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的老婆==>是您的親生母親嗎??
如果答案是yes那戶口名簿應該會有吧
如果no=>不行喔
本人及配偶申報的親屬,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條件之一:
1.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者,或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扶養,請勿重複申報。。
2子女未滿20歲者〔民國79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78年出生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
3.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
4.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須另檢附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的父或母如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不得列報減除(須另檢附受扶養者的父母親非屬前述免稅者的適當證明文件,註(1))。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