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酬不還錢╱女大生撿到4萬元 硬要分3成

社會真的變了~~變得沒有同理心

不過說實在 把四萬塊全部侵吞的人 應該佔更多數吧




不給酬不還錢╱女大生撿到4萬元 硬要分3成
更新日期:2010/09/14 04:11
窮學妹沒錢可註冊 學姊怕鬧大只好全還了


〔記者邱燕玲、孟慶慈╱綜合報導〕大學女生在校園撿到四萬元,卻要丟失註冊費的學妹付出三成賞金才肯歸還,但學妹家境清寒,這筆錢實在給不起,僵到第五天,昨有立委掀開此事,學姊見事情鬧大,酬金也不要了,只要學妹不透露雙方的身分,她願完璧歸趙,這件考驗人性的校園風波才告落幕。


要求3成酬金 於法有據


這名學姊本來大可拾金不昧,贏得失主感激,說不定學校還會記功,如今分文未得,還須拜託學妹莫聲張;一件美事搞成見利忘義的負面教材,還引發社會對部份大學生道德教育不足的質疑,有人說她是得不償失。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昨天召開記者會指出,一位家境清寒的女大學生,上週四在校園遺失內有四萬元註冊費的皮包,正當她焦急尋覓時,一位學姊致電表示撿到她的皮包,學妹非常感動,興沖沖要去領回皮包並當面致謝時,學姊竟在電話中向她索取「三成賞金」,若不給就要行使「留置權」,也就是要「拒絕將失物返還」,學妹非常恐慌,因為四萬元的三成就是一萬兩千元之多,註冊期限又快到了,她不知如何是好,於是輾轉向黃偉哲辦公室求助。


立委批不合理 將提案修法


黃偉哲表示,依民法第八○五條「遺失物之拾得」規定,確可主張「留置權」,但他認為此法根本是「恐龍立法」,未來他將提案修法,取消留置權。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郭宏榮說明,依此案例,學姊行使留置權只能留置三成,其餘七成現金應歸還學妹。


記者會當場公布學妹致電黃偉哲辦公室的錄音內容,學妹說,家裡沒什麼錢,須貸款才能繳學雜費,卻還要給人家三成的錢,這種規定很奇怪。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表示,三成報酬是「上限」,也可以只要求一成或兩成酬勞,至於留置權確可行使,德國、日本都有立法例,但他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若還給失主「可贏得拾金不昧的美名、還有報酬」。


黃偉哲批評,立法院在九十八年一月廿三日通過此法,七月廿三日開始實施,但此法產生負面影響,因人們從小就被教育要「拾金不昧」,民法卻教人可要求一定程度的賞金,而且「若不給就不還你」,這種價值觀對嗎?


黃偉哲說,民眾撿到東西若對報酬不滿意就可不還失主,「這和侵占只有一線之隔!」以小偷來說,若沒被抓到,則「把偷的說成撿到的,再索求三成報酬,豈不是毫無刑責!」他說,這將造成紛爭,而老師是否也要教育小朋友開口索酬勞,否則不還失主?


學姊雖還錢 要求學妹保密


昨天一度傳出兩人是成大的學生,但黃偉哲辦公室稍晚否認,成大也否認是該校學生,成大法律系辦公室說,近一週沒有學生反映遺失錢包,學生遇狀況通常先找教官,成大教官室也說調查結果「沒有」;而成大主任秘書李偉賢受訪時說,拾金索酬,法雖允許,但從教育立場看並不妥,同儕應有同理心,一味論法,有失人情味,也失去傳統美德。


就在各界猛猜「到底是南部哪一所大學的學生?」而沸沸揚揚之際,事態急轉直下,學姊突然改變態度,同意全數歸還,前提是學妹不可對外洩漏有關兩人背景的任何資料;據悉,學姊很擔心萬一身分洩漏,必慘遭網友「人肉搜尋」,屆時後果難料,有消息透露,學姊和學妹有約定,一旦她被網友搜尋到身分,一定會向學妹索取三成賞金。


  • 感覺這個學姐人蠻人渣ㄉ...

    撿到還妄想要3成~別人的東西就要還嘛~何必為這種不屬於自已的東西,起貪念!!
  • realeric
    realeric
    人心不古啦


    都有幾萬才要嫁的話題
  • realeric的話:
    人心不古啦


    都有幾萬才要嫁的話題
    ==============
    那你不會不要娶喔?
  • 可以預見以後撿到的人
    都是不會張揚
    直接拿走全部

    說真的
    如果有三成
    撿到願意還的人比例會變多吧
    記得沒錯的話
    日本是10%
  • 可以預見以後撿到的人
    都是不會張揚
    直接拿走全部

    說真的
    如果有三成
    撿到願意還的人比例會變多吧
    記得沒錯的話
    日本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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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樣米養百樣人.不該強求人人都是道德觀強烈的人
    人非聖賢!
  • 台灣很多領導階層都出身法律系,滿口法律如何如何,好像很偉大,以為法律就是最高價值,自己就是正義的代言人。
    但這種領導人越多,好像道德就越敗壞墮落,人性黑暗面不斷被激發,一大堆天作英才不斷在法律邊緣游走,幹些損人利己的勾當,而且以為一切合法,所以幹得心安理得。
    法律既然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律人(或所有跟法律有關的行業)也許就該留在社會底層,不該擔任領導階層,讓簡單的道德取代複雜的法律,以免人民進退失據,搞得台灣亂七八糟。
  • 大家都說要奉公守法
    問題是法律就是這樣訂規則
    就算對方不給也能自扣三成金額

    我覺得是要修法而不是怪那樣做的人吧
    他不過是按照法律規定罷了
  •  多的是有人撿到皮包把全部現金取走,皮包丟進河裡的
    我丟過錢包沒一次錢撿回來的, 那位學姊說不定心理懊悔
    早知道就不要致電給學妹,反而不會被發現不會被罵那麼慘
    唉 可憐的學姊
  • 情理法 情理放在法前面

    她學法的 不能要求她不按法走

    只是面對借貸來的這筆學費 情理說不過去
     
  • realeric
    realeric
    那你不會不要娶喔?
    ____

    看ㄅ 最後就是大家檢到屋起來就好

    人心不古阿
  • 我也覺得 可以修法 但在目前法律規定下 不宜苛責這位學姊
  • 以現行的法律,那位學姐的確有權利去要求3成報酬
    而這樣的法律我覺得其實ok,因為這樣的確會讓撿到的人有返還意願
  • 拜託 法律都這樣規定了 那表示道德上有模糊空間 也有鼓勵大家物歸失主的觀念


    就例如法律規定 先生跟太太離婚 可以剩餘財產分配 因此而發生偷腥夫還要分有錢老婆的錢的案子

    一樣是法律的規定啊    吃法律的虧也沒辦法 只能往修法方向走了

  • 網友們應該會想湊個三成的一萬多元,來買一個人肉搜尋吧!
    還簽保密協議咧! 仗著所學,敗壞人格!

  • 昨天新聞有報導
    那個學姊是唸成大法律系的
    這樣行為算不算[趁人之危]?
    本來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撿到了就理當歸還
    特別那又是人家借貸來要交的學費
    至於給不給報酬.那個要看失主吧
    當然有的比較會做人的失主就會表示一點小意思
    不然一句感激也就夠了
    如果這樣的人以後成了律師
    難以想像是否也會[趁人之危]
    對委託她的人獅子大開口
    或是收取賄硌?
    覺得這位學姊很笨
    如果當初好好歸還.贏得了學妹的感激.學校也會記功
    現在變成這樣.還怕曝光才還人家學費
    不然可能到現在還是行使她所謂的[留置權]
    這種法條也真的有夠奇怪
    還開條件不准讓她名字曝光
    不然一但曝光了.她還是要收三成報酬
    4萬多元的三成就是一萬多
    嘖!嘖!真好賺..
  • Langweilig的話:
    看到這則新聞時其實還挺生氣的,
    不是氣撿到錢包的學姊,
    而是氣那個家境清寒還連錢包都丟掉的學妹。

    都家境清寒了,
    四萬塊還可以亂丟喔><


    ============
    家境清寒不能掉東西喔
    你掉過東西嗎?
  • 於法有據,但是沒有兼顧到情、理、法,可以想見這位學姊是得不償失,但是以後撿到錢的人應該都是直接占為己有也不通知對方了吧~

  • 雖是法律規定.但我想不是法律有問題.是人的問題.
    更何況本身是學法律.又是自己的學妹..怎不將心比心.對換立場想一想.
    什麼是情.理.法.事後又有約定.不形同變相恐嚇.
    如果她覺得自己沒錯.就不會這樣做了
  • 今天上班就有幾個同事聊說要湊那一萬多
    看看那知法玩法的學姐長啥樣子
  • 學妹已經是運氣很好的 , 大部分人掉了錢包連一毛錢都拿不回來的
    這新聞是鼓勵人不是拾金不昧 就是據為己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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