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市
一.高雄市旗津區
1.當事人(夫妻一方)有生育事實,其夫妻一方設籍本區滿1年者,設籍基準日自嬰兒出生之日起,往前推算1年為符合資格。
2.出生嬰兒事後經生父認領者,其生父設籍本區滿1年者,設籍基準日自認領之日起,往前推算1年為符合資格。
每胎10,000元(雙胞胎以上加倍)。
二.高雄縣林園鄉
設籍本鄉居民
每胎補助2,000元,依數加倍發給。
三.高雄縣大社鄉
設籍本鄉居民
每胎補助3,000元,依數加倍發給。
四.高雄縣鳥松鄉
設籍本鄉居民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婦女於生育後60日內提出申請。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補助10,000元(雙胞胎以上者依倍數發給)。
五.高雄縣仁武鄉
1.新生嬰兒在本鄉設籍且父母設籍本鄉並繼續居住滿1年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
2.符合設籍規定之婦女於生育後2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戶政事務所出生登記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第1胎2,000元、第2胎2,000元、第3胎5,000元;第3胎以上之雙胞胎依數加倍發給。
六.高雄縣大樹鄉
設籍本鄉居民
每胎補助3,000元~6,000元(視財源而定)依數加倍發給。
七.高雄縣燕巢鄉
設籍本鄉居民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以上一律8,000元。
八.高雄縣岡山鎮
1.凡新生兒在本鎮設籍及其父母任一方設籍本鎮並繼續居住滿6個月以上者(自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前即設籍本鎮者,以戶籍登記為準)。
2.婦女於生育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胎補助3,000元,雙胞胎以上發給10,000元。
九.高雄縣田寮鄉
設籍本鄉居民
每胎補助3,000元~5,000元(視符合情形),雙胞胎依單胞胎補助金乘以2人。
十.高雄縣茄萣鄉
1.凡新生兒在本鎮設籍及其父母任一方設籍本鎮並繼續居住滿6個月以上者(自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前即設籍本鎮者,以戶籍登記為準)。
2.婦女於生育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胎補助2,000元,雙胞胎補助4,000元。
十一.高雄縣彌陀鄉
設籍本鄉居民。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以上發給10,000元。
十二.高雄縣阿蓮鄉
設籍本鄉6個月(含)以上的居民。
每胎補助3,000元,雙胞胎補助5,000元、死產者5,000元。
十三.高雄縣永安鄉
設籍本鄉居民。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補助10,000元。
十四.高雄縣橋頭鄉
凡設籍本鄉鄉民男女任一方,繼續居住滿6個月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
每胎補助3,000元,雙胞胎補助6,000元依數加倍發給。
十五.高雄縣梓官鄉
設籍本鄉居民。
每胎補助2,000元,依數加倍發給。
十六.高雄縣茂林鄉
設籍本鄉居民。
每胎補助5,000元,依數加倍發給。
十七.高雄縣甲仙鄉
1.凡在本鄉設籍並連續居住10個月以上之生育婦女。
2 配偶死亡者,但其配偶死亡前已在本鄉設籍並連續居住10個月以上之生育婦女。
3.離婚後在本鄉設籍並連續居住滿6個月以上之生育婦女。
4.外國籍之生育婦女,其配偶在本鄉設籍並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者。
單胎5,000元,雙胞胎以上者,一律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