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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的媽媽遺失了我的股票, 應該叫她賠罰款嗎 ?

我那張中國人壽的股票, 原來離婚時沒帶走..
我一直以為不見了, 直到最近手頭緊, 沒工作, 要還學費...所以想變賣....
上星期託人叫前夫找找看, 竟然找到,  他5月31日託日帶到他母親的家裡(由他母親交給我)
我約她母明天交給我......
剛才十時多, 她竟然告訴我說不見了.......... 說這幾天還在, 就今天要拿的時候不見了(他家很多遺失重要東西的記錄) .................
我嚇得想哭出來... 股票遺失要繳費用去補領...... 我想應該一萬六台幣吧(我人在香港)..................我之前已經跟他母說話, 遺失了補回的費用很貴..要小心.............但竟然說不見了...........................但要我跟老人家拿回補領費, 又不忍心開口.... 還是去跟前夫拿(機會渺茫) .......................................
另... 朋友說..... 我為什麼不星期一就去拿..... 而且可能別人有機心, 拿去轉名也有可能.................
朋友叫我早早付款補領算.............................. 但一補領, 就算找到也不會退款...............
欲哭無淚....
  • 是記名股票嗎?
    記名股票她們沒有你的印鑑或證件是無法變更的
    去跟公司申請遺失補發就好了呀
    沒聽說股票遺失補發要費用耶
    (頂多是好像要去法院登記+登報的部分要花點錢吧)
    建議你直接打去中國人壽詢問
    沒有你想的這麼貴和複雜的
    但要花點時間就是了
  • 股票遺失了,只要您按程序辦理股票掛失手續,並不會影響到您對該股票應享之權益。
    建議您:先致電到該公司的股務代理部,告知股票遺失,請勿讓人辦理過戶手續,並儘速去辦理股票掛失手續
    股票掛失作業程序乃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程序如下:
    股票掛失補發處理
    股票遺失,被盜或毀損時,股東或合法持有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股東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掛失手續:
    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一份,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法人應出具申請函。
    1第一手股票或已過戶掛失
    1. 警察局報案證明(載明掛失股票名稱、股票號碼、持有人、股數 等)。
    2. 原留印鑑。
    3. 股票掛失申請書(由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提供)。
    4. 身分證影本一份。
    5. 委託他人辦理: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

    二、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股東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股票掛失後,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持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所發之掛失函向該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聲請狀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逾期未辦理者,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得註銷掛失之申請。

    三、將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報紙:
    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法院將郵寄裁定書予股東,股東依其裁定書內容刊登報紙,一份報紙股東自行留存,一份報紙連同裁定書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兩份報紙請整版留存,勿逕行剪下。

    四、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自登報日起6個月公示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股東檢附報紙一份、裁定書正本、印章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補發新股票:
    俟除權判決裁定後,請檢附除權判決書正本填具『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聲請補發新股票。
    •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須俟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方可領取。
    •股東若於辦理掛失後又尋獲股票者,應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掛失撤銷;若已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外,應加附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原稿)。
  • ilovemimi
    ilovemimi
    請前夫的母親一定要找到給你, 那是你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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