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嫖不罰娼,台灣敢不敢?
罰嫖不罰娼,台灣敢不敢?
2010-10-18 中國時報 【許雅惠】
二○○九年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文,明白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罰娼不罰嫖」條款違憲,侵害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原則」,兩年內將失效。大法官命令限期改正的時間已經過去一年多了,最近台灣也開始關注討論性交易這個議題。
大法官的釋憲文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是以處行政罰方式為管制手段來禁止性交易行為;但對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人,只處罰意圖得利的一方(性工作者),而不處罰支付對價的相對人(嫖客),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考量部分女性迫於社會經濟弱勢從事性交易,卻因而受罰,確實讓她們更難生存。
長期關心弱勢婦女的社工與婦女團體深知,商業性交易是否、應否合法化,絕非僅是個人層次的自由選擇而已;許多結構性,如貧窮問題,如未獲有效控制,則所謂「自主選擇」都將只是迷思。在僅次於軍火與毒品販賣龐大利潤誘惑下,商業性交易不僅延伸國際、蔓延全球,且帶來許多人口販運的隱憂。
一旦商業性交易合法化,如何能有效預防包裝在合法商業外衣下藏汙納垢的非法販運?如何能積極救援那些因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詐術、故意隱瞞、不當債務約束、利誘等手段,而身陷悲慘人肉交易的婦女與兒童?
就法律規範而言,商業性性交易之合法與否,不同國情、不同社會有其各自的價值與規範。目前將性工作除罪化之國家,如荷蘭、德國、希臘、瑞士等,對娼、嫖雙方都不處罰;而日本、香港、加拿大等國則採相對較寬的尺度,只禁止應召站等組織性的賣淫媒介。英國性交易特別禁止拉客行為,二○○七年通過之新法特別強化對滯留街頭、開車緩行尋找對象交易的行為採取罰錢又吊車的懲罰。至於法律不許,娼、嫖雙方都處罰者則有中國和馬來西亞。
然而,從女性主義的角度思考,重視差異所需之不同對待,或許是更值得追求的正義。在此,我想以瑞典為例。該國於一九九九年起,立法禁止所有人購買性服務,並將購買性服務的男性視為罪犯,但卻不處罰提供性服務的女性;法律基本上禁止各種類型的性交易,涵蓋按摩理容、伴遊等週邊產業,違者最重刑法可處十年有期徒刑。瑞典以嚴厲的「罰嫖不罰娼」手段試圖遏止人口販運惡行,成功地讓街頭從事性交易婦女人數下降至少三○%到五○%。
更重要的,瑞典也因處罰嫖客而證明,約一三%的瑞典成年男性曾經消費性交易,其中以擁有多重性伴侶的男性最普遍;顯示消費性服務者並非都是單身、沒有伴侶或外表不討喜、缺乏吸引力的男性,也顯示吾人不應再以「有需求者都是令人同情的弱勢男性」來合理化商業性交易的存在。
瑞典的婦女團體對此立法極為讚賞,斯德哥爾摩市一協助性工作者轉業的團體指出,自該法立法三年內,一三○位性工作者有六○%成功轉業。這項禁止性交易法律,不僅讓人口販運者成本增加、風險變高而決定轉移陣地;也讓許多身陷於性工作的婦女有了動機與勇氣去尋求協助;甚至還有性工作者主動向警方檢舉他們的消費者、性侵害者與性剝削者。連續多年的瑞典調查顯示,八○%的民眾表示非常支持這項立法。
筆者認為,目前我們對性工作者朝向除罪化的處置方向是對的,但卻未必表示我們就該全面撤守,任由資本主義與商業性剝削、甚至人口販運更加橫行。往後我們最該做的,其實是思考如何減少男性消費性工作與如何遏止性交易中的人口販運惡行。瑞典有罰嫖不罰娼的勇氣,台灣敢不敢?(作者為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副教授)
2010-10-18 中國時報 【許雅惠】
二○○九年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文,明白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罰娼不罰嫖」條款違憲,侵害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原則」,兩年內將失效。大法官命令限期改正的時間已經過去一年多了,最近台灣也開始關注討論性交易這個議題。
大法官的釋憲文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是以處行政罰方式為管制手段來禁止性交易行為;但對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人,只處罰意圖得利的一方(性工作者),而不處罰支付對價的相對人(嫖客),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考量部分女性迫於社會經濟弱勢從事性交易,卻因而受罰,確實讓她們更難生存。
長期關心弱勢婦女的社工與婦女團體深知,商業性交易是否、應否合法化,絕非僅是個人層次的自由選擇而已;許多結構性,如貧窮問題,如未獲有效控制,則所謂「自主選擇」都將只是迷思。在僅次於軍火與毒品販賣龐大利潤誘惑下,商業性交易不僅延伸國際、蔓延全球,且帶來許多人口販運的隱憂。
一旦商業性交易合法化,如何能有效預防包裝在合法商業外衣下藏汙納垢的非法販運?如何能積極救援那些因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詐術、故意隱瞞、不當債務約束、利誘等手段,而身陷悲慘人肉交易的婦女與兒童?
就法律規範而言,商業性性交易之合法與否,不同國情、不同社會有其各自的價值與規範。目前將性工作除罪化之國家,如荷蘭、德國、希臘、瑞士等,對娼、嫖雙方都不處罰;而日本、香港、加拿大等國則採相對較寬的尺度,只禁止應召站等組織性的賣淫媒介。英國性交易特別禁止拉客行為,二○○七年通過之新法特別強化對滯留街頭、開車緩行尋找對象交易的行為採取罰錢又吊車的懲罰。至於法律不許,娼、嫖雙方都處罰者則有中國和馬來西亞。
然而,從女性主義的角度思考,重視差異所需之不同對待,或許是更值得追求的正義。在此,我想以瑞典為例。該國於一九九九年起,立法禁止所有人購買性服務,並將購買性服務的男性視為罪犯,但卻不處罰提供性服務的女性;法律基本上禁止各種類型的性交易,涵蓋按摩理容、伴遊等週邊產業,違者最重刑法可處十年有期徒刑。瑞典以嚴厲的「罰嫖不罰娼」手段試圖遏止人口販運惡行,成功地讓街頭從事性交易婦女人數下降至少三○%到五○%。
更重要的,瑞典也因處罰嫖客而證明,約一三%的瑞典成年男性曾經消費性交易,其中以擁有多重性伴侶的男性最普遍;顯示消費性服務者並非都是單身、沒有伴侶或外表不討喜、缺乏吸引力的男性,也顯示吾人不應再以「有需求者都是令人同情的弱勢男性」來合理化商業性交易的存在。
瑞典的婦女團體對此立法極為讚賞,斯德哥爾摩市一協助性工作者轉業的團體指出,自該法立法三年內,一三○位性工作者有六○%成功轉業。這項禁止性交易法律,不僅讓人口販運者成本增加、風險變高而決定轉移陣地;也讓許多身陷於性工作的婦女有了動機與勇氣去尋求協助;甚至還有性工作者主動向警方檢舉他們的消費者、性侵害者與性剝削者。連續多年的瑞典調查顯示,八○%的民眾表示非常支持這項立法。
筆者認為,目前我們對性工作者朝向除罪化的處置方向是對的,但卻未必表示我們就該全面撤守,任由資本主義與商業性剝削、甚至人口販運更加橫行。往後我們最該做的,其實是思考如何減少男性消費性工作與如何遏止性交易中的人口販運惡行。瑞典有罰嫖不罰娼的勇氣,台灣敢不敢?(作者為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