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車禍性侵 高鐵狼判18年半定讞

自由 更新日期:"2010/04/02 04:11"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昨天審結「高鐵之狼」劉權鋒強姦猥褻及殺人未遂等案,合議庭認為劉權鋒7度在高鐵車站附近製造假車禍,再勒昏夜歸女子拖到路邊非禮,判決劉權鋒共觸犯3個強制性交罪、2個猥褻罪、1個殺人未遂罪和1個竊盜罪確定,將由高院另訂執行刑,合計刑度最高達18年半。

至於高院另外還認定劉權鋒觸犯2個猥褻罪,最高法院認為罪證不足,發回高院更審;資深法官指出,劉權鋒將先執行已定讞刑期,對於發回更審案情部分,須等高院重新審理、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再接續執行。

判決書指出,31歲水電工劉權鋒在2007和2008年間,經常騎車在高鐵青埔站附近尋找作案目標,發現落單女子步行或騎車後,就故意撞倒被害人,再假好心救人,接著徒手勒緊被害人脖子,等到昏迷後,再上下其手。

2007年9月起,劉權鋒變本加厲,撞倒被害人後,以膠帶綑綁被害人的嘴、雙手和雙腳,再強制性交。

庭訊時,劉某除坦承犯行外,竟向法官表示:「喜歡制伏人的快感。」合議庭認為劉某手段凶狠、惡性重大,因此予以重判,劉某目前仍在押,二審時,劉某被判刑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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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喜歡制伏人的快感?
    那他可以去相撲或摔角大賽 ` 或去殺雞殺豬屠宰場工作制伏個痛快 ` 只要不要傷人或出人命就好
    又有錢賺又有人鼓掌 `

    對無冤無仇的善良弱女下手 ` 撞人撞到受傷` 不送醫還變態綁縛`  性侵受重傷的被害人 `
    還給他犯七次罪 `

    判死刑比較不會浪費納稅人的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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