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童遭性侵 法官稱「未違意願」



3歲童遭性侵 法官稱「未違意願」
更新日期:2010/09/01 12:11

民國95年,吳姓男子用眼鏡架、吸管等性侵牌友的3歲孫女,一、二審法官都認為女童曾哭喊「不要」,性侵行為已經違反女童意願,分別判吳姓男子4年6個月以及7年2個月,但案子進入最高法院,法官卻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有違反意願之實,案件發回更審,還要求二審重新調查,是否涉及行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這樣的判決引起網友撻伐。


都要被網友罵翻了,因為審理3歲女童性侵案,最高法院高雄分院法官施俊堯、李英勇遭網友砲轟,認為根本沒有同理心。

民國95年3月,55歲的吳姓男子藉故帶牌友的3歲孫女外出遊玩,用眼鏡、吸管、手指性侵女童,直到女童母親幫孩子洗澡時,發現異狀報警。一、二審時,法官都認為男子違反女童意願,一審依性侵未遂判刑4年6個月,上訴到高等法院,吳姓男子則被認定性侵得逞,二審依加重強制性交判刑7年2個月,也須接受強制治療。

但上個月初,最高法院進行三審,由法官施俊堯、李英勇、李伯道、孫增同,審判長邵燕玲五人組成的刑八庭,卻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男子是違反女童意願進行性侵,全案撤銷發回更審,還要求二審調查被告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判決一出,網友再度串聯,認為判決過輕。先前高雄甲仙6歲女童遭性侵,法官以沒有哭喊和反抗,認定嫌犯逞獸行時,並沒有違反女童的意願,判處嫌犯3年2個月的案子雷同,不符合人民期待。


===================================================================

又是一則讓人生氣的新聞~
最近好多這種新聞~看的讓人心痛阿!


  • 法官卻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有違反意願之實,案件發回更審,還要求二審重新調查,是否涉及行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這樣的判決引起網友撻伐

    判這些行責較輕的法官

    最好你3歲時知道什麼是"有無違反意願"

    X的

    拜託快修法好不好

    實在不再想看到這類的新聞了

  • FB的連署就罵慘囉....

    真的是很白目,線在法官都這樣亂判的,

    6歲的小朋友哪知道什麼阿!!!

    而且誇張的是法官還是女的= = (OOXX.....
  • 不知道那個法官是收了性侵犯多少錢?
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