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前夫一度被拘 「交保3天就殺妻」

【綜合報導】台中女運將陳秀華,上完電視節目《非關命運》述說遭家暴的血淚,仍不幸遭同為運將的前夫刺死。昨更有警員爆料,陳女死前三天,警方才將其暴力前夫拘提移送地檢署,但當日就被以兩萬元交保,警員痛心說:「辦案第一次感到這麼灰心!」民代及專家呼籲,家暴累犯比照性侵累犯模式,立即收押;司法院則已在研議中。

警方表示,死者陳秀華(四十八歲)再婚嫁給兇嫌陳建財(五十七歲,妨害自由、傷害、家暴防治法、違反保護令等前科),兩人於二○○八年結婚,前年十二月起兇嫌就開始對死者家暴,去年五月陳女聲請保護令、九月離婚。但今年二月陳嫌又破壞死者租屋處門鎖、毀損其計程車,上周四被警方拘提到案,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毀損罪嫌移送。
承辦該案的偵查佐昨表示,當時死者表示很懼怕她的前夫,一再希望檢方能收押陳嫌,但陳嫌當天以兩萬元交保,沒想到三天後就殺害陳女,讓他十分心痛。
「保護令應雙邊調解」

死者第一段婚姻生下一對兒女,昨在母親靈前痛哭,死者女兒說:「希望未來的保護令,不是單邊保護,而是雙邊都要調解,施暴者也應輔導治療。」與死者和兇嫌一起在台中高鐵站排班的張姓司機昨表示,陳嫌與死者離婚後還常一起排班,感情好時,死者會買便當給陳嫌吃,陳嫌也會幫忙死者拉客;感情不好時,兩人會當眾吵架。
台中市議員謝志忠更指,檢方讓兇嫌交保才埋下悲劇,批「恐龍檢方,官僚殺人!」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吳祚延昨表示,當時陳嫌不符有逃亡、滅證等必要羈押要件;另其觸犯恐嚇、毀損各一次,也不符預防性羈押要件。
將研議「預防性」羈押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表示,「對家暴累犯的控管與加重刑責,應認真思考,以提出修法依據!」內政部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秘書簡慧娟說,已行文司法院,建議將「違反保護令」列入《刑事訴訟法》預防性羈押的要件之一,司法院正在研議中。
「社工介入須更積極」

台灣大學社工系教授林萬億也建議,社工介入輔導時應更積極,如陪同受暴個案上專業課,或提供職業轉介等協助,讓受暴者無法再有任何藉口去接觸對方,「改變受暴者本身面對暴力的態度,才是最根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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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則新聞..感覺台灣對家暴..虐嬰事件
高風險家庭的幫助根本不夠
根本沒辦法保護...好像一定要很嚴重才會被記者發現報出來
到底要犧牲多少人才能證明保護令沒用
受害人也不應該單獨去找加害人

  • 這種事情已經發生過很多次了

    說真的,我一點也不相信保護令有什麼屁用

    我要是當事人,可能改名換姓逃遠一點比較有用

    這個國家的司法機制根本保護不了善良的百姓

    只能逼的好人變壞人才能保護自己
  • 保護令內容是什麼 ?
    一、禁制令:
    (一)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加害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 聯絡行為。
    二、遷出令:
    (一)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之驅逐令。
    (二)禁止加害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或其他假處分。
    三、遠離令: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特定家庭成 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四、決定令:
    (一)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二)定未成年子女之暫時監護權。
    (三)定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會面權。
    五、給付令:
    (一)命加害人給付被害人租金、扶養費。
    (二)命加害人交付被害人醫療、輔導、庇護所、財物損害等費用。
    (三)命加害人負擔律師費。
    六、防治令:命完成號人處遇計畫:如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七、其他保護令:由法院斟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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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這種這麼多意義何在

    直接把打人的垃圾抓進去坐牢不就好了嗎






  • 對阿!!這種事已經發生很多次了
    有這種情人或家人的人
    要保持距離...不要以為他不可能打死我的
  • 會打人的人這麼多
    不要奢望要時時刻刻要一位警察當妳的保鑣!

    學回保護自己  和家人
    才是上策
    報導別亂寫  牽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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