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6、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原則: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其消滅的原因包括:Ⅰ夫妻離婚、Ⅱ一方死亡、或Ⅲ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
例如:Ⅰ、夫的婚前財產有50萬元,離婚時的財產總價額為350萬元,婚後負債20萬元。則夫的婚後財產為350萬-50萬=300萬元。扣除婚姻中的負債20萬元,則夫的剩餘財產為280萬元。
Ⅱ、妻的婚前財產有40萬元,離婚時的財產總價額為500萬元,婚後負債10萬元。則妻的婚後財產為500萬-40萬=460萬元。扣除婚姻中的負債10萬元,則妻 的剩餘財產為450萬元。
Ⅲ、夫的剩餘財產為280萬元、妻的剩餘財產為450萬元,則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即為450萬-280萬=170萬元。這項差額應由夫妻平均分配,即各自分配170萬﹐2=85萬,亦即應由妻給付夫85萬元。
(2)例外:
Ⅰ、夫或妻個人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贈與)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無須分配。
Ⅱ、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另一方顯失公平者,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上面的例子而言,原本妻應將差額的一半即85萬元分配給夫,但如果在婚姻中妻一直努力工作賺錢,夫卻遊手好閒從來不支付家庭生活費也不分擔家務,則妻辛辛苦苦存下的財產卻要分配一半給夫 ,對妻即顯然不公平。在此情形下,妻可以請求法院減低或免除夫的分配額的部分或全部。
附註:如果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在法定財產制中,生存的一方可以對死者所遺留下來的財產先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分配之後所剩下的財產才是屬於死者的遺產,依繼承法之規定,再由配偶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這麼一來,不但對配偶的權利更有保障,同時剩餘財產的分配額並不需要繳遺產稅,尚可節稅。
近年來民法有些許修改,尤其是財產制更是改變重大,容易造成混淆,最常有的疑惑在…
在74年6月5日前取得之財產,且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登記在妻名義下之不動產,財產仍是屬於丈夫的,婦女完全無財產權。
而74年6月5日(含5日)後,不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之財產,只要登記在妻之名下,所有權即屬妻所有;但夫有使用、管理、收益之權力;而妻僅有處分權,但若夫得妻之書面同意,則夫亦可處分妻之財產。
在於85年9月27日~86年9月26日這一年緩衝期間屆滿後,除非夫妻在此一年緩衝期間另有約定或夫提起不動產更名登記訴訟,否則,即凡登記妻名下之不動產原則上即為妻所有。
ps:妻在處分其名下之財產時,法院及地政機關均不會要求妻出示夫之同意書。
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