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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錢上班實習?勞委會:有罰則
【台灣醒報記者呂明潔報導】工作難找,求職還要付錢?昨有網友指出,一家媒體整合行銷公司徵求「廣告行銷實務訓練實習人員」,竟要實習員支付兩萬五至三萬五千元不等的訓練費用,為期六個月還不一定轉正職,引發網友一片撻伐,痛批台灣進入「付錢上班的時代」!勞委會職訓局表示,該徵才廣告已違反就服法第五條「刊登不實廣告」,可處30~150萬元罰鍰。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表示,過去也曾有公司以「保證金」或買制服的名目,要求員工上班前先繳錢,但這都是違法的,「也絕對是騙局」。他呼籲求職者千萬不要付錢,以免上當。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表示,若該公司徵求正職員工,就牽涉到就業服務法第5條,不能徵收保證金。若徵求實習人員,勞基法第8章第66條也規定「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職訓局就業服務組組長賴樹立說,像這樣的徵才廣告,又像招募學員又像徵才,有混淆求職者的情形,已違反就服法第5條「刊登不實廣告」。求職者可向勞工局申訴,違者罰30~150萬罰鍰。
對此,身為平台的104人力銀行公關經理方光瑋回應,104已確認該公司違反契約內容,刊登不實廣告,並於第一時間撤下廣告,等候該公司說明。他也提醒求職者,遇到要求職者繳費的公司,一定要三思。
1111人力銀行發言人張旭嵐說,該公司應該是預防騙底薪的求職者,擔心損失培訓的人才。她表示,如果是能培訓證照的取得,也許能考慮,但若只是花錢去了解該公司和職務,求職者要睜大眼睛。
昨晚有網友在批踢踢實業坊(PTT)貼文爆料,指出趨勢媒體整合行銷公司在104人力銀行上發布徵才資訊,招收全職廣告行銷實務訓練實習人員、全職廣告影片創意製作實習人員共20餘名,訓練期間6個月,每月需繳納訓練費用3萬5千元,前五名錄用者還享「優惠價」每月2萬5千元。
該公司求才內容聲稱,訓練時間為每週一至五上午9:00至下午6:30,「下班後可繼續使用辦公室」,與正職同事一起工作,若表現優異,訓練期結束後可轉正職員工,被網友譏為「月薪負3萬5,歡迎免費加班」。
記者致電要求回應時,該公司電話總機無人接聽。
轉載自:http://www.awakeningtw.com/awakening/news_center/show.php?itemid=1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