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家庭教育

好悲慘的郭董。。。。。

這.........聽說富士康爆炸啊!!!

GOD,有沒有這麼慘 > <

郭董應該是本年度第一衰了吧...........Bless  Them 

-----------------------------------------------------------------------------------------------------------------

富士康成都爆炸 來自風管

2011-05-23 新聞速報 【中央社】
大陸媒體報導,富士康成都廠爆炸原因經初步查明,是拋光車間收塵風管的可燃性粉塵意外爆炸所引起,排除人為破壞;此外,事故傷者中有1人於昨天不治死亡,使死者增至3人。

綜合京華時報等媒體報導,上述爆炸原因是由這起事故的聯合調查組透露,至於具體原因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報導引述成都市衛生局說法指出,成都市急救指揮中心在20日晚間7時17分接獲富士康成都廠爆炸的通報,因而動員7所醫院共10輛救護車前往現場,還由成都軍區總醫院、華西醫院、四川省人民醫院、成都市第三人民醫院醫師成立專門的醫療小組搶救傷患。

報導說,這個醫療小組還針對3名重傷者各成立專門小組集中力量救治,同時對所有傷患展開心理撫慰工作。

報導指出,發生爆炸的富士康成都廠車間及製造流程相同的各車間,均已停產,仍由相關單位全面檢查,以徹底排除安全隱患;至於傷亡員工的因公受傷認定,以及醫療、賠償等善後工作也已展開。

根據成都市政府及鴻海集團分別於20、21日發布的資料,富士康成都廠爆炸共造成2人死亡、16人受傷,傷者中的3人為重傷。1000523

  • 還好郭董不會慘丫~
    如樓上所說,是企業形象受損
    郭董一定會死者或傷者交代

    比郭董慘的人還很多啦
    閒閒沒事當柯南的
    一直在查別人發言
    做一些無聊事~
    在說別人無聊之前
    請想想自己做的事情是不是更無聊
    吃不到葡萄說葡萄酸的心理~

    等會我發完言又有人要來攻擊囉!呵呵~~
  • 林小喬

    你真的很無聊厚,那.........


    只好陪你玩了.........


    讓大家欣賞你美照吧

  • GO.好ㄝ
    GO.好ㄝ
    樓上的貼如花的相片?是如花沒錯
  • GO.好ㄝ
    GO.好ㄝ
    郭台銘專門坑殺員工.坎薪水.裁員.惡劣之極.

  • 未經他人同意散發他人照片是犯法的行為哦!
    這一點我想大家都知道
    我已經請我律師朋友幫忙囉!
  • 一、肖像權之定義及範圍

    所謂肖像權,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包括照片與錄影)所享有之權利。肖像既是以自然人為內容,則其為人格之表現,並含有濃厚的人格利益。不過,肖像權人之權利與拍攝者所享有的攝影著作權,二者並不相同,不可混為一談。亦即,照片之著作權人與肖像權人所享有之權利,並不相同,因此不能認為肖像權人即當然是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該攝影著作之問題

    由於肖像權人與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並不相同,所以有可能會發生權利衝突之情形。假設系爭照片之著作權人為離職前之公司,則該公司未經肖像權人之同意使用該照片於文宣傳單上,肖像權人主張著作權人利用著作之行為侵害其肖像權,著作權人可否主張其利用照片之行為屬於著作權之行使而將其利用行為正當化?亦即,一方享有肖像權,一方享有著作權,後者可否主張著作權法為民法之特別規範,而認為其著作權應可排除肖像權人所主張之權利?

    對於肖像權之保護,學者認為,不應該認為肖像權僅具有人格利益之內涵,而應該認為肖像權本身亦應具有一定之經濟利益。並且,不應認為著作權法對於創作人給予特別之保護,而忽視與犧牲肖像權人之權利。



    二、民法對肖像權之保護

    我國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特別設有保護之條款,因此適用一般人格權保障之規定, 即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因此,如偷攝相片做為商業用途,被害人得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收回發行部份,並禁止發行再版。至於新聞工作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害,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若收到存證信函千萬不要嚇一跳哦!^^
  • 林小喬


    恩,奉陪~


    e-mail至水果報了
  • ok
    這種小事不會報的
    我朋友當過記者
    新聞在玩什麼我多少懂
  • 等回應嚕~

    你很無聊陪你玩。

  • 未經本人同意即散撥照片己觸法

    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的未經同意重製罪以及92條未經同意公開傳輸罪

    懂法律的朋友這樣簡單的跟我說~

回應...
 返回 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