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叫謝振茂
不知有沒有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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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虐女童案纏訟13年 無罪定讞
更新日期:2010/01/22 02:15 郭良傑、鮮明╱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郭良傑、鮮明╱台北報導】
八十五年底發生在台中市的五歲女童遭歹徒拿尖竹刺入下體凌虐案,被害女童傷癒後無法吸收養分,因嚴重營養不良,在去年三月過世;被控行凶的謝振茂因證據不足及通過測謊,最高法院廿一日判無罪定讞。
林姓女童家人昨天得知謝振茂無罪定讞後表示:「孩子都走了,再追究也沒意義了」。當時偵辦此案的刑事組長陳國義,則對判決結果表示「很遺憾」。
本案歷經纏訟十三年多,謝振茂當初被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求刑十四年,但從一審、二審、更一到更七審,到最後三審定讞,謝振茂在更三、更五、更六審均被判刑八年,其餘七次均判無罪。
謝振茂獲判無罪,主要原因是警方在偵查移送時,僅附現場照片,完全沒有任何搜索及扣押報告,也沒採得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謝振茂拿尖竹凌虐女童。
謝振茂在初次警訊否認犯案,但在警方第二次偵訊及檢察官複訊時,改稱良心不安,坦承犯罪,法官質疑,兩份筆錄對侵害過程的交代,前後矛盾,是否依照謝某自由意識而據實記載。
另外,檢警提供照片給被害女童指認前,已先持謝某相片,單獨供女童指認,再將謝某照片摻在十四張人犯照片中,讓女童指認出謝某,最高法院也認為有誤導之嫌。
而警方扣案的作案竹竿上,沒有謝某指紋,現場扣得外套的血跡,也和女童血型不符,雖然檢方上訴質疑謝某通過測謊,不能證明沒有犯案,但最高法院認為證據不足,理由不完備,駁回上訴,判謝振茂無罪定讞。
女童一家人案發後搬離傷心地,但仍與當地旱溪里長郭松益保持聯絡。郭松益昨晚表示,女童母親對於凶嫌是否為謝振茂,其實也不能肯定,但某次開庭後,謝振茂曾當面對她說:「關出來後會賺錢補償你們」。
郭松益說,女童母親已得知謝振茂無罪定讞的消息,情緒沒有特別激動,反而無力地說:「小孩都不在了,追究誰是真凶已經沒有意義了」。
當時偵辦此案的市警三分局刑事組長陳國義,則對判決結果感到「很遺憾」。他說,謝振茂是在兩天後於案發地點附近追逐另名女童時,被當地居民合力制伏,因被害女童曾多次指證他,加上有一次警方問他:「竹竿是不是你削的?」謝回答:「現場拿的」,才會讓警方認定他是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