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討聘金 控女婿詐欺未獲起訴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47807/IssueID/20110609

2011年 06月09日 【黃哲民、劉昌松、孫友廉╱新北報導】新北市男子李林有義去年升格當岳父,但他不滿女婿鄭智隆沒依約支付聘禮與聘金,怒告女婿耍詐,騙他同意未滿二十歲的女兒出嫁,涉嫌詐欺得利。
板橋地檢署昨將鄭男不起訴處分,指女兒並非父母的財產,即使女婿爽約,仍不應把嫁女兒當成財物損失,婚姻也不該是為了錢。


坐牢接受提親
不起訴處分指出,鄭智隆(三十四歲)因女友懷孕,前年七月專程到苗栗看守所探視因案被羈押的準岳父李林有義(五十多歲),並當面提親,取得李林有義首肯,去年九月九日和女友登記結婚,取「長長久久」之意。
李林有義去年底獲釋控告女婿,指女婿答應支付喜餅一百二十盒與聘金三萬六千元,婚後另按月拿三千元給女兒的祖母當生活費,可是統統黃牛。李林有義氣憤指「女兒養這麼大,卻騙我同意結婚!」


女兒不是雞鴨
鄭男從未出庭,檢方沒拘提或通緝,也不調閱監所會客紀錄查明有無約定聘禮聘金,主因是認定女兒不屬於類似牛羊雞鴨的「財產」,嫁女兒不是損失、娶老婆也不能說是得利,與財產犯罪無關。且鄭男願迎娶懷孕女友,專程到看守所提親,已很有誠意,也真心成婚,不構成《刑法》詐術結婚罪。
檢方勸諭李林應祝福女兒,而非計較女婿失信就是欠債。記者昨無法聯繫雙方,不知其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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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真是明理!
  • 雖說女兒不是財產
    但如果鄭姓男子真的有答應給人家喜餅聘金就不應該食言

    女方未滿20歲,
    民法有規定,未滿20歲須經父母同意才能結婚

    34歲的鄭男允諾送喜餅聘金在先,獲女方父親同意許配未滿20歲的女兒
    結果鄭男事後卻食言,這跟詐欺有什兩樣

    而且鄭男都34歲了,搞大未滿20歲女友的肚子
    奉子成婚卻這麼沒擔當,
    說的到做不到,一點人格都沒有

    簡單的說,鄭男雖贏了官司卻輸掉了人格
  • 34歲男人耶~~聘金才3萬6耶~又不是36萬,這樣框岳父喔~我看他老婆以後也是吃苦的啦

  • 其實只要小倆口過的好
    我想女兒不要回娘家哭訴
    就是娘家最大的安慰

    至於聘金....

    只能說看雙方認定摟
  • hzw的話:
    雖說女兒不是財產
    但如果鄭姓男子真的有答應給人家喜餅聘金就不應該食言

    女方未滿20歲,
    民法有規定,未滿20歲須經父母同意才能結婚

    34歲的鄭男允諾送喜餅聘金在先,獲女方父親同意許配未滿20歲的女兒
    結果鄭男事後卻食言,這跟詐欺有什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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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嫁女兒當然不是買賣
    不過我覺得言而無信的人問題更大


  • realeric
    realeric
    人肉市場媽 ?

    拿錢給祖母??

    更怪
  • 可以中出真好~!!

  • 這對翁婿都很有問題的
    讓未成年的女友奉子成婚又信口開河的男人的確很沒擔當
    不過進監牢服刑不能善盡教養責任的父親也很讓人失望ㄚ
  • 13-954的話:

    妳說的沒錯
    我們都知道
    嫁女兒當然不是買賣

    但有多少婚姻
    女方開出的條件
    實際上就是買賣
    高銷低售之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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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覺得是買賣
    可以不要買

    而且如果認為女方開條件就是買賣
    那除非自己媽媽當初結婚什麼都沒拿
    不然媽媽也是爸爸買回來的
  • 你覺得是買賣就是買賣啊
    我覺得不是就好了

    新聞的人是沒犯法啊
    只是不守信用而已

    不過對某些人來說不守信用可能不算什麼
    目的有達到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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