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童輕判 婦女團體是元兇

 引爆社會輿論譁然的性侵女童判決爭議,法官面臨網友前所未有連署怒吼,灰頭土臉,法律專業形象全部破功,統統變成腦殘低能的過街恐龍。雖然法官認定遭受性侵,但判決內容卻對是否「違反其意願」,多有質疑。由於被害女童年僅三歲及六歲,法官心證認知,顯然與庶民百姓的經驗法則產生重大落差。

毫無疑問,稚齡女童根本就欠缺性自主權的決定能力,但是法官為何咬文嚼字,淪為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匠?論者都把原因歸咎於法官採取考試任用,只會讀書而欠缺社會經驗云云,但是這種「想當然爾」的推論,只是習焉不察的思考盲點,並不正確!否則如何解釋連最高法院法官也是相同的思考模式?最高法院法官不是學驗俱豐嗎?

其實這些法律適用的爭議,都和性侵犯罪立法沿革息息相關,因此如社會能把觀察焦點從歷史縱深加以延長,也許就能呈現清晰的視野與完整的圖象。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姦罪,原來的條文是:「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因此,如果按照原來的條文,上述引發爭議的性侵害案件,不管是三歲還是六歲,也不必審酌是否「違反其意願」,只要年齡在十四歲以下,向來的司法實務見解,一律認定構成強姦罪,應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然而婦女團體在八十八年間,強力遊說立法委員修法,將強姦罪改為現行法的強制性交罪,其條文內容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婦女團體認為「至使不能抗拒」的法律標準過於苛刻,故即修正為「至使難以抗拒」,並經一讀通過。但是後來在二讀朝野協商時,突然又把「至使難以抗拒」刪除,直接改為「違反其意願」。此外婦女團體又將「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性交者,列為加重條件。而原本的準強姦罪,仍然保留條文內容,並將條次移置為第二百二十七條。

於是乎關於性侵犯罪的處罰規範,法律上就有三種情形: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者,構成強制性交罪,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一條);違反其意願,而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強制性交者,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二條);「不」違反其意願,而對於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性交者,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七條)。對法官而言,由於要件與刑度不同,因此必須明確區隔,不能囫圇吞棗,含糊以對。

婦女團體自己訂出來的法律,把原本客觀判斷的「難以抗拒」,突然改為主觀臆測的「違反其意願」,這才是造成法官須斤斤計較是否「違反其意願」根本原因!婦女團體這種修法主張,迭遭刑法權威林山田教授嚴厲批評,指其根本喪失「強制行為」本質,卻仍恣意擴張「強制」的概念,立論基礎錯誤!

司法問題經緯萬端,唯有正確診斷,才能對症下藥!如頭痛醫頭,鋸箭療傷,問題依舊無法解決。按照司法院建議,希望規定未滿七歲的兒童,一律視為「違反其意願」。那麼假如未來性侵的對象是七歲半、八歲、九歲、十歲、十二歲時?法官又該如何判斷有無「違反其意願」呢?這些問題,只有實際從事審判的法官才能體會,司法院的行政官僚們,還是只會替《妥速審判法》登些置入性行銷的廣告自我吹捧而已。

本文並無意替承審法官辯護,因為法官耽溺於司法窠臼而不自知,很難贏得社會的同情。法官的自由心證違反常識,應該痛加針砭,因此婦女團體的指責確有所本,應予贊同。不過,婦女團體對於修法過程的偏執與隨興,形成疊床架屋的法制紊亂,恐怕也應該自我反省。否則看著「元凶」義正詞嚴的指責「共犯」,畫面好像有點不太協調。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張升星】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0700477,00.html#comment

  • 我勒,請問這個法官,麻煩將你所謂的"婦女團體"的名稱寫出來好嗎?

    我倒想看看是哪個婦女團體會要求立法委員改法條的用字,要不當初

    一定是有案例是"因不能抗拒"導致兇手逍遙法外.

    總之,會有這些問題,還不是那些法官老愛在法條用字上作文章,判完之

    後才向大眾表示自己多厲害,可以用法條打死一切,反正不管怎麼改法條

    用字,就是有些白目想用歪理證明自己有多厲害,多有SENSE.卻不管受害

    者人權,我強烈支持罷免不適任法官
  • realeric
    realeric
    民粹阿 結果害到無辜的人

    立法委員 沒有專業 亂亂修改文字

    到底是誰讓他們當選盡力院的ㄋ
  • 不管怎麼說  判決的決定權在於法官  而且也應該考量到當時狀況與被害人的狀況  
    如果法官這麼愛切割
    或是覺得有爭議
    那為何當初修法時不做表示(或是有任何表示?)

    88年到現在也10幾年了  難道這中間所有類似案件都是這樣辦與裁決嗎
    難道沒有重判案例嗎
    法官應該摸著自己良心做事  不是書讀多了就覺得不可能會犯錯 或要替自已找理由 

  • 法官們很喜歡玩"文字遊戲"
    不過不能怪他們
    因為所有高知識份子都樂此不疲

    但身為司法審判的官員
    應對自己所有大小判決
    都抱持三思的謹慎態度
    因為法官的每個判決
    都將影響將來社會風氣的法治走向
    這也是治安敗壞的間接幫凶
  • realeric
    realeric
    三權分立

    尊重立院

    結果就是大家擔阿
  • 看來看去
    每個官員都只會推卸責任
    這就是台灣的政治體系呀

  • 神經質的變態女性心裡話:

    「違反其意願」,才能為所欲為啊,只要你長得醜,讓我看到你就覺得很不舒服,就能直接告你性騷擾。

    若要「難以抗拒」才能告,那太難告了。
  • 請問版主就是那法官呀?

  • 嗯~這算是推卸責任文嗎??
  • 有笑點的話:
    嗯~這算是推卸責任文嗎??
    ............................................
    是低.....
    千錯萬錯,都是法條的錯,和法官沒關係
    因為....他們也有考績壓力...
    依法條判例,考績才不會被打丙
  • 我好奇的是:今天若是法官自己的小女兒或是自己親戚遭受到這樣的待遇,

    他還會引用這條法條嗎?他自己不會覺得有任何不合理之處嗎?
  • 最高法院今天決議,未來只要是性侵7歲以下幼童,不論有無違反幼童意願,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的重罪判刑。

    ***「加重強制性交罪」(7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07/5/2ckkp.html
  • 台灣人民向來都是這樣,從來不通盤思考;一直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覺得法條不好、規定不便,先改了再研究。
    文中法條如是,教育規範如是、考試任用方法如是...

    哪裡有問題?法官腦袋有問題,法條制定修改有問題,就連廣大輿論都有問題。
    婦女團體?算了吧...整個社會都有責任,少在那裡牽拖。
  • 哪裡有問題?法官腦袋有問題,法條制定修改有問題,就連廣大輿論都有問題。
                              ========
    婦女團體?算了吧...整個社會都有責任,少在那裡牽拖。
             ========

    這些話是高級的空話,意思是大家都沒責任,受害者是命中註定
    此話多發自記者及政客之口
  • 法官都很耐斯的~
    而且又都是"高知識"份子~
    你看看人家都還特地寫出國字怕我們看不懂~
    這其中一定是有什麼誤會啦~
  • 新聞的標題和本篇不一樣耶...
    其心可異
  • REALERIC
    REALERIC
    網民好像以為我國是英美法國家

    法官可以不遵守罪型法定
  • conniemelon的話:
    我好奇的是:今天若是法官自己的小女兒或是自己親戚遭受到這樣的待遇,

    他還會引用這條法條嗎?他自己不會覺得有任何不合理之處嗎?
    ---------------------
    應該不會
    例如 聖潔的   盧教授 跟108條好漢之間的例子就知道
    殺人犯她覺得可以原諒
    但是罵他一句"噁心"是不可饒恕的~~

  • 查到是哪個婦女團體了

    在網路上搜尋的文件:
    「台灣婦女權益報告書」--「婦女與人權」組議題
    負責單位: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執筆人:
    婦女法律人權概況--王如玄律師(性別人權協會顧問)
    原住民婦女人權概況--阿布梧�.亞伊細卡那(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委員)
    「外籍(大陸)新娘」人權概況--夏曉鵑(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外籍婦女勞工人權概況--藍佩嘉(台灣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
    女同志人權概況--古明君(New  School  for  Social  Research—New  School  University美國紐約新社會研究學院社會學博士候選人)

    內文有提到…

    將原來「致使不能抗拒」之要件改為「違反其意願」。
    因該要件常被被告律師拿來質疑被害人是否已盡力抵抗,
    以做為替加害人脫罪或減輕罪刑的利器,因此,實際在審判的不是「加害人的強制行為」,
    反而變成「被害人的抗拒行為」,對被害人而言非常不公平,
    所以這次修法也把這個要件改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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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意是好的…
    但法官怎麼判斷不違反其意願…就變成重點了~
    對成人有一定必要性(避免誣告)
    但對7歲以下的兒童…應該沒有所謂的意願吧
  • 半夏的話:
    應該不會
    例如 聖潔的 盧教授 跟108條好漢之間的例子就知道
    殺人犯她覺得可以原諒
    但是罵他一句"噁心"是不可饒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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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新聞讓我更加確定所謂的廢死聯盟是知法玩法的偽善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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