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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婚紗公司易發生的糾紛(找出幾則供水水參考)

婚紗展簽的約有沒有效?
 
雖然還有半年才結婚,在抱著姑且看看的心態下,式亭和昭敦相偕赴婚紗展,想多吸收一些婚紗資訊。兩人走到G公司的展示區,被新款婚紗留下腳步,業務人員適時介入,表示只要現場付定金,可享有婚紗照九折優惠。拗不過三寸不爛之舌的勸說,再加上被現場浪漫氣氛感染,兩人付出五千元當訂金,和業務人員約定再到門市細選禮服。

購物或付訂後再和其他同類商品比較,彷彿是人們的通病。原本以為撿到便宜的昭敦,忍不住上網到婚紗評鑑區,看看其他新人的婚紗配套,一比較之後才發現,「俗又大碗」的婚紗公司比比皆是,提供的服務內容也是白紙黑字,鉅細糜遺,和在婚紗展當天簽下的簡約有如天壤之別。

昭敦和式亭開始後悔當天的衝動行為,想退費另起爐灶,卻又耽心五千元定金被沒收。兩人聽說消費七天內可以無條件退費,因此向消保會求援。而依照消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七天內無條件退費的消費行為,限定於郵購消費及訪問消費,所謂的訪問消費,是指業務人員主動推銷,而非消費者邀訪業務人員來說明產品性質。至於在展覽會場中的消費行為,消保法沒有明文規定到底屬不屬於訪問消費,還有很大的模糊空間。消費者如果想退費,爭取角度不應該放在是否為訪問消費,而應該看看和業者到底簽的是什麼約。

消費者如果只是付了一筆訂金,對方給一張收據,雙方就形同尚未簽約,消費者可以主張返還訂金。如果簽的是定型化契約,就要依照契約上的內容執行,消費者可以注意上面有沒有一條「三十天的審閱期」。所謂三十天的審閱期,指的是消費者有權在三十天內研讀各項條約,然後再決定簽不簽約,換句話說,三十天內消費者如果覺得條件不合理,還是可以反悔。

另一種情況是,消費者拿到的既不是收據,也不是定型化契約,而是業者自己定的版本。而只要簽訂契約,就有法律效力,因此雙方的協議都應該依契約為主。以式亭和昭敦的情況來看,兩人拿到的只是一張註明消費可享九折的收據,還稱不上是簽約,因此可以請求返還定金。但也因為還不具有簽約效力,其實兩人也可以再和G公司細談消費內容,如果真的談不攏,再要求退費也不遲。 
  • 取消拍攝竟要支付全額費用       
       
    案情:   
    某日,本人與好友在享受悠閒時光,恰遇A婚紗攝影公司正舉辦促銷活動,經該公司人員舌燦蓮花、強力說服下,未經熟慮,當下即以刷卡方式,全額付費16,600元(含5,000元訂金)拍攝個人寫真集。   
    1週後,以電話向該公司表示欲取消個人寫真集拍攝(公司尚未提供任何服務),雖經該公司人員極力說服,但本人堅持解約退費,然獲得的回應竟是已超過7日,無法退回任何費用,面對此結果,實無法接受,原本該公司僅要求先付訂金5,000元,心想太麻煩而逕支付全額,而今在未獲得任何服務下,要求解約卻遭全額沒收,實無道理,故希望消基會高屏分會代為爭取合理退費。   

    消基會處理:   
    消基會高屏分會檢視消費者申訴資料時,發現雙方並未簽訂正式合約書,於是行文請A婚紗攝影公司說明處理。   
    2週後,即收到該公司覆文說明內容表示:公司於展示促銷活動期間,消費者於展覽會場參觀照片,經由專人解說下,表示對公司拍攝風格相當滿意,而消費者本身也從未拍攝過個人藝術照,因此非常希望能擁有一本屬於自己風格的專輯相本。   
    該公司預約訂金原為5,000元,而消費者自認為反正近期就要拍攝,不妨將金額全部付清,於是公司當場接受消費者刷卡付清全額,並提供一份預約卡給消費者,其中貴賓注意事項已特別註明「貴賓預約後,訂金概不得退還或轉讓字樣」,而今消費者違約,公司感到十分遺憾,更希望消基會高屏分會能尊重商業營運原則考量,對於消費者要求退費一事,公司必須堅持立場,但對於消費者如因時間因素無法近期完成拍攝,公司同意展延,或將定金部分轉換其他商品。   
    面對這樣的覆函內容,消基會高屏分會實無法茍同,於是以電話與該公司負責人員聯繫,經過意見溝通,獲其承諾會妥善處理消費者退費事宜。經消基會事後與消費者聯繫確認得知,消費者已獲1,1600元的信用卡刷退款,另5,000元則保留至下次消費抵用,雙方達成合意共識。   

    消基會說明:   
    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當雙方交付定金收受完成,其契約視為成立,如遇一方不履行契約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若契約因可歸責於收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收受之定金。」   
    雖然根據法律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對方可沒收定金,但法律並無明定可沒收定金的數額。   
    另,依經濟部商業司所制定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第八條,「甲方(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因契約終止對業者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第十二條,「乙方(業者)得收受定金,其金額於不超過本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並由雙方約定於附表中。」   
    故,本案消費者雖因個人因素而要求解約退款,但在業者尚未提供任何服務下,依照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範本,如要沒收定金當賠償金,則僅能沒收交易總額20%範圍內的金額,其餘款項理應全數退還消費者。   


    消基會建議:   
    消費者在選擇任何商品或服務時,應秉持(停)冷靜思考(看)仔細選擇(聽)充分比較原則,畢竟事前的防範更勝於事後的抗辯,且消費權益掌握在手、據理力爭要開口,以避免無謂的消費紛爭。   
    企業經營者應秉持商業良心與職業道德,更應與消費者簽訂互信的合約,因為商譽及口碑是永續經營的致勝法則。
  • 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定型化契約(分三篇po)

    作者:輔柏  
     
    壹  、前言 
              結婚是人生的大事,婚前的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更是新人不可或缺的要事之一,留下美麗的回憶,其被重視程度,不亞於婚禮當天的宴客祝福,乃吾人可以發現婚紗攝影與消費者關係至為密切,但是,由於業者與消費者之間並沒有完善的定型化契約來規範彼此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故容易因期待的落差而引發爭議或疑義,造成美事中之缺憾。 
    業者與消費者間之爭議,大約有如下幾項 
    1.關於著作權歸屬與使用肖像權之問題  (例如,有關於肖像權、著作人格權之歸屬,供作廣告宣傳或參展之用時的不同處理;以及未經消費者選用之毛片的著作權歸屬等均屬之
    2.婚紗攝影禮服的相關問題  (例如,應如何認定是否為全新之禮服,又若拍攝過程中禮服有破損之情形時,消費者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範圍如何等問題)。
    3.對價之問題(例如,業者所提供之服務範圍及附隨義務究應為何?是否及於鮮花、結婚賓客簽名簿、禮花等物品之提供)。
    4.拍攝地點約定之問題(例如,關於婚紗攝影場地之選擇、外景場地及內景攝影棚之挑選等均屬之)。
    5.履行輔助人之問題(例如影公司及錄影帶製作者的責任)。
    6.若有遺失底片或有毀損滅失時之責任與後續處理問題。
    7.拍攝失敗時之處理(例如,當顧客不滿意拍攝結果時之處理)。
    8.未能依約給付之問題(例如,未能準時拍攝完成或婚紗未能及時製作完成,而有給付遲延時之處理)。
    9.業者對於禮服之提供究係為租借、買賣或承攬之法律關係的釐清。
    10.保險服務之提供(例如,對於拍攝地點公共安全之考量,是否應要求業者投保意外險)。
    11.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之處理  (例如,遇有無法如期舉行婚禮或婚變時,消費者可否解除契約或主張轉消費)。
    12.外景之安排  (例如,如因故無法成行時,可否以其他景點替代)。
    13.定金之返還及契約解除權之行使的問題  (例如,業者常要求定金一經交付,一律不准返還,類此條款之訂入契約是否公允,宜再加審酌;另雙方當事人約定解約之事由,宜事先加以明訂,以避免糾紛)。
    14.不確定之用語。(例如,「照片拍攝「不滿意」,免費重拍、「照片如經重拍「不滿意」,一律退費」等涉及以消費者滿意與否來法定是否重拍之約定事由:即會因個人主觀認定之不同而引發紛爭)。
    15.未成年人訂約之效力問題。
  • (第二篇)

    貳  、婚紗攝影  (禮服租售及拍照)定型化契約範本 
              經學者、專家、機關團體、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業者等審查討論完成之上述定型化契約範本計分為本文及附表兩部分,同為本契約之構成內容,前者為當事人約定之條款,後者為當事人所約定之婚紗攝影相關服務項目,

    其範本重要內容如下: 
    1.明定消費者具有五日以上契約審閱期間之權利
    2.明定婚紗攝影業者對約定之工作品質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及消費者得行使之重新裂作權或修補權、契約解除權、減少報酬請水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業者並應對所提供之衣物、工具或場所應確保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3.明定消費者於化妝、試穿、攝影期日內所負之協力義務。
    4.明定消費者任意解約,或因可歸責之事由而解除、終止契約時,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其損害賠償。
    5.明定一定比例定金之上限。
    6.明定消費者未於所定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件時,婚紗攝影業者應保管照片六個月之期間,及其與消費者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明定照片、毛片之著作權除另有約定外,歸屬消費者所有。
    7.明定服務項目之種類分為婚紗揖影服務項目、禮服提供項目及其他服務項目。有關婚紗扭影服務項目內容,又細分為婚紗照攝影、訂婚日攝影及結婚日攝影。當事人得依日期、地點及業者提供之具體服務內容,填載所約定之事項。
    8.明定契約訂定時,應支付之各項費用及其總金額。
    9.明定當事人違反本文約款時之損害賠償特約條款。
  • (第三篇)

    茲為下列婚紗攝影  (禮服租售及拍照)事宜,訂定本契約,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下,俾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與乙方應就本契約所附表格之約定事項詳為記載:該表格所戴雙方約定事項為本契約之一部。

    第二條  乙方依據本契約完成之相關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品質無瑕疵。

    第三條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乙方免給付之義務,甲方亦免給付價金,契約全部不能履行或非全部不能履行,而其履行對甲方無利益時,甲方得解除契約,但乙方捷出之替代方案經甲方同意者,契約以重新協議之內容繼續。因不可歸貴於乙方之事由致遲延給付者,乙方不負遲延責任。

    第四條  因可歸貴於乙方之事由,致攝影等工作有瑕疵者,甲方除得定七日以上之期限請求乙方重新裝作或修補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乙方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重新製作、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或修補顯無意義者,甲方除得逕行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

    第五條  因可歸貴於乙方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甲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  害賠償。

    第六條  甲方於約定之化妝、試穿、攝影等期日內,應配合乙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甲方不於前項期日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應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七條  甲方應於約定之選片日期至乙方之營業所取回相片。甲方不於約定之日期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應訂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  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自該催告期限屆滿之目起,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負其責任。雙方同意甲方不於第一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經保管六個月後得情求收取之報酬及保管費,並銷毀毛片或照片,終止本契約。

    第八條  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囚契約終止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其著作權歸屬甲方,乙方應連同照片同時交付甲方:未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乙方應予以銷毀。

    第十條  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就依本契約完成之攝影作品及其他著作權,為其他之使用或利用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對甲方造成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應確保其為履行契約所提供之木物、工具或場所等,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第十二條  乙方得收受訂金,其金額於不超過本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雙方約定於附表中。

    第十三條  租借之禮服無減失、毀損情形時乙方應無息返還收受之押金。

    第十四條  本契約共計乙式兩份,由締約當事人雙方各執乙份。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收回契約書

    第十五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  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之。
  • 婚紗糾紛─簽約時說明不清   
     
    阿美一向被朋友們稱為傻大姐,因為她從不懷疑別人說的話,總覺得世界上沒有壞人。準備拍婚紗照的她想,反正婚紗照都是大同小異嘛,以後也不會經常拿出來看,所以只要不超過預算,隨便選一家拍拍當做紀念就好了。她直接進了B公司,接待人員熱情的說明全套組別及價格,最後阿美選了二十組二萬九千元的產品,雙方簽了約,她就只看了這一家,懶得再到別家看了。

    阿美簽的約包括照相時六套衣服、結婚時三套、照相時可以照一組全家福、加選一張加一千元….等等。到了拍照當天,況狀出現了,阿美的禮服的確有六套,不過B公司完全沒有準備先生的服裝。阿美和先生不禁懷疑的問業務人員,業務人員的回答是:婚紗照本來就不含先生的服裝啊!結果阿美的先生從頭到尾穿同樣的西裝拍照,連配件也沒有。

    當阿美的爸爸媽媽、公公婆婆及兄弟姐妹要加入照全家福時,第二個狀況來了。媽媽、婆婆和姐妹的衣服,B公司說要另外計費,一人五百元;化妝則是每人一千五。婆婆覺得沒有必要花錢化妝,就告訴業務人員,如果化妝要收費,她們就自己化。幾經協調,業務人員說,花妝就算免費奉送好了,不過衣服還是要收費。於是婆婆和媽媽就在攝影棚讓化妝人員化了妝。不過沒想到拍完照阿美去結帳時,B公司還是向她收了化妝費三千元、服裝費二千元。

    拍了一整天婚紗照,換了六套衣服,不過因為時間急促,每套衣服好像都只照了幾張,就忙著換下一個造型。阿美和先生己經覺得很嘔了,沒想到去選片時,更離譜的事發生了。阿美認為一般都是送兩張放大照片,不過B公司只同意送一張二十吋放大照,同時結婚當天的禮車彩帶要另外計費、三套禮服也要另加清洗費,同時先生的衣服還是要自備。兩人終於忍不住怒氣,和業務人員發生爭執,沒想到業務人員說,當時是阿美自己沒有問,有問他就會問答。阿美說,大家都是第一次結婚,誰會知道哪些是配套服務,哪些又是要另外計費的呢?

    雙方不歡而散,告到了消保會。經過一個月的協調,B公司同意退回媽媽和婆婆的化妝費三千元,同時明年結婚週年時,贈送一張全家福照片,到時衣服及化妝費用都不計。不過這麼七七八八的計算下來,阿美和先生的婚紗照,最後花了五萬多元才搞定,比當初的預算多了二萬多元。阿美感嘆的說,如果可以再重來一次,她不會再選那麼多禮服,還要遵循「貨比三家不吃虧」的原理,在簽約前鉅細糜遺的問清楚,才不會花了錢又壞了心情。
  • 新人莫昏頭  婚紗收據不等於契約 
     
     
    消保會秘書長楊美玲19日在消保會座談會中,呼籲即將步入禮堂的新人結婚不要發昏,並提供聰明婚禮消費教戰表,教導消費者聰明做好婚禮消費。(中央社) 

    每年4月到6月是結婚的熱潮,不過,行政院消保會接獲不少婚紗糾紛陳情,消保會4月19日舉行「結婚消保座談會」,消保會呼籲新人結婚不要頭昏,婚紗收據不等於契約,多注意消費細節,別讓權利受損。

    據中央社報導,籌備婚禮是件令人快樂的事,不過,即將步入禮堂的新人們,常因沉浸在成立新家庭的歡愉心情中,不能理性且聰明的消費,而忽略一些小細節,引發消費糾紛。消保會4月19日邀請經濟部、觀光局、地方消保官及業者,舉辦「結婚消保座談會」,其中拍攝婚紗照引發的消費糾紛最多,也成了討論焦點。

    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彭維岳說,許多民眾認為付了訂金,拿了收據就是打了契約。事實上,婚紗收據並不代表契約的一部分,而業者若提供自訂的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一定要看清楚內容,因自訂定型化契約也具法律效力。

    台南市政府消保官徐銘通提醒民眾注意,參加婚紗攝影展時,不要一時衝動而簽下合約,因為從民眾的申訴案發現,婚紗攝影展現場的宣傳,與業者實際提供的服務有很大的落差,即使簽約,也不要一次付清金額,訂金最多不要超過總價的百分之二十,屆時如果有糾紛,損失也會比較小。

    消保會法制組長黃宏全說,婚紗業者提供的服務都不是很具體,消費者簽約時應請業者講清楚,避免日後因雙方認知差異引起糾紛。例如:「捧花一束」是指鮮花還是塑膠花?「禮服三套」是全新還是半新?而新人拍照後的底片權歸屬也應先確定,至於未被挑選到的底片,黃宏全建議當場銷毀,保障雙方權益。◇
     
  • 消保會婚紗契約範本〈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人甲方:

    住  居  所:

    聯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立契約人乙方:

    營業所:

    聯絡電話:

    營業登記字號:
  • 婚  紗  攝  影  (  禮  服  租  售  及  拍  照  )  契  約  範  本  (  part  1) 

    茲  為  下  列  婚  紗  攝  影  (  禮  服  租  售  及  拍  照  )  事  宜  ,  訂  定  本  契  約  ,  載  明  雙  方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如  下  ,  俾  資  共  同  遵  守  :

    第  一  條 
    甲方與乙方應就本契約所附表格之約定事項詳為記載;該表格所載雙方約定事項為本契約之一部。

    第  二  條
    乙方依據本契約完成之相關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品質無瑕疵。

    第  三  條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乙方免給付之義務,甲方亦免給付價金,契約全部不能履行或非全部不能履行,而其履行對甲方無利益時,甲方得解除契約。但乙方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甲方同意者,契約以重新協議之內容繼續。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遲延給付者,乙方不負遲延責任。

    第  四  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攝影等工作有瑕疵者,甲方除得定七日以上之期限請求乙方重新製作或修補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
    乙方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重新製作、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或修補顯無意義者,甲方除得逕行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

    第  五  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甲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六  條
    甲方於約定之化妝、試穿、攝影等期日內,應配合乙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
    甲方不於前項期日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應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
    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七  條
    甲方應於約定之選片日期至乙方之營業所選擇毛片,於約定之取片日期至乙方之營業所取回相片。甲方不於約定之期日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應訂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
    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自該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負其責任。
    雙方同意甲方不於第一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經保管六個月後得請求收取報酬及保管費,並銷毀毛片或照片,終止本契約。

    第  八  條
    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因契約終止對乙方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  九  條
    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其著作權歸屬甲方,乙方應連同照片同時交付予甲方;未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乙方應予以銷毀。

    第  十  條
    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就依本契約完成之攝影作品及其他著作物,為其他之使用或利用。
    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對甲方造成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十一  條
    乙方應確保其為履行契約所提供之衣物、工具或場所等,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第  十二  條
    乙方得收受定金,其金額於不超過本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雙方約定於附表中。

    第  十三  條
    租借之禮服無滅失、毀損情形時,乙方應無息返還收受之押金。

    第 
  • 第  十四  條
    本契約共計乙式兩份,由締約當事人雙方各執乙份。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收回契約書。

    第  十五  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之。

    (下接消保會婚紗契約範本〈中〉) 
  • 消保會婚紗契約範本〈中〉 
     
    顧客姓名: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婚紗照攝影日期:  年  月  日
    攝影師:□指定(攝影師姓名:  );  □不指定。
    攝影組數:底片  組  ;  選定  組;
    選定部分之底片及毛片,其著作權歸甲方(顧客)所有;未經選擇之底片、毛片,原則上予以銷毀,另有約定者,則依其約定。
    嗣後加選,每組新台幣  元。

    選片日期:  年  月  日
    取件日期(選片時再行約定):  年  月  日
    攝影地點:□棚內攝影:  攝影地點:  。
           □外景攝影:  攝影地點:  。
    車輛提供:□是;□否。車型與年分:  。
    乙方(業者)負責投保意外險:□是;□否。
    相本提供:□是  樣式:  ;數量:  本  ;規格:  (每本含六十張照片為原則)。□否。

    攝影日禮服提供:□是;□否。共計__套;
    樣式:
    □男西服(_套;編號_____);
    □女白紗(_套;編號_____);
    □晚禮服(_套;編號______);
    □古裝(_套;編號______);
    □和服(_套;編號______);
    □其他(_套;編號______)。 

    攝影日化妝:
    1.試妝:□是(  年  月  日  );□否。
    2.化妝師:□指定(化妝師姓名:  );□不指定。
    3.其他服務項目:□髮型設計;□指甲修剪;□臉部保養;□其他。

    其他項目:
    □禮服返還後之清潔費,新台幣  元;
    □全新禮服加價費,新台幣  元;
    □其他:  ,新台幣  元。
    費用:共計新台幣  元。 

    訂婚日攝影:□是;□否。
    攝影日期:  年  月  日  時
    攝影地點:
    攝影內容:□全程;□典禮;□團體照;□全家福;□其他。
    攝影組數:
    全程、典禮:  底片  捲;底片規格:  。
    團體照、全家福底片:  組;選定  組;

    選定部分之底片及毛片,其著作權歸甲方(顧客)所有;未經選擇之底片、毛片,原則上予以銷毀,另有約定者,則依其約定。
    嗣後加選,每組新台幣  元。

    攝影師:□指定(攝影師姓名:  );□不指定。
    攝影當天造型:
    1.新娘:□攝影化妝;□攝影髮型;□禮服提供;□其他。
    2.新郎:□攝影化妝;□攝影髮型;□禮服提供;□其他。
    攝影日禮服提供:□是;□否。共計  套;
    樣式:
    □男西服(  套;編號  );
    □女白紗(  套;編號  );
    □晚禮服(  套;編號  );
    □古裝(  套;編號  );
    □和服(  套;編號  );
    □其他(  套;編號  )。
  • 攝影日化妝:
    1.試妝:□是(  年  月  日);□否。
    2.化妝師:□指定(化妝師姓名:);□不指定。
    3.其他服務項目:□髮型設計;□指甲修剪;□臉部保養;□其他。

    其他項目:
    □禮服返還後之清潔費,新台幣  元;
    □全新禮服加價費,新台幣  元;
    □錄影,新台幣  元;
    □其他:  。
    相本提供:□是  樣式:  數量:  本  ;規格:  (每本含六十張照片為原則)。□否。
    相框提供:□是  數量:  本  ;規格:  。□否。
    放大照相片服務提供:□是  數量:  本  ;  規格:  。□否。
    費用共計:新台幣  元。
    結婚日攝影:□是;□否。
    攝影日期:  年  月  日  時
    攝影地點:
    攝影內容:□全程;□典禮;□團體照;□全家福;□其他。
    攝影組數:
    全程、典禮:  底片  捲;底片規格:  。
    團體照、全家福底片:  組;選定    組; 

    選定部分之底片及毛片,其著作權歸甲方(顧客)所有;未經選擇之底片、毛片,原則上予以銷毀,另有約定者,則依其約定。

    (下接消保會婚紗契約範本〈下〉)
  • 消保會婚紗契約範本〈下〉 

    嗣後加選,每組新台幣      元。
    攝影師:□指定(攝影師姓名:  );□不指定。
    攝影當天造型:
    1.新娘:□攝影化妝;□攝影髮型;□禮服提供;□其他。
    2.新郎:□攝影化妝;□攝影髮型;□禮服提供;□其他。
    攝影日禮服提供:□是;□否。共計  套;
    樣式:
    □男西服(  套;編號  );
    □女白紗(  套;編號  );
    □晚禮服(  套;編號  );
    □古裝(  套;編號  );
    □和服(  套;編號  );
    □其他(  套;編號  )。 

    攝影日化妝:
    1.試妝:□是(  年  月  日);□否。
    2.化妝師:□指定(化妝師姓名:  );□不指定。
    3.其他服務項目:□髮型設計;□指甲修剪;□臉部保養;□其他。

    其他項目:
    □禮服返還後之清潔費,新台幣  元;
    □全新禮服加價費,新台幣  元;
    □錄影,新台幣  元;
    □其他:  ,新台幣  元。
    相本提供:□是  樣式:  數量:  本;規格:  (每本含六十張照片為原則)。□否。
    相框提供:□是  數量:  本  ;規格:  。□否。
    放大照相片服務提供:□是  數量:  本  ;規格:  。□否。
    費用共計:新台幣  元。 

       訂婚日禮服部分:
    禮服提供:□是;□否。共計  套;
    樣式:
    □男西服(  套;編號  );
    □女白紗(  套;編號  );
    □晚禮服(  套;編號  );
    □古裝(  套;編號  );
    □和服(  套;編號  );
    □其它(  套;編號  )。
    挑款日期:  年  月  日;
    取件日期:  年  月  日
    回件日期:  年  月  日(逾期回件,每日每套加計租金新台幣  元)。
    租金共計:新台幣  元。
    押金:□收:禮服價值計新台幣  元,百分之二十計押金新台幣  元。  □不收;

       結婚禮服部分:
    禮服提供:□是;□否。共計  套;
    樣式:
    □男西服(  套;編號  );
    □女白紗(  套;編號  );
    □晚禮服(  套;編號  );
    □古裝(  套;編號  );
    □和服(  套;編號  );
    □其他(  套;編號  )。
    挑款日期:  年  月  日  ;取件日期:  年  月  日
    回件日期:  年  月  日  (逾期回件,每日每套加計新台幣  元)。
    租金共計:新台幣  元。
    費用共計:新台幣  元。

    訂婚部分:□新娘捧花;□胸花,共  件;□首飾,含  共  件;□其他。
    結婚部分:
    □新娘捧花;
    □胸花,共  件;
    □首飾,含  共  件;
    □簽到簿;
    □謝卡  張;
    □禮車  輛;
    □禮堂佈置;
    □蜜月旅行安排;
    □其他。
    費用共計:新台幣  元。
    禮服租借部分: 

    其他服務項目: 

    1.乙方(業者)違反本約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者,應賠償甲方(顧客)新台幣  元。
    2.乙方(業者)違反本約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之規定者,應賠償甲方(顧客)新台幣  元。
    3.乙方(業者)違反本約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應賠償甲方(顧客  )新台幣  元。
  • 婚紗糾紛─指定攝影師不能替我們拍照 
     
    眾多婚紗禮服公司真讓人眼花撩亂,小宜和阿娜答乾脆去參觀婚紗攝影大展,同時比較二三十家婚紗公司。看來看去,他們覺得A公司的攝影師「大丙」風格不錯,最符合小兩口的味道,因此決定拍攝四萬八千元三十組照片,並且當場付出二萬元定金,雙方定下合約書,指定由大丙掌鏡。

    誰知道定金付了之後,A公司的態度竟然一百八十度大轉變。小宜和阿娜答後來到A公司選禮服,並且協調拍照時間,A公司卻說,大丙最近的檔期早就被預約滿了,而且馬上要出國進修,不能替小宜拍照,公司會另外安排一位攝影師。

    這怎麼行呢?當初就是看上大丙的個人風格才決定來這裡拍照,怎麼可以說換就換呢?小宜和阿娜答很不爽,不想照了,要求A公司退還定金。不過業務人員和業務經理的態度開始變得很惡劣,「是你們自己反悔不想照的,定金都己經付了,怎麼可能退還給你們呢?我們公司有法律顧問,如果你們要求退費,我們可以請法律顧問來解決這件事。」

    小宜和阿娜答簡直快氣炸了,心想,笑話!你們有法律顧問,我們也有申訴途徑。小宜立刻寫了申訴書到市政府及消基會,希望這兩個單位解決,同時將申訴書副本寄給A公司。寄出申訴書十天後,A公司果然有了回應,A公司提了兩個解決方法。第一個是優惠方案:贈送一張三十吋放大照,同時加選一套禮服。如果小宜不願接受優惠堅持退費,公司就退還半價一萬元。

    可是小宜對A公司己經沒有信心和興趣,當然不肯選擇第一個方案,但是只退費一半也太吃虧,雙方因此協商破裂。一個半月後,市政府發函給小宜和A公司,請雙方開協調會。這次A公司出面的是一名股東,態度己經比之前的業務經理要好了許多,不過還是在定金的退還額度上討價還價。股東跟小宜說,消費者己經交的定金,公司規定只能退一半,也就是一萬元,同時兩萬元定金中,己經付了六千元給業務人員當業績獎金,要全數追討很困難。所以股東願意自掏腰包付兩千,再請業務人員返還兩千元,總共還給小宜一萬四千元。

    和A公司的糾紛己經有兩個月了,小宜心地善良,加上婚事千頭萬緒,因此接受和解,糾紛就此落幕。其實以A公司的違約行為,小宜是可以追討回全數定金的,不過小宜說,為了五六千元可能還要再吵兩個月,算了,就自認倒霉當做學次經驗吧!
  • 剛剛上面po的消保會的婚紗契約範本在下列網址找的到喔!
    http://www.moea.gov.tw/~meco/doc/ndoc/s3_p06_p13_p09.htm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消費者服務諮詢專線:1950

    行政院消保會-全民消費保護網 網址:
    http://www.cpc.gov.tw/new.asp
  • 好事變惡夢   
     
    出處:消費者報導雜誌2001年4月號240期 
    【話說糾紛在台南】單元  第64頁 

    案例: 
    本人與妻均在美國受教育,經營藝術工作室,日前返台定居,並準備結婚,婚前不能免俗地到婚紗攝影禮服公司挑選婚紗及拍照。 
    我們在民生路婚紗街看到一家店A攝影禮服公司,因與本人的工作室名稱相仿,具有親切感,乃進入與老闆洽談拍攝婚紗照等事宜。老闆強調店內所有婚紗均可自由挑選、新款禮服不加價、拍照不滿意可退貨,而且還送結婚禮金新台幣(下同)2千元,全部價金共3萬6千8百元。本人預付定金1萬元,拍照前又付了1萬6千8百元。 
    看毛片時,我們對照片均不滿意,要求退費,老闆稱可擇期再拍外景部分,但卻將拍照時間一改再改,直至婚期前2週才拍攝完畢,以致於放大的照片、相本無法在婚期前交付。 
    又,我們所挑選的白紗禮服,老闆稱係全新禮服,要另外付8千元,我們則表示契約不是約定全新禮服不加價嗎?至此,才知受騙上當。後由友人出面協調,老闆同意白紗禮服免費租借,並為賠償我方精神損失,1萬元尾款不必付,但公司亦不支付禮金2千元。 
    待結婚當日,新娘至婚紗店化妝時,老闆娘竟開口要求須付1萬元,令我們十分錯愕。婚禮結束送還禮服,竟遭老闆轟出門,事後要求交付相框、贈品及返還押金3千元,婚紗店均置之不理,爰向消基會南區分會申訴。 
    ×××  ××× 

    消基會處理: 
    消基會接獲消費者申訴後,即發函予婚紗公司,該公司表示同意出席消基會所召開的協調會。 
    消費者於協調會當天提出契約書、相片,主張婚紗店未能提供完善服務,且未依契約本旨履行。業者則反駁該相片已經重拍更換過,禮服經協調已不加價,押金未返還,係因消費者未歸還白紗,而之前協調所說不收8千元,係指全新禮服的價金,並非尾款等語。 
    幾經協調,業者以雙方各負擔尾款8千元(原1萬元扣除2千元禮金)的一半,即消費者除押金3千元外,須再付1千元,後消費者稱願放棄相框及贈品,但不再付任何費用,雙方達成共識,消費者當場交還白紗禮服,而告圓滿解決。 

    消基會說明: 
    一、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承攬人應依契約本旨履行,若工作有瑕疵,定作人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四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得請求限期修補改善、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及損害賠償。 
    二、據消費者稱返還婚紗之日,有帶白紗禮服,但將其他物品搬入婚紗店時,店內人員尚未清點,即遭老闆轟出來,致未能交還,但有打電話叫店內人員來取。 
    業者則表示係消費者當天在店內爭執,影響其他顧客權益,故請消費者離開,但依約消費者仍須將禮服拿至店內交還,並非令業者前來收取,故非業者受領遲延,若因此造成業者損失,仍須由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消費者認業者未依約履行(如全新禮服加價,未交付放大相片等),造成籌備婚禮上的困擾,亦有違約,因此本案雙方各退一步,終能解決紛爭。 

    消基會建議: 
    一、結婚為人生大事,而其細節繁瑣,尤令新人疲於奔命,若在百忙之中,遇有婚紗或相片未能如期交付,對新人而言猶如晴天霹靂,完全喪失結婚的喜悅,故應慎選婚紗公司,以免徒增煩惱。 
    二、建議結婚新人在訂約時要將約定事項註明,如全新婚紗是否加價、相片尺寸、交付時間等,以確保自身權益;而
  • 己經付了訂金可以退回嗎?   
       
    準備在三個月後結婚的婉玲和明志,幾乎走遍了台北的婚紗公司,經過一番精挑細選,覺得A公司最符合他們的要求,加上服務人員態度親切,兩人終於決定將婚紗大事交給A公司,並且依公司要求,付了百分之二十的訂金八千元,說好一個月後來選禮服。   

    婚紗敲定了,以為最麻煩的事就搞定了,誰知道一連串的麻煩接踵而至。婉玲和明志的老家都在高雄,婚宴和歸寧也勢必得在高雄,兩人每到假日就得回老家,張羅婚宴和結婚的瑣事,隨著事情越來越多,兩人待在台北的時間越來越少,更沒有時間到婚紗公司選禮服。加上高雄B婚紗公司正在促銷,攝影風格及禮服也讓兩人頗滿意,因此兩人又付了訂金給B公司,決定回到高雄拍婚紗。

    己經付給了A公司的訂金應該怎麼辦呢?婉玲和明志以為,還沒有在店內消費,加上兩人在台北拍照的確有困難,應該可以請A公司退還八千元吧?不料A公司拿出定型化契約,表示己經付的訂金,無論有沒有消費都不能退還。雙方爭得面紅耳赤,還鬧進了消基會,請消基會協調解決。

    消基會表示,只要簽訂契約,就有法律效力,因此雙方的協議都應該依契約為主。婉玲和明志拿出契約,關於付款的部分,上面寫著:「訂金百分之二十、挑選禮服百分之二十、拍照百分之三十、看毛片百分之三十。拍照若有不滿意之處,可協議重拍。」除此之外,便沒有載明任何退訂的字句。

    換句話說,即使兩人還沒有消費,只要付了訂金,就不能要求退還。如果發生拍攝風格不滿意或服務態度不佳等糾紛,雙方只能協商而不能退費。如此一來,婉玲和明志的八千元確定是不能退回了。不過消基會建議,消費者可以和商家協商,以轉讓的方式減少損失,例如改為拍攝全家福,或找到另一對願意在A公司拍攝的新人,頂替這筆訂金。

    通常契約上不會載明可以轉讓消費金額,因此能不能轉換,決定權還是在商家,只不過商家為了生意和口碑著想,還是會有協商空間。因此新人在付訂金時,一定要看清楚契約,最好能在契約上註明「不滿意退費」、「未消費前可退訂」等字句,以保障自身權益。   
  • 婚紗糾紛─你加我的錢,我扣你的衣服 
     
    大明和菊芳到F婚紗公司,老板親自出來接待,同時向這對新人強調,店內所有禮服都可以挑選、新款禮服不加價、拍照不滿意可以退貨,還送結婚禮金新台幣兩千元。大明和菊芳認為條件很合理,因此付了定金,雙方並敲定拍照時間。  拍照過程也還算順利,不過等到看毛片時,大明和菊芳認為攝影師風格和原先的想像相去太遠,因此向F婚紗公司要求退費。老闆出面協商,要兩人擇期重新攝影,雙方當面敲定下次拍照時間後,婚紗公司卻一改再改,一直拖到婚期前兩周才拍攝完畢。由於時間太過急促,大明和菊芳的婚禮上,大家都沒看到新人的放大照,相本和謝卡也來不及和親友分享。

    讓大明和菊芳氣憤的不僅如此,第二次拍照後,F婚紗公司表示他們選的是全新婚紗,必需加價;而結婚當天菊芳去化妝時,老闆又說化妝費要另外支付。憋了一肚子氣的菊芳,在宴客完後回到F公司還禮服,就和老闆吵了起來,大明要求F公司把相框、贈品及押金三千元歸還,F公司不同意,大明一氣之下,就決定扣押禮服,不還給F公司。

    大明和菊芳於是向消基會提出申訴,經過消基會協調,雙方同意各讓一步,剩餘八千元的尾款,雙方一人一半,扣除押金三千元,大明再付給F公司一千元,同時交還禮服,這件糾紛才告一段落。

    消基會表示,這起案例中,這對新人在與婚紗公司訂約時,沒有將約定事項註明,例如全新婚紗是否加價、相片尺寸大小、交付時間等,才造成糾紛越鬧越大。依照法律規定,拍攝婚紗屬於承攬契約,在雙方簽約之後,婚紗公司每次替新人完成某一部分的工作,新人就必需支付報酬。而反過來說,婚紗公司的工作內容也必需依照契約上進行,如果工作有瑕疵,新人可以依民法規定,要求限期改善補救、解除契約、甚至損害賠償。

    在這個案例中,大明和菊芳雖然對毛片不滿意,但還是必須給付費用,也不能扣押F公司的禮服,如果不歸還而造成F公司的損失,大明還可能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提醒新人們,在和婚紗公司簽定契約時最好注意看清楚契約內容,所有約定都要清清楚楚寫下,才更能保障本身權益,否則一旦拍了照,再要求退費,可真是難上加難了。
  • 遇到婚紗糾紛時怎麼辦?     
     
    無論是合約簽示不清、或攝影風格不合,許多新人在拍完婚紗照後,都會有一種花錢又受氣的感覺,破壞了大喜的心情。小埋怨在所難免,但遇上解決不了的糾紛,該找誰處理?

    一般而言,消費者和廠商都希望雙方能坐下來談,尋求雙贏的解決之道。因此遇上糾紛時,別急著告上法院,先看看對方有沒有協調和解的誠意。如果對方願意提供一些配套或補救措施,比如說婚紗照重拍、價格打折、或贈送產品,表示雙方還有和氣的協商空間。此時新人們最好先私下談談,什麼條件是你們可以接受的,以免談判時自家人先吵起來。

    由於廠商一定會討價還價,新人們要先設定底限,無論對方怎麼說,就是不超過你們所定的原則。例如你們對風格不滿意,要求重拍,重拍的造型數就要先講好,否則廠商很可能滿口答應,最後卻只重拍一個造型。如果你們希望退還訂金,廠商也會以各種理由表示只能退幾成,若退訂原因是你們站得住腳,就別客氣的要求全退;若你們也有錯,就別太堅持,退個七八成就行了。

    如果不管怎麼談都談不攏,也別動氣,找消基會、消保會或各地縣市政府的調解委員會,都會出面當雙方的和事姥。這些調解單位在收到申訴後,會發文請兩造糾紛當事人面對面協商,並居間擔任協調的角色。不過調解單位不能強制要求廠商或消費者同意任何一項條件,只能以法律觀點善意勸說,並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如果糾紛當事人協商破裂,最後也只有法院見了。

    上法院訴訟,就要有長期抗戰的心理準備,因為從提起訴狀到開庭、從開庭到審理、從審理到宣判,就算法官判得再快,還是要花上一點時間。如果消費者和廠商間的費用糾紛在十萬元以下,依照法律規定是屬於小額訴訟,審理程序會比一般民事或刑事案件快一些。
  • 婚紗糾紛─婚紗公司突然倒閉了!
     
    阿鈞和婷婷交往了五年,兩人的個性沈著穩重,凡事都是按照計畫步步前進,穩紮穩打。計畫結婚的他們,早早就開始各項準備工作,從一年前獲得雙方家長認同、半年前買房子佈置新居,而訂婚紗、找喜宴場地、印置喜帖等等,也都在三個月前準備就緒,希望能順順利利完成婚禮。

    不過人算不如天算,一件怎麼也沒想到的事竟然發生了。阿鈞在婚禮前三個月到C公司看婚紗,覺得攝影風格和禮服都不錯,因此小兩口付了一萬元定金,和禮服公司說好一個月後挑選衣服。阿鈞和婷婷參考了不少婚紗雜誌,也商量好拍攝的風格,不過當兩人滿心歡喜的到婚紗店後,C公司竟然大門深鎖。兩人隔天再前往C公司,同樣是沒有營業,問問左右店家,才發現C公司早在半個月前就倒閉了!

    阿鈞找出定單收據上的電話,打到C公司質詢,不過都沒有人接電話。這下該怎麼辦?己經交了一萬元定金,婚期也接近了,總不能白紗都沒有就去結婚吧?婷婷向消基會申訴,消基會人員輾轉與C公司人員聯絡上,要求C公司出面與消費者協調,並退還定金。不過誰知道C公司不願意接受協調,還說「要告就去告」好了。消基會將聯絡結果告訴婷婷,兩人都覺得C公司欺人太甚,決定循法律途徑解決,在消基會的指導下,兩人寄了存證信函給C公司,並且向法院提出訴狀。

    結果如何?官司仍在纏訟中,為了不耽誤婚事,阿鈞和婷婷另外找了D婚紗公司拍照,不過這回他們小心多了,事先向朋友打聽哪些婚紗公司較有信譽,同時向消基會求證D公司有沒有發生過消費糾紛,然後才簽約拍照。至於那一萬元,阿鈞說,能要回來就要回來吧,如果拿不回來,也只能自認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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