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蘋果頭條有看到嗎

這條新聞以前我就有印象
沒想到最後竟然嫌犯判無罪
而那小女孩因為腸子只剩八公分無法正常進食
長期營養不良去年已經過世了芳齡十八歲
竟然判無罪耶
所以意思是說所有家裡有小女生的爸爸媽媽
所以女性
都要自己小心一點了
因為有個變態被判無罪!!

新聞可以來這看
性虐女童 竹竿穿腸 蒐證疏失 被告無罪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250893/IssueID/20100122
  • 天啊~
    還真的判無罪喔!
    也太誇張!這樣家屬怎麼可能會接受呢
    連我們都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
    為什麼會判無罪啊
    是因為罪犯精神不正常還怎樣嗎

  • 證據問題?讓人百般無耐也非常氣憤!
  • 我有看到這個新聞 真的很驚訝
    我想被害女孩的家長一定很痛苦很難過
    應該公布那個罪人的長相  讓大家警惕

  • 我剛聽到新聞也很錯愕@@

    新聞報導是說因為嫌犯突然翻供
    說當年是警察刑囚下才認罪
    加上當年辦案的警察好像很多證據都沒有保留好
    或是沒有採證完全
    造成 證據根本也沒辦法證明那人就是犯人
    所以∼~~
    一堆的爛事件
    造成爛結果
    真的是讓人心寒又生氣

    這樣的罪犯
    錯放後
    萬一又有人被害怎辦??

    警察大人啊
    人民需要你們的保護啊
  • 人渣...

    不只是那個犯人
  • 以後小老百姓還能相信法官和警察嗎?????????!!!!!!!!!!!!!!!!!
    心中的氣憤真的無法用言語來形容.
  • 因為太多的瑕疵
    不能不考慮
    如果不是他
    如果不是他又把他判了罪
    那又怎麼辦

    但是∼到底為什麼不保全證據啊
    真正的犯人咧?
  • 公理正義似乎對於小老百姓來說常常是可遇不可求..
  • 太誇張了吧!
    如此兇殘的虐童手法,竟然無罪~
    姑且不論證據,光這樣的虐待對小朋友所造成的心理影響就夠這人判刑了...

    太誇張了...
  • 唉.........
    有誰做壞事會笨到留下證據呢?
    人民要自保了
    只要沒有任何證據    都不構成犯罪<<<<是這樣子嗎?       
    只要都不承認    就沒事了嗎?
    怪不得壞人越來越多
  • 所以我就一直覺得~
    以後遇到類似性騷擾 性侵這類的事
    不如當下跟歹徒對打  把對方眼睛戳瞎 鳥踢爛
    也比一些遲來的正義 或 等著警察處理來得強
    雖然說警察領人民的稅金 處理是應該的

    以後生小孩 不論男生女生 通通送去學抬拳道
  • 只能說很沒有天理,我覺得應該修法強暴犯處於絞刑,看還敢不敢在欺負女生

  • 而且現在判無罪的話
    之前拘留的天數都可以申請國賠吧?!
    這樣真的很扯ㄟ...
  • (-.-)
    (-.-)


    以後我要教我的小孩若遇到壞人要欺負他們時    就把壞人狠狠的用力給他咬下去
    至少還有一個證據"咬紋"
  • 想不到這樣的人 居然可以逍遙法外 還有沒有天理ㄚ>.<
  • 我還為了這個可惡的人被判無罪生氣很久咧~
    老公說沒有有証據丫
    我也氣老公很久~~
  • 公告姓名 長相 及住處呀~

    這種人 就算不被伏法
    在社會上看他怎麼生存!!

    被社會拒絕的難受   不會亞於被關在監牢內!
     


  • 他叫謝振茂
    不知有沒有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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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22/4/1z8cb.html

    竹虐女童案纏訟13年 無罪定讞
    更新日期:2010/01/22 02:15 郭良傑、鮮明╱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郭良傑、鮮明╱台北報導】


    八十五年底發生在台中市的五歲女童遭歹徒拿尖竹刺入下體凌虐案,被害女童傷癒後無法吸收養分,因嚴重營養不良,在去年三月過世;被控行凶的謝振茂因證據不足及通過測謊,最高法院廿一日判無罪定讞。


    林姓女童家人昨天得知謝振茂無罪定讞後表示:「孩子都走了,再追究也沒意義了」。當時偵辦此案的刑事組長陳國義,則對判決結果表示「很遺憾」。


    本案歷經纏訟十三年多,謝振茂當初被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求刑十四年,但從一審、二審、更一到更七審,到最後三審定讞,謝振茂在更三、更五、更六審均被判刑八年,其餘七次均判無罪。


    謝振茂獲判無罪,主要原因是警方在偵查移送時,僅附現場照片,完全沒有任何搜索及扣押報告,也沒採得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謝振茂拿尖竹凌虐女童。


    謝振茂在初次警訊否認犯案,但在警方第二次偵訊及檢察官複訊時,改稱良心不安,坦承犯罪,法官質疑,兩份筆錄對侵害過程的交代,前後矛盾,是否依照謝某自由意識而據實記載。


    另外,檢警提供照片給被害女童指認前,已先持謝某相片,單獨供女童指認,再將謝某照片摻在十四張人犯照片中,讓女童指認出謝某,最高法院也認為有誤導之嫌。


    而警方扣案的作案竹竿上,沒有謝某指紋,現場扣得外套的血跡,也和女童血型不符,雖然檢方上訴質疑謝某通過測謊,不能證明沒有犯案,但最高法院認為證據不足,理由不完備,駁回上訴,判謝振茂無罪定讞。


    女童一家人案發後搬離傷心地,但仍與當地旱溪里長郭松益保持聯絡。郭松益昨晚表示,女童母親對於凶嫌是否為謝振茂,其實也不能肯定,但某次開庭後,謝振茂曾當面對她說:「關出來後會賺錢補償你們」。


    郭松益說,女童母親已得知謝振茂無罪定讞的消息,情緒沒有特別激動,反而無力地說:「小孩都不在了,追究誰是真凶已經沒有意義了」。


    當時偵辦此案的市警三分局刑事組長陳國義,則對判決結果感到「很遺憾」。他說,謝振茂是在兩天後於案發地點附近追逐另名女童時,被當地居民合力制伏,因被害女童曾多次指證他,加上有一次警方問他:「竹竿是不是你削的?」謝回答:「現場拿的」,才會讓警方認定他是嫌犯。
  • 以前刑事案件證據採集鑑定,不像近年來這麼進步,看到這種結果也只能搖頭...

  • 警察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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