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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男女薪資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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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變化,有愈來愈多的女性「覺醒」,她們難以接受為甚麼相同的工作,女人的起薪往往比男人低?這根本違反兩性平等原則,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也違反勞基法第二十五條「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的規定,果真如此嗎? 

反正只要是對自己不利的,先拿「兩性不平等」這頂大帽子出來準沒錯。 

請女性同胞們捫心自問,讓妳起薪多兩千塊,但先去當兩年兵,妳願不願意?也請男性同胞們自問,起薪少兩千塊,但可不必當兵,你願不願意?這答案我不必說,大家也知道答案為何。

只有男人必須服兵役?憲法可沒有這樣規定,憲法第二十條只說:「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的義務。」所以女人也不是不能服兵役,只是我們的兵役法沒有把女人納入徵召的對象罷了,為甚麼不把女人列入徵召?依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既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則我們的兵役法就是明顯違憲!大家可有想過,女人不當兵是違憲的?

「女性先知」們,從來也不會去爭當兵的權利,卻只會韃閥男人多領了兩千塊!至於扯到勞基法廿五條,真是唯恐天下不亂,因為問題本來就不在兩性平等的問題,而是在於兵役資歷的問題。男女起薪不平等,差別不在於是男是女,而在於有沒有服過兵役。 

然而,愈來愈多的企業,已經將男女起薪拉平了,這當然是不對的,不過,男人好像也不會抗議,因為他們認為和女人計較是沒出息的,所以在他們腦中,女人仍是弱者,我不禁想問:「女人,妳為何不生氣?」 

P.S.:本文就事論事,不敢對女性同胞有絲毫不敬之意,若有得罪,尚祈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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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女性同胞們捫心自問,讓妳起薪多兩千塊,但先去當兩年兵,妳願不願意?
大家可有想過,女人不當兵是違憲的?
因為他們認為和女人計較是沒出息的,所以在他們腦中,女人仍是弱者,我不禁想問:「女人,妳為何不生氣?」 

這三句也是我想問的
請多多發表您的意見
要扯到懷孕的網友
請先證明憲法有「中華民國女性依法律有替男人懷孕傳宗接代的義務。」
  • 人生來就不平等...
  • BABYHOME.
    BABYHOME.
    這跟當兵  生小孩  不相關吧!
    薪資是用談的,妳們有能力勝任工作而且工作配合度很高.可以獨當一面解決問題.可以配合加班.
    這樣有籌碼,面試的時候就可以談薪資.開出妳想要的薪資讓對方覺得用這薪資任用妳很值得.可以替公司創造好的營收.
  • 太多不平等
  • 應該說老闆本來就希望薪水發越少越好

    所以就會找一大堆理由給員工較低 的薪資

    ps現在當兵是不到一年吧?

    再ps.當兵也有錢可以領
  • 還好吧,職務跟年薪以後都是要靠能力與努力而來。

    一般來說,相同學校畢業的同學可能會有2000差異,過幾年這種差異會越來越大。

    但是沒有人會針對當兵,跟性別來強調這些。

    好好做事就對了,上天是公平的。
  • 大家可有想過,女人不當兵是違憲的?
    我回答這個
    請回去翻法條跟大法官解釋再下結論


    解釋字號: 釋 字第 49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01 日
    爭 點: 兵役法第一條男子服兵役義務之規定,是否牴觸平等原則及信仰自由應予
    保障之憲法意旨?兵役法第五十九條免除禁役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 釋 文: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
    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
    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
    ,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
    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
    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
    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
    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
    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
    ,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
    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又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同條第一項判處徒刑人員,經依法赦免、減刑、緩刑、假釋後,其
    禁役者,如實際執行徒刑時間不滿四年時,免除禁役。故免除禁役者,倘
    仍在適役年齡,其服兵役之義務,並不因此而免除,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
    九條第二項因而規定,由各該管轄司法機關通知其所屬縣 (市) 政府處理
    。若另有違反兵役法之規定而符合處罰之要件者,仍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
    例之規定處斷,並不構成一行為重複處罰問題,亦與憲法第十三條宗教信
    仰自由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相牴觸。


  • 以下是理由書
    ---------------------------------
    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因此,宗教之信仰者,既亦係國家之人民,其所應負對國家之基本義務與責任,並不得僅因宗教信仰之關係而免除。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等基本權利乃國家重要之功能與目的,而此功能與目的之達成,有賴於人民對國家盡其應盡之基本義務,始克實現。為防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恆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即係屬於此一類型之立法。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第四條規定:凡身體畸形、殘廢或有箇疾不堪服役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第五條規定: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上開條文,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同條第一項判處徒刑人員,經依法赦免、減刑、緩刑、假釋後,其禁役者,如實際執行徒刑時間不滿四年時,免除禁役。故被免除禁役者,倘仍在適役年齡,其服兵役之義務,並不因此而被免除,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因而規定,由各該管轄司法機關通知其所屬縣(市)政府處理。若另有違反兵役法之規定而符合處罰之要件者,仍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規定處斷,並不構成一行為重複處罰問題,亦與憲法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相牴觸。又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及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至於回役之程序如何,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祇分別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常備兵、補充兵在現役期間停役者,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而已,初無關於回役之技術性之程序規定。惟回役核其實質,仍不失為後備軍人平時為現役補缺之性質,依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得對之臨時召集。行政院訂定發布之召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乃規定,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得對之臨時召集,並未逾越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範圍,亦未增加人民之負擔,核與憲法法律保留之原則,並無不符。本於同一理由,同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補服義務役期之臨時召集之規定,亦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無違,併此指明。
  • 起薪跟女生要不要當兵無關,

    你離題了 ....  = =
  • 孩子,先把作文學好了
    再來論一件事
  • realeric
    realeric
    但是從來沒聽過女性爭取 志願役

    這種也是平等阿 從來沒聽過
  • 我待過的公司是用職務來區分起薪
    不是用性別
  • madworld的話:
    當兵有鳥用嗎
    而且不過就是個起薪
    有本事以後的薪水自然會超過
    就怕沒本事還在那邊叫
    ==================================
    +1

    薪水的高低是靠自己本身的能力去爭取的

    哪有不公平

    怎又扯到男生當兵或是有隻鳥 薪水就會高

    那以後 宣佈只要鳥越多薪水越高...

    或者是兵當越久殺敵越多 薪水加倍
  • 說實在的... 你在哪個行業/公司/職務 遇到這種男女起薪不平等的狀況?
     
    而且要怎麼判定不平等呢?
    因為學歷及工作經歷除外  還有其它許多無法實質衡量的條件存在
    那要怎麼一一評斷 證明?


     

  • 的確,薪水跟有沒有當兵有什麼關係?
    要這麼說的話,也有很多沒當兵的男生呀~~
    現在已經很少起薪有因為性別的關係而不同了吧?
    除非是職務需求~~

    上回我們公司人事跟我提議應該要把我的新人薪水調高,因為他是男生,男生很難接受這麼低的薪水。後來我想想,如果是這樣,那我其他的女孩子也要一起調高,畢竟工作內容都一樣,不然對其他人不公平~
    她回答:男女本來就不公平。
    很難想像說這句話的是女人。

    我把這件事提出來問我的經理,他的想法跟我一樣,薪水不會因為是男生就比較高,是看職務內容跟能力,反而他認為那位人事水準太差,腦袋有問題~~
    而這個經理是男的~~

    現在如果還有人在講男女的待遇應該要有差異的話,好像已經不是這個時代的人了吧......
  • 第一這是轉貼
    第二是談起薪
    我的親身經驗是有些公司
    同職等同工作內容
    的確會有所謂的兵役加給
    如果男的沒當過兵一樣沒有
    必須拿退伍令正本來審核
    理由就是同年次的男女
    女人(&沒當兵的男人)可以多累積兩年工作經驗和薪水

  • 通常就是看你的經驗跟學歷還有職缺來核薪
    沒遇過公司有所謂的因為兵役而薪水不同的問題
    可能這個產業當初在發展時,優秀人才可以申請免服兵役
    所以服不服兵役跟薪水的起薪沒關係
    難不成你要跟優秀人才說你的薪水起薪低是因為你比較優秀??

  • 我來說說一個我當兵快退伍時
    認識的一個工科女生找工作的狀況
    那時候工學院學生找工作真的超容易
    104一刊登
    電話接到手軟
    可是那個女生抱怨她找了好幾間都沒下文

    其中有一間光電廠副廠長是我學長
    我就去問他
    他說
    那女生來應徵的是工程師
    可是我們工程師都是得輪班和On-call的(包含假日)
    一個女生半夜如果有需要被On-Call
    你說我們敢叫她來嗎?

    其實即使同樣職務
    男生和女生能對應的內容還是不太一樣的
  • 這麼說吧
    那是女性長久以來給人的印象
    薪資福利要求平等
    但對於自己不利的就會搬出
    "我是女生    這樣會有危險"
    如女兵不卡夜哨
  • 再過不久的將來

    台灣的男生就不必再當兵了

    到時再來開這版

    會比較有討論的空間
  • 其實日本的男性上班族收入普遍也比女性高
    因為台灣跟日本傳統觀念是男性賺的錢是要養家活口的
    所以薪資上才會跟女性有所區別

    對於傳統產業來講, 即使是內勤工作, 偶爾還是有臨時性的工務或外勤洽公
    男生力氣大、且大多會開車, 站在公司立場價值性自然高了些

    當然對於現在普遍坐辦公室或服務業的工作來講
    男女在職場上的差異性就不是那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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