麼回是嗎

聽說有很多店日前被市政府督導了
  • 第  81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 
    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  82  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應該是這商標法的第八十二條法
    不只店被玩
    連很多網路賣家都被玩了........
    配合著作權八十七條之二
    一起玩小商家........
    話說這年代連賣正牌的會有問題了.....
  • 現在政府所推廣的商標證明,主要目的是方便將來在稅負上做徵收調整、列管,如反傾銷策略...等~
    現有商標制度大致上需要有幾個基本要點~
    1.產銷證明,原產地與原銷售國家(進口)是需要被分開註記的•
    2.台灣代理或經銷、銷售(責任)的公司行號•
    3.材質(商品內容、原料)說明•
    其他相關法令~那就自己查察吧^^"
  • 我是chanel啦的話:
    聽說有很多店日前被市政府督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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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問一下,現在是不是又沒有要規範了...
    有廠商說,不會查了...@_@
    已經有公所來覆查過了,又沒過!!
  • 遠東眼鏡的ㄚ宏的話:
    想問一下,現在是不是又沒有要規範了...
    有廠商說,不會查了...@_@
    已經有公所來覆查過了,又沒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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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怎麼南部的督導那麼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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