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節分天補假是否違法說法不一....
昨天新聞有報導勞動節分不同天補假
1天補2分鐘
然後勞委會說...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 孫碧霞:「某一天做這樣的處理,我們會覺得跟原來要休假,完整休假的概念,立法的目的是不一樣。」 要是真把一天假拆成兩百六十一天來放,勞委會查明後,將可以違反勞基法,開罰六千到六萬元,畢竟提早兩分鐘打卡,算哪門子放假
----------------
可是昨天有朋友打去勞工局
詢問有關勞動節補假
結果勞工局人員回答說....
如果2週上班工時不超過84小時
雇主可以主張勞工節不補假
聽了這回答
我們想說公司應該是有事先打去勞工局問過了
所以在公司內部的消息發布是這樣...
本公司每天上班7.5小時(早上九點到晚上六點...中間休息1.5小時)
所以2週上班75小時
比勞基法規定84小時優
因為本公司每天上班7.5小時
所以勞動節調移至每2周短少的9小時
整體工時遠優於勞基法規定
我們公司給員工的說法是補假分散在不同天補假
而且勞工局也給理由說是不超過84小時可以不補假
這各好像跟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 孫碧霞 的說法不太一樣耶..某一天做這樣的處理,我們會覺得跟原來要休假,完整休假的概念,立法的目的是不一樣。
不會是因為記者去採訪鬧上媒體.....所以說法不一樣吧
還是是辦事人員為了省麻煩才隨便跟我說說呢?
或是勞工局跟勞委會認知不一?
好奇怪
沒有共同標準嗎?
而且..我們公司把中午吃飯時間扣掉1.5小時
不過我看資生堂八點半上到下午五點三十六....一天上班八小時...似乎是沒把吃飯時間扣掉
我們公司早上9點到下午6點...一天是9小時...可是他們卻把中午時間1.5小時扣掉算7.5小時
看起來我門公司的老闆比較懂得規避...
苦的是員工呀!
1天補2分鐘
然後勞委會說...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 孫碧霞:「某一天做這樣的處理,我們會覺得跟原來要休假,完整休假的概念,立法的目的是不一樣。」 要是真把一天假拆成兩百六十一天來放,勞委會查明後,將可以違反勞基法,開罰六千到六萬元,畢竟提早兩分鐘打卡,算哪門子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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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昨天有朋友打去勞工局
詢問有關勞動節補假
結果勞工局人員回答說....
如果2週上班工時不超過84小時
雇主可以主張勞工節不補假
聽了這回答
我們想說公司應該是有事先打去勞工局問過了
所以在公司內部的消息發布是這樣...
本公司每天上班7.5小時(早上九點到晚上六點...中間休息1.5小時)
所以2週上班75小時
比勞基法規定84小時優
因為本公司每天上班7.5小時
所以勞動節調移至每2周短少的9小時
整體工時遠優於勞基法規定
我們公司給員工的說法是補假分散在不同天補假
而且勞工局也給理由說是不超過84小時可以不補假
這各好像跟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 孫碧霞 的說法不太一樣耶..某一天做這樣的處理,我們會覺得跟原來要休假,完整休假的概念,立法的目的是不一樣。
不會是因為記者去採訪鬧上媒體.....所以說法不一樣吧
還是是辦事人員為了省麻煩才隨便跟我說說呢?
或是勞工局跟勞委會認知不一?
好奇怪
沒有共同標準嗎?
而且..我們公司把中午吃飯時間扣掉1.5小時
不過我看資生堂八點半上到下午五點三十六....一天上班八小時...似乎是沒把吃飯時間扣掉
我們公司早上9點到下午6點...一天是9小時...可是他們卻把中午時間1.5小時扣掉算7.5小時
看起來我門公司的老闆比較懂得規避...
苦的是員工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