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辭職都會照公司規定的天數提前說嗎..

因為黑很大..薪水又很少....
所以本來就想換工作...
但由於我住外地..- -公司規定要走要提前十五天說..但若先講..萬一十五天內沒找到工作...
就等於要先搬回家....之後找到工作又要搬....
所以覺得很麻煩...所以想說等找到工作在辭職....
有幸..總算找到了..但月初一定要報到- -||
所以昨天跟主管說我只做到月底...但被叮了=_=說我只想到自己...
好吧..我是覺得我的確沒依規定15天前說....但至少我提前了快10天..
況且...誰不會先搞好自己呢...=_=我才不信有人會以公司為第一優先考量....
  • 我覺得公司既然有這個規定還是照著走比較好喔,要不然吃虧的會是自己,就像樓上說的新公司要是有向舊公司打探的話不就不好看了~
    我們公司是大約2個禮拜到一個月前要提出,要不然員工說要離職的話,臨時也找不到何況還要交接工作~
    我自己是都報著不要跟舊公司撕破臉拉.
  • 當然要啊 這是最基本的職業道德
    突然離職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 沒有確實的交接 留一堆爛攤子給其他同事收拾
    這樣很不好喔
  • 勞基法第15條是勞力主動終止契約的規定
                第16修是雇主主動終止契約的規定, 但一般公司行號會拿來當員工離職的公司規定.

     如果妳到公司未滿一年, 可以拿16條跟主管商量, 不然超過1年以上, 好像任何一家公司的規定都差不多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我也想離職了
    不過擔心工作不好找
    我在這近三年了
    啊 還要提前一個月
    想想一個月最好趕緊找到工作
    也是一種壓力

    不過我覺的你還是打給新公司
    說舊公司說一定要15天
    至少即使離職了
    也不要留下給人不好印象

  • 既然公司有規定,最好遵守。

    因為有些新公司會要求離職證明,如果沒跟舊公司處理好,會拿不到。

    如果還有休假,可以順便抵。
  •  我覺得公司既然有規定要15天...那就要照著規定走比較好

    這樣讓公司方便好找人...才有時間可以交接

    這樣比較不會有不愉快...好聚好散
  • 我認為是個互相的問題,換個角度想想

    如果你今天新到職一個環境,沒有人可以帶妳
    雖然其他同事可以互相教導幫忙,但也很難敎的周全
    況且其他同事不一定有空

    像我就曾經遇過上一任的人離職有段時間
    所以我剛到職時候也是自己摸索好久才熟悉
    也發現到由於前任銜接的問題,導致途中空窗期有些資料的缺失
    這些錯誤全都是要我這新到職的人一一去補正的
    當初弄的真是昏天暗地的...

    所以我之後要離職都一定會是先跟公司還有主管提起
    給自己一些交接的時間,也給公司找新員工的時間
    (而且我還曾有過要離職,主管慰留了半年才讓我走)

  • 如果是我~~
    我應該還是會選擇依公司規定
    不管是不是公司不ok
    畢竟地球是圓的
    很難保你現在待的公司主管以後不會再共事..
    所以我比較傾向完美做ending~~~
    留個好名聲.....總不想離職後聽到一些流言流語的.....
  • 是勞基法的規定吧!
    離職就要提前說
    不然扣東扣西的到時候都領不到
    我是沒有換過工作,所以沒有這個問題。
  • 雖然有的公司不會刁難想離職員工,願意配合放人.但依照公司規定走,才能有恃無恐,不會旁生枝節.

     

  • 會提前說唷

    面試新公司的時候不是通常會問你可以上班的日期嗎

    我都會往後壓

    完整的交接工作或著將手邊的事務處理到一個段落

    再到新公司任職
  • 公司規定就是規定,甚麼叫做會為公司著想
    要離職至少做到好聚好散啦,搞得不爽快對你有甚麼好處
  • 蕭叮噹
    蕭叮噹
    會噎...
    因為我通常會先找好工作...
  • 最好還是照公司規定走(前提是公司規定必須符合勞基法),這樣如果公司ㄐㄐ歪歪的時候你還可以據理力爭,以免損失
  • 如果公司規定是有照著勞基法走,當然還是遵守才不會落人口實
    也避免公司刁難不給足薪資或離職證明等等
    因位是主管級的, 我都會預留一個月的時間給工司找人+交接
    這也是種負責任的做法
  • 還是會遵守規定提
    免得到時被刁難
    就會有一堆不必要的麻煩
  • 一般都會按照公司規定在多少時間前提出來.

    我覺得那是一種工作禮儀,至於新公司如果很急著要人,

    我多半都會詳加解釋,我一定要讓新公司找到人做完交接再走.

    如果新公司的人也知道這種職場倫理他們都會等你.

    如果他不想尊重你上一份工作,那表示這家公司也可能有問題.


  • 1、勞基法也有規定員工提出離職要在多久之前提出(看您在職的時間長短)
    所以要看你們公司規定的這15天是否跟勞基法規定一致,若是一致,那公司可以批您的離職日期在15天之後(若是知道您在職的時間,我就能確定你們公司規定的15天是否符合勞基法

    2、我是不知道您目前這間公司在您到職時,是否有讓您簽工作約定之類的文件(我們公司有,而且內容依照勞基法,一式2份)
    若是您當時有簽,我就不知道這樣會不會有違約的問題

    3、如果是我,我要離職,會依規定辦理,除了原則和責任道德問題之外,至少我不想有自己任何的小辮子能讓人抓到,免得產生糾紛,或是讓我自己處於不利之地。

    當然如果有特殊狀況,無法照規定處理,我會跟公司溝通(比如我因為發生嚴重問題,導致我無法在公司繼續就職,要短期之內離職)
  • 公司章程應該都有相關的規定吧

    有規定就遵守規定比較好吧~

    要不然被扣薪水多划不來(畢竟都是血汗錢)

    況且你離職後再還沒找到替補你位置的人之前

    其他同事都要分擔你剩下的工作分量

    還是把該結案的結一結~該交接的交待清楚再走

    若是待在同產業日後總是好相見吧~~

  •  同意小熊亞伯的話

    要是我也是會遵照公司的規定

    因為我不想被公司抓到把柄被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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