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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先簽協議書吧!

結婚?先簽協議書吧!
好萊塢流行簽「婚前協議」,從伊麗莎白泰勒,到湯姆克魯斯、麥可道格拉斯……台灣開始有人考慮這樣做。哪些事情應該說清楚、講明白?

康健雜誌  86期
文.張靜慧 攝影.呂恩賜

偶像劇中,男女主角擁吻,接著鏡頭帶到教堂,新郎新娘在眾人的祝福中,互道「我願意」……

「但偶像劇沒演的是,他們婚後常為了誰來做家事而吵架,」律師蔡惠子幽默地說。

「婚前協議」(或稱「婚前契約」)在國外很普遍,常見好萊塢明星婚前就把婚後的權利義務,甚至離婚條件都談得一清二楚。

近年國內婦女團體也開始提倡「婚前協議」,強調婚姻固然是以愛情為基礎,更是責任的開始,早一點思考、溝通婚後可能遭遇的問題,以免婚後才發現彼此的期待落差很大,引起摩擦。

婚前協議包括哪些內容?
律師賴芳玉指出,夫妻間的部份權利義務關係,可以由夫妻協議;而依照民法親屬編的相關規定及現實婚姻中常見的問題,婚前協議可以有下列內容:

1.夫妻姓氏:婚後各自保有本姓、夫冠妻姓或妻冠夫姓。

2.夫妻住所:婚後自己住,還是跟公婆或岳父母同住。

律師蔡惠子說,不少人是因住所沒有協調好而起糾紛,例如本來說好自己住,但婚後先生又想搬回家與父母同住,但太太不願意;或者原來說好在太太娘家暫住,但後來先生卻覺得住在岳家不自在等等,都會引發爭執。

3.夫妻財產制:婚後夫妻的財產制度可選擇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

4.家務分工:哪些家事由先生負擔,哪些由太太負擔,但大原則是夫妻應互相協助。

5.家庭生活費:婚後各項生活支出及子女扶養費由誰負擔。可選擇先生負擔全部、太太負擔全部、雙方各出一半或依薪資比例及家事勞務狀況來分擔,連款項應匯入哪個戶頭都可以約定好。

6.自由處分金:概念類似零用錢,目的在保障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例如張太太是家庭主婦,可要求先生每月在家庭生活費外,額外提供一筆錢讓她用,她要花掉、存起來、孝敬父母、投資,都可以自由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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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子女姓氏:從父姓或母姓。

    8.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行使的限制:例如不得不當體罰或虐待子女、不得遺棄子女、不得利用兒女犯罪等。

    9.違反貞操義務及發生家暴事件時的精神賠償:外遇、家暴等事件違反了婚姻忠誠義務、破壞生活和諧並侵害他方權利,因此可以向侵害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例如陳太太有外遇,陳先生可要求她支付精神賠償;或者李先生打太太,李太太也可要求先生賠償。賠償金額雖可在婚前協議就約定好,但法院判決時有權斟酌,不一定雙方約定多少,法院就判賠多少。

    婚前協議 預習婚後生活
    律師賴芳玉曾參與製作現代婦女基金會的婚前協議範本,她說,婚前協議很重要的精神是「平等」,例如過去認為做家事是太太的事,先生則應該賺錢養家;婚前協議落實法律中的「平等」觀念,提醒雙方都有責任維繫婚姻生活。

    律師蔡惠子則認為,婚前協議的意義主要在提醒雙方婚後可能面臨的問題,就像上課前先預習,如果有歧見趕快溝通,以免婚後成為衝突的導火線。

    她舉例,家務分工常是家庭糾紛的開始,很多夫妻為了做家事大吵小吵不斷,甚至成為離婚的導火線:先生覺得上班已經夠辛苦了,回家只想休息,但身為家庭主婦的太太帶了一天小孩、做了一天家務也很累,希望先生接手;或者夫婦都要工作,為了誰做家事而擺不平。

    很多人質疑婚前協議拉拉雜雜的很瑣碎,小到家事分配都要講好,夫妻間需要計較得那麼清楚嗎?

    「但婚後生活就是這麼拉拉雜雜,」律師賴芳玉直言,愛情不會架構出美滿的婚姻,生活本來就離不開柴米油鹽醬醋茶,這些事應該婚前就討論,不需避諱。

    「去問婚姻發生糾紛或再婚的人,他們大概都會贊成婚前協議,因為夫妻失和往往就從這些小事開始,他們已不會對婚姻有過度的憧憬,」她笑說,戀愛中的男女多半有些「昏頭」,婚前協議可以把小倆口拉回現實。

    蔡惠子和同為律師的先生雖然沒有簽婚前協議,但婚前就口頭約定家事分工,多年來各司其職、相安無事,誰也沒有推託、埋怨。

    「事情發生後才去溝通更花時間,因為要先撫平情緒,」她說,如果能預見婚後可能的問題,先想好解決方法,有助婚姻生活更和諧。

    在溝通中更了解對方
    任職金融業的李小姐,已和男友簽下婚前協議,準備今年結婚。

    她說在交往的過程中,兩人就一直在談未來的生活,「簽婚前協議,對我們來說就是把平常的想法落實成文字,幫我們發現哪些事沒想清楚,也在溝通中更了解對方的想法和底線。」

    她認為婚姻既是愛情的延伸,也像夥伴關係,「兩個人合作,把婚姻這個事業經營好,」她說,婚前協議提醒他們更慎重、認真地看待婚姻,也更尊重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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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黃嘉韻則認為,婚前協議的好處,還包括排除其他因素,單純從感情來思考雙方的關係。

    她說,很多夫妻在感情沒辦法處理、維持時,就退一步想到保住財產,如果雙方在婚前協議就討論好財產制度,在感情危機時就可只思考「夫妻感情、關係到底出了什麼問題?要怎麼經營?」而不必牽扯其他複雜的問題,如「我的財產怎麼都不見了?」

    蔡惠子說,不少女性可以接受婚前協議的概念,來找她拿婚前協議範本想跟男友談,但一直開不了口,因為傳統上認為夫妻還要談協議、簽契約,未免太傷感情也太不信任對方,甚至有「唱衰」婚姻之嫌。

    蔡惠子建議用輕鬆的態度談,例如她有位當事人就跟男友說:「我看到一份婚前協議,內容很好玩,我們來填填看。」兩人抱著輕鬆的心情討論,竟然在談笑間就談成了。

    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黃嘉韻建議,試著從正面的角度思考婚前協議──在雙方關係好時,就釐清權利義務關係,對彼此都好。

    「不要把婚前協議看得那麼可怕,它不是離婚協議,」從事婚姻諮商多年的東吳大學心理系教授林蕙瑛則說,婚前討論愈多,婚後磨擦愈少。

    化解歧見再步上紅毯
    如果對婚前協議的內容意見不同,或有一方根本不願談,該怎麼辦?

    律師賴芳玉建議,當事人應該對是否踏進這段婚姻更審慎,「如果在婚前感情最好時,都不能或不願溝通,那麼婚後遇到類似問題怎麼辦?」

    林蕙瑛也建議不要馬上結婚,當然也不必因此分手,等溝通清楚再步上紅毯也不遲。

    「婚後不可能沒有衝突,所以其實應該正面看待婚前的歧見,正好可以藉這個機會更了解對方的想法、培養化解衝突的能力,」她說。

    例如談夫妻住所時,男方想跟父母住,女方不想,經過溝通,或許可以找出兩全其美的辦法,例如在父母家附近找房子住,既能就近照顧又有獨立空間。

    林蕙瑛強調,結婚是兩個獨立、平等的個體在一起生活,婚前協議是為了雙方的福祉,不只為了一方的利益,也沒有誰應該遷就誰,「兩人都是一家之主。」

    完畢  本文出自於:康健雜誌086期 
  • 有效的婚前協議書,應該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  書面(In  Writing)…婚前協議書一定要是書面的,才具法律效力。書面的婚前協議書,能夠作為提供協議內容的證據,並能協助證明雙方都了解並同意協議書之內容。

    2.  雙方出於自願簽字(Signed  by  Both  Parties)。

    3.  公證(Notarized)。

    4.  只要是合理、公平、以及沒有錯誤、詐欺、壓力的情形下,簽訂的書面婚前協議書,應該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可是如果某一方是被不公平的方式誘騙,而簽下了婚前協議書,或是在相當大的精神壓力之下,簽訂了婚前協議書,該婚前協議書不具法律的約束力。此外,違反公共政策的婚前協議書條款,法院一般都不願意強制執行。

    婚前協議書可以在結婚以前的任何時間簽訂。當然,最好是早在結婚儀式舉行以前就簽訂。這樣可以避免出現令人懷疑是否有不恰當的壓力,並可證明雙方簽字以前,都有經過縝密的考量。例如,億萬富翁在和女友步上結婚的紅地毯之前一秒鐘拿出來的婚前協議,並安慰說:「親愛的,別擔心,簽了就好。」這種情形極有可能被認定是詐欺、或壓力之下簽訂的協議書。

    5.  有律師代表。

    6.  雙方都已經完全了解責任、權利、可能的變通方式。

    通常,簽約的雙方,總有一方在財務、法律上,會比另一方更具知識。所以,在最後簽訂婚前協議書以前,找一個律師協助審讀、準備婚前協議書,就成了相當重要的步驟。這樣將可避免將來被法院裁定不公平、或是過分偏袒某一方。

    7.  各自的財務狀況都已經完全讓對方知曉…應當以清單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現有資產與負債。 

    1.  本文由許俊良律師執筆,目的是提供資訊,而非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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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婚前協議書時,法官會根據法律、和法官所相信一方的說辭,來判斷婚前協議書裡內容的合法性。


    --  未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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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加州也實施「統一婚前協議書法案」(the  Uniform  Prenuptial  Agreement  Act),加州的版本沒有直接說明有關「婚前協議書簽字者是否可以限制離婚的贍養費」(whether  the  parties  to  a  prenuptial  agreement  may  limit  spousal  support  (also  called  "alimony")  in  a  subsequent  divorce.)。



    在Pendleton  v.  Fineman,  S.Ct.  Cali.  8/21/00的案例裡,加州最高法院在解決有關「結婚雙方是否能以婚前協議書免除未來離婚時的配偶贍養費?」這個問題時,法院認為立法單位將相關議題留待法院來作裁定,法院在檢視所有事實以後,判決是—光是放棄未來離婚的配偶扶養金,並不違背公共政策(Do  not  violate  public  policy)。法院認為基本上,在加州放棄了配偶的贍養費,必須由法院來審視以確定沒有一方因此而獲得不公平的優勢(Neither  side  obtained  an  unfair  advantage  over  the  other)。



    法院檢視所有事實以後認定,由於簽字雙方都具智慧、受過良好教育、並在簽字時各自有律師代表(intelligent,  well-educated  people  who  were  represented  by  attorneys  when  they  signed  the  agreement),另外,最重要的是,該協議書是知道協議書效果的雙方出於自願情形下所簽訂的(entered  into  voluntarily  by  parties  who  are  aware  of  the  effect  of  the  agreement),所以,法院認定該婚前協議書不會自動無效(not  automatically  invalid)。



    此外,還有一些可能的考量因素:

    1.  越接近結婚日期才簽的婚前協議書,越有可能被法院認定不可執行;

    2.  最理想的情形之下,如果希望婚前協議書能夠讓法院執行的話,最好是簽字以前,雙方各自有代表律師協助審核協議書。只有一方有代表律師,另一方沒有代表律師,或是雙方由同一個律師準備婚前協議書,任何一方都可能可以爭論說他/她並不了解簽訂之內容,有可能因此造成婚前協議書無效;

    3.  如果一方沒有揭露自己的資產的話,另一方可以據此作為攻擊婚前協議書有效性的理由。

    4.  法院可能不管婚前協議書有關孩子監護權和扶養金的內容,而逕自依照孩子最有利的狀況(the  standards  of  what  is  in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來作分配。

    (December  4,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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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許俊良律師執筆,目的是提供資訊,而非法律建議,在未與專業律師諮詢以前,請勿當作個案的行事依據。由於法律更動頻繁,所有法律相關資訊,請以官方公佈之資料為準,許俊良律師不對本網內容之時效及完整性提供任何擔保 
  • 「婚姻契約」範本

    資料提供:現代婦女基金會

    茲因立約人     、     情投意合,爰訂於 年 月 日在  舉行公開儀式,在二人以上之見證下,締結良緣,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夫妻冠姓
    立約人同意婚後□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三、夫妻財產制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
    □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務分工

    夫負擔:  妻負擔: 
    (一)採買日常用品  (二)煮飯  (三)洗碗
    (四)倒垃圾  (五)清潔、整理家務  (六)房屋之修繕
    (七)餵乳  (八)換尿布  (九)接送子女上下學
    (十)其他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五、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  夫負擔全部

    □  妻負擔全部

    □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  ,

    妻負擔    。

    □  其他: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  銀行帳號    。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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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前開款項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     銀行帳號     

    七、子女姓氏
    因妻無兄弟,故立約人同意婚後子女從
    □父姓
    □母姓

    八、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六)不得剝奪或妨礙子女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

    (七)不得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子女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八)不得供應子女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不得利用子女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九、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新台幣     元。

    十、特約事項:

    □  戒除不良習慣:酗酒、吸毒、賭博……….

    □  其他: 



    立約人:

    男方:

    女方: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少少的  Q  and  A

    注意事項Q&A 

    Q1:簽下契約之後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 

    A1:是的。契約雙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並妥善保管,若放入保險箱或是交給第三者乙份可以更安全喔!若去法院公證可以更加確定這是雙方所簽,但是仍然沒有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 

    Q2:若一方違反契約內容,該怎麼辦? 

    A2:當一方違反時,仍需要再到法院提出訴訟以請求對方履行契約,但是婚姻契約是法律請求的依據或是證據。 

    Q3:可否寫「若外遇或是有家暴就可以直接訴請離婚?」 

    A3:不行。結婚契約不能以離婚為前提來進行約定,但這樣的婚姻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訴訟中往往不具法律效力。 

    Q4:我可以增加條款嗎? 

    A4:這些條款是法律授權出來可協議的 


    其他請參考  請參考現代婦女基金會網站http://chimey.hopto.org/38org/documents/download.htm 
  • 從準備婚禮開始,就感覺到男方跟女方家庭的大不同,有時候真的很想丟下ㄧ句「不結了」來了斷那些有的沒有的雜事...

    還沒嫁過去就這樣了,更何況是嫁過去以後。所以還不如先小人後君子啦!
  • 對啊
    結婚是二個家族的事
    不過要先確定這份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 也不能這麼說∼起碼要先小人後君子
    等到真的結婚了以後
    如果有什麼不如意的
    起碼對自己也有一定的保障
    女孩子沒有必要總是委曲求全
  • 也許就是因為  結婚  多數是極不理性衝動下的動作,所以更需要有機會讓人多思考ㄧ下。

    這份合約我不認為是牽制,結婚證書才是牽制吧!
  • 我有簽<夫妻財產分開>
    並不是為了要做刻意的區分..
    而是為了以後如果有一方..被到會..或是負債..
    或是做生意失敗...至少還保留有一方的財產存在..
    不會夫妻倆人都被查封
  • 那已經結完婚了還來得及寫嗎?很後悔沒有寫><

  • 結婚本來就是極不理性衝動下的動作!

    卻試圖要用理性的合約來牽制兩個人往後充滿變數的生活...



    這樣只會讓我覺得災難越滾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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