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婚紗公司易發生的糾紛(找出幾則供水水參考)
婚紗展簽的約有沒有效?
雖然還有半年才結婚,在抱著姑且看看的心態下,式亭和昭敦相偕赴婚紗展,想多吸收一些婚紗資訊。兩人走到G公司的展示區,被新款婚紗留下腳步,業務人員適時介入,表示只要現場付定金,可享有婚紗照九折優惠。拗不過三寸不爛之舌的勸說,再加上被現場浪漫氣氛感染,兩人付出五千元當訂金,和業務人員約定再到門市細選禮服。
購物或付訂後再和其他同類商品比較,彷彿是人們的通病。原本以為撿到便宜的昭敦,忍不住上網到婚紗評鑑區,看看其他新人的婚紗配套,一比較之後才發現,「俗又大碗」的婚紗公司比比皆是,提供的服務內容也是白紙黑字,鉅細糜遺,和在婚紗展當天簽下的簡約有如天壤之別。
昭敦和式亭開始後悔當天的衝動行為,想退費另起爐灶,卻又耽心五千元定金被沒收。兩人聽說消費七天內可以無條件退費,因此向消保會求援。而依照消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七天內無條件退費的消費行為,限定於郵購消費及訪問消費,所謂的訪問消費,是指業務人員主動推銷,而非消費者邀訪業務人員來說明產品性質。至於在展覽會場中的消費行為,消保法沒有明文規定到底屬不屬於訪問消費,還有很大的模糊空間。消費者如果想退費,爭取角度不應該放在是否為訪問消費,而應該看看和業者到底簽的是什麼約。
消費者如果只是付了一筆訂金,對方給一張收據,雙方就形同尚未簽約,消費者可以主張返還訂金。如果簽的是定型化契約,就要依照契約上的內容執行,消費者可以注意上面有沒有一條「三十天的審閱期」。所謂三十天的審閱期,指的是消費者有權在三十天內研讀各項條約,然後再決定簽不簽約,換句話說,三十天內消費者如果覺得條件不合理,還是可以反悔。
另一種情況是,消費者拿到的既不是收據,也不是定型化契約,而是業者自己定的版本。而只要簽訂契約,就有法律效力,因此雙方的協議都應該依契約為主。以式亭和昭敦的情況來看,兩人拿到的只是一張註明消費可享九折的收據,還稱不上是簽約,因此可以請求返還定金。但也因為還不具有簽約效力,其實兩人也可以再和G公司細談消費內容,如果真的談不攏,再要求退費也不遲。
雖然還有半年才結婚,在抱著姑且看看的心態下,式亭和昭敦相偕赴婚紗展,想多吸收一些婚紗資訊。兩人走到G公司的展示區,被新款婚紗留下腳步,業務人員適時介入,表示只要現場付定金,可享有婚紗照九折優惠。拗不過三寸不爛之舌的勸說,再加上被現場浪漫氣氛感染,兩人付出五千元當訂金,和業務人員約定再到門市細選禮服。
購物或付訂後再和其他同類商品比較,彷彿是人們的通病。原本以為撿到便宜的昭敦,忍不住上網到婚紗評鑑區,看看其他新人的婚紗配套,一比較之後才發現,「俗又大碗」的婚紗公司比比皆是,提供的服務內容也是白紙黑字,鉅細糜遺,和在婚紗展當天簽下的簡約有如天壤之別。
昭敦和式亭開始後悔當天的衝動行為,想退費另起爐灶,卻又耽心五千元定金被沒收。兩人聽說消費七天內可以無條件退費,因此向消保會求援。而依照消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七天內無條件退費的消費行為,限定於郵購消費及訪問消費,所謂的訪問消費,是指業務人員主動推銷,而非消費者邀訪業務人員來說明產品性質。至於在展覽會場中的消費行為,消保法沒有明文規定到底屬不屬於訪問消費,還有很大的模糊空間。消費者如果想退費,爭取角度不應該放在是否為訪問消費,而應該看看和業者到底簽的是什麼約。
消費者如果只是付了一筆訂金,對方給一張收據,雙方就形同尚未簽約,消費者可以主張返還訂金。如果簽的是定型化契約,就要依照契約上的內容執行,消費者可以注意上面有沒有一條「三十天的審閱期」。所謂三十天的審閱期,指的是消費者有權在三十天內研讀各項條約,然後再決定簽不簽約,換句話說,三十天內消費者如果覺得條件不合理,還是可以反悔。
另一種情況是,消費者拿到的既不是收據,也不是定型化契約,而是業者自己定的版本。而只要簽訂契約,就有法律效力,因此雙方的協議都應該依契約為主。以式亭和昭敦的情況來看,兩人拿到的只是一張註明消費可享九折的收據,還稱不上是簽約,因此可以請求返還定金。但也因為還不具有簽約效力,其實兩人也可以再和G公司細談消費內容,如果真的談不攏,再要求退費也不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