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  請支持「同居伴侶法」

請支持「同居伴侶法」
曾昭媛、黃嘉韻

開版詞
��不管婚與不婚,法律知能都是女人不可或缺的,即日起婦女新知基金會將推出「民法QA」單元,透過一則則小故事,帶領你我一起遨遊法律天地裡,讓女人在婚姻家庭中更具能量,敬請期待。
   

 
  從李安導演的「斷背山」受到國際媒體的矚目,到最近立法院傾向將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的家庭暴力適用包含有同居事實的同志,這些有關同志人權及相關權利保護的議題,已經蔓延至整個台灣社會。然而,我國法律卻始終就同志議題無法明確給予肯認及保障,且雖然家庭暴力防治法在解釋的家庭成員部分包括同志,但在法律條文裡卻始終不敢使用「同志」這個名稱,尤其是同志婚姻合法化,始終停留在論述的過程,卻遲遲無法有進一步立法行動。

  婦女新知基金會長久以來一直關注於現行民法中有關婚姻制度的規定,在推動修正婚姻制度的法律中,除了性別不平等外,還發覺婚姻制度的排他性,對人民權利確實有影響或侵犯,同志婚姻無法得到法律承認即為顯例。在現行第九百八十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其解釋文意是否包括男男或女女的婚姻,對此公部門表示現行民法所規定的婚姻是一男一女共同生活的地位上來規範,至於要認同同性戀者的存在到承認其正當性,甚至到制訂法律,其實還是有一段距離的。

  在94年2月時法務部研擬「人權基本法草案」,其中規範了同志可以有組成家庭及收養小孩的權利,然而卻因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而被行政院退回,使得草案始終無法順利送入立法院。然而就算日後此法當真通過,同志是否就可享有結婚權?法律上的認定又是如何?

  民法架構定義之下的一夫一妻婚姻,相對於傳統社會妻妾奴婢成群而言,是有階段性的歷史進步性,所以民法賦予配偶雙方享受權利之外也須負擔部分義務,包括有同居義務、貞操義務……等。但現今社會發展和家庭模式愈趨多元,例如:同志家庭、同居者的家庭、或單身者互相扶持等各種家庭模式,這些人不見得想被貞操義務或嚴格定義的同居義務綁住(其中單身好友之間甚至並無性愛關係),但也想要保有互相照顧扶持的親密伴侶關係,讓彼此可享有財產上流通、分配、繼承,或是保險等福利,卻又為什麼不讓他們享有這些等同婚姻的權利?民法的框架卻讓這些人不得其門而入,這些多元家庭的成員就無法享有法律的保障嗎?我們無法提供別的選擇嗎?

  我們尊重現有的婚姻模式,也瞭解有些人(包括異性戀或同性戀)就是想選擇有貞操義務和同居義務的婚姻,給彼此安全感和忠誠保障;因此民法應儘速修正,給予這些人同等的結婚權。但同時,另外有些人(包括異性戀或同性戀)就是不願意選擇這種有同居義務或貞操義務的結婚方式,希望能維持長期伴侶關係,那麼他們是否可以享有其他的法律保障?亦即,伴侶權?我們是否可能來另立一部「伴侶法」?

  因此我們建議,持續推動爭取同志婚姻權之外,也應該爭取「伴侶權」。以各國立法為例,諸如荷蘭、比利時、西班牙、阿根廷及加拿大境內的幾個省份:英屬哥倫比亞、安大略及魁北克等等,已紛紛承認同志婚姻;而英國、德國、法國、瑞士及美國幾個省分:Connecticut,  Vermont,  Hawaii,  Maine,  New  Jersey  and  California,則允許公民聯姻(Civil  Union  or  Partnership)或公民結合契約等形成伴侶關係,就連鄰近的中國大陸也在2006年3月5日由中國學者李銀河再次把《同性婚姻提案》上交全國兩會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日本東京,也早已成為第一個以法律保障同性戀權益的亞洲城市。

  如果我們要求台灣政府在法律上賦予同志關係正式的肯認和保障,我們可以雙管並進──與同志團體共同推動修正民法的一夫一妻限制,使同志也可享有婚姻權的選項;與此同時,也推動訂定「伴侶法」,使任何類型的長期伴侶關係皆可得到保障。由於婦女新知基金會和晚晴等婦女團體,過去曾經耗費長達十一年的時間遊說立法院,才能勉強通過民法修正「夫妻財產制」此一條文,因此我們深知民法法條變動的困難度,也認為另立一部「伴侶法」或許將可更快達成保障同志伴侶權益的目標。

  在強調多元家庭關係的今日,婚姻的組成形式也應走向多元型態,我們希望藉由「伴侶法」論述議題出現,能讓法律重新定義「親密關係」,而不要一昧地只定義為異性戀夫妻關係、只給人民這種法律選項而已,而忽略現行法律是無法保障人與人之間所有類型的情愛關係,甚至是朋友之間的伴侶關係。

  因此,婦女新知基金會呼籲各立法委員應不分朝野黨派共同支持同志享有結婚權和伴侶權,不再以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為法律保障的唯一原則,這不僅是讓法律面的同志婚姻及伴侶權能被真正落實,也將擴大為對所有類型的伴侶關係皆有所保障,讓民眾對於採取婚姻關係或伴侶模式,也可以有更多自由選擇項。 

  

 

  • 同居伴侶法  為非婚關係權益解套
    【2006/10/10台灣立報】
     
         
    新聞點閱數:412次 
     一夫一妻加上兩個小孩的核心家庭,是台灣社會長久以來對於「幸福家庭」的想像,然而根據數據,這樣的家庭組成,不到全社會的一半。因此,婦女團體因應多元家庭的需求,思考「同居伴侶法」的種種面向,保障更多轉變中的家庭與其成員。  台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婦女新知董事陳昭如表示,過去婦團修改的民法親屬、繼承編,強調「消除基於性別的差別待遇」,例如從夫居,另外一個修法的方向是促進對於弱勢處境的妻子與母親的保障。

    中性的新伴侶關係

     陳昭如表示,這個法律底下的家庭圖像,她稱之為「從父系家庭到中性的新伴侶關係」。從三個家庭裡的性別關係來看,原來在傳統的法治下,講到「子」時,都是講兒子,而沒講到女兒,兒優於女的地位被改造成中性的子女地位。還有原先是父優於母的親子關係,被改造為中性的父母關係,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父權優先條款被刪除。

     然而,過去修法上,還是沒有改變伴侶必須是兩個不同生理性別的人才能組成。在台灣,婚姻是在社會家庭核心要素,民法親屬編、繼承編,或是其他相關的法律制度,一夫一妻的婚姻關係始終是裡面的核心要素。然而,對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性的保障,並不符合現在多元社會的現狀,事實上,核心家庭的比例其實是低於50%,另外,單親的戶數在增加,總和而言,沒有進入婚姻制度的人在增加當中。

     晚晴協會的吳秀鑾常務理事則表示,晚晴有一位姊妹,自己有前夫,男朋友有前妻,各自也都有小孩。這位姊妹男友是關係很親密的伴侶,卻沒有婚姻關係。她會擔心,萬一男友發生緊急狀況,是要男友的兒子幫他簽醫療同意書,還是自己可以簽?後事要由誰辦理?事實上比較親密的是關係中的兩個人,可是在法律上沒有任何的權益,因此連幫對方處理後事的權力都沒有。

    法律保障勝過自力救濟

     去年同志諮詢熱線做了一個問卷調查,問同志所謂的家庭應該包含哪些人?父母、兄弟姊妹及伴侶之外,有17%的人覺得家庭應該包含共同生活的朋友,有14%的同志覺得要包含他所飼養的寵物,同志對家庭的概念跟一般人是不太一樣的。

     同志諮詢熱線主任巫緒樑表示,熱線針對同志伴侶權舉辦系列座談,從保險、遺囑、伴侶關係、醫療權,還有如何跟伴侶的家屬相處。他發現同志最關心的是,如果今天自己出了事,另外一半會發生什麼問題。譬如說自己過世了,伴侶可不可以領到保險金?受益人可不可以填寫另外一半?可不可以將遺囑上的遺產留給同性伴侶?當另外一半發生緊急事故時,進到醫院有沒有辦法幫他簽署手術同意書?

     現實上,即使法律並沒有保障到同志,同志依然發明出一些解決方式,譬如說在買保險的時候,受益人先填寫父母或兄弟姊妹,等這個保單通過成為有效以後,再去更改受益人;或是在遺囑裡面共同擁有的財產以債權、贈與的方式處理。然而,法律上的保障,還是勝過自力救濟。

     巫緒樑表示,創造法律來保障到同志伴侶,國外有兩種方式,一是讓同志婚姻等同於異性戀婚姻,這個包括荷蘭、比利時、加拿大、西班牙。其他的如civil  union、partnership,德國、法國、英國其實都是這樣的立法。

     在基督教強大的壓力底下,英美各國沒有辦法使用mar-riage,因為marriage是有宗教神聖意涵,因此去年英國通過同志伴侶法,就是civil  partner-ship的法律,規定可以到市政府進行類似台灣的公證結婚,或是在他們所規定的場所舉行婚禮,可是規定絕對不能在教堂舉行儀式,這是被禁止的,當然civil  union會賦予類似婚姻實質的保障,可是通常會有一些限制。

    瑞典共生法值得參考

     今年同志諮詢熱線和很多性別團體,包括新知,討論是否修改台灣的法律,譬如把民法親屬編裡面所有有關「夫妻」的字全部挖掉,改成剛才比較中性的「配偶」,或是「伴侶」。民法親屬編或是台灣有關於夫妻這兩個字的法律,通通都要修改,這是一個非常浩大的工程,以目前立法院的狀況大概是不可能。

     台灣傳統道德覺得「伴侶」就是必須要以一男一女的形式做結合。同志團體認為,可能的方式是制訂特別法──同居伴侶法,讓同志伴侶共同享有子女的親權,同居伴侶法涵蓋的對象不僅僅是同志,還可以還蓋到其他所有共同生活的這些人,包含了類似《黃金女郎》這樣的生活方式,都可以在新的多元家庭的型態獲得法律的保障。

     以瑞典做例子,瑞典一開始是先通過同居伴侶法之後就發現,女人可以更順利的進入職場,對於婦女在社會整體地位的提升是有幫助的。後來發現,愈來愈多人不選擇進入婚姻這個模式,她們選擇像《黃金女郎》一樣單身,可是她們共同居住在一起。《黃金女郎》四個女性不是同志,可是還是住在一起,於是讓同居伴侶法擴大,不再僅限於情感關係的伴侶,而擴大到真正實質共同生活的家庭,因此瑞典通過了一個「共同生活法」。這個前衛的想法,頗值得台灣參考。【記者陳怡君綜合報導】
     
     
  • 黑咩
    太平洋又沒加蓋
    直接去該國家不是比較簡單?
  • 你們去找大陸東南亞女孩

    我們去找台灣熟女

    各取所需很棒啊!

    誰說女人一定得跟男人在一起?

    就受不了大男人啊!就受不了下半身思考啊!

    以互相扶持的角度來說

    女性表現遠優於男性!

    只要她們稍微拋開那種要依賴男人來愛的想法

    女人跟女人在一起更合適

  • 這就是美國所謂的civil law wife之類的玩意兒吧? 我覺得法律還是把精力放到保護兒童比較重要, 要是因為同居伴侶法而讓阿里不達的人對同居者的小孩自動得到監護權不就太可怕了?
  • 這是一個有趣的觀點

    男女關係之外的另一個方向思考

    雖然對一些比較古板的人可能是個天搖地動的大震撼

    但是

    我贊成

    想想

    現在失婚的男女這樣多

    若是女生的帶著小孩

    要工作又要帶小孩

    想結婚比男生帶著小孩難很多

    如果有兩個都是相同遭遇的男生或女生

    或是其中一個的同姓朋友相互相幫忙互相照應

    我覺得有這樣的保障真的好很多

    以適應現在如此多變社會







  • 沒錯

    不然有些男人總是在恐嚇女人

    如果不趕快在適婚年齡嫁掉

    老了就會孤苦無依

    像我這樣年紀大失婚又有兩個孩子的  在他們的眼中更是敗上加敗  一點價值都沒有 

    問題是我們一點也不想跟不適合自己的男人在一起

    只要心放開  路是無限的寬廣 !
  • 嗯 更大部分是自己嚇自己 哈
  • 我贊成啊,
    有些人可以同居十幾年,
    感情依然不變,
    有些人結婚不到一年卻離婚了。
  • 民法架構定義之下的一夫一妻婚姻,相對於傳統社會妻妾奴婢成群而言,是有階段性的歷史進步性<=====大錯特錯!哪�有進步,不當一回事的人多的是。
    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法。所以才有嫡子跟庶子之分。嫡子才在家長死後享有絕對繼承權。明媒正娶的老婆要離婚是要寫休書的。但是妾就不用,想趕走就趕走。
    也只有妻才有權利和夫一同平起平坐的討論家事,妾是沒有資格的。至少漢人社會是如此。當然啦,如果是連續劇寫的那一套也是有可能發生的。
    現在民法比起古代已是比較能保障非婚子女的權利了(庶子)。只要確認好親子關係,就能分得遺產。在古代,除非老爸有交待,否則庶子啥都沒有。
    (以上為本人過去看歷史資料的一點小心得,不認同者跳過即可)

    回歸主題:
    個想法的立意良好,但是同志結婚和伴侶法要分開來看。同志夫妻建立的關係和一般同居伴侶是不同的。同志夫妻可經由法定公開程序在公開的場合宣誓對彼此的忠誠,再比照異性夫妻的模式到戶政單位登記結婚。已有互信的原則為先。爭議較小。

    但一般的伴侶該如何確定是由互信的原則才共同生活的呢?難不成幾個朋友大家說好只是分擔個房租和生活所須,就要到戶政單位登記?那大家鬧翻臉的時候呢?要上法院打官司才能分居嗎?

    倘若其中一位無行為能力者,又或是心智低能者、心智耗弱者。到時發生意外死亡時,誰能確保他的同居人拿出來的遺囑是真實的?
    立案後就要有法律的保障,上述只是略舉的幾個小問題,但為了這幾個小問題若要用法律緇誅必較,會不會太勞民傷財了一點?
    灰色地帶繁多,不是只要立意良好就可以為成立的理由。


  • .
    .
    .
    會不會只有一夜情  也可以分遺產阿
    .
    .
    .
  • 遺產給伴侶總比充公好
  • 菜刀

    我覺得要簽一個同居契約之類的吧

    假如無行為能力就契約無效

    有簽約者就有遺產 贈與 稅法等等的保障和優惠

    如果毀約那就沒囉
  • 嗯 還真是精打細算 哈
  • 而且為什麼老是覺得自己是該被保障的一方?
    覺得婚姻有虧到的話
    可以不要結阿
  • 但一般的伴侶該如何確定是由互信的原則才共同生活的呢?

    上面這個問題要該如何百分百確認?假設:我在簽契約時是遭受到脅迫呢?我有小孩或家人在他手�呢?我能不簽嗎?

    又假設:我在簽時有行為能力,可過了兩年我生病躺在床上,不能行動,但我的想法也變了,我的遺產不想給同居人啊,但我已變為無行為能力者,我該如何變更權益呢?

    又像另一個網友說的,鑽漏洞把我的小孩變成他的;可我可能在變成無行為能力前想把小孩還給前夫,那該如何是好?小孩算是無行為能力者,那他該如何替自已爭取權益?

    我說過,這個立意非常良好;但是週詳計畫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真的是灰色地帶太多了!而且妳覺得和朋友之間有一層法律的關係...............我個人是傾向自由自在的合則來不合者去,不太喜歡跟朋友的互動有那麼多的.......妳認為是保障我認為是束縛啦^^
  • 惟別的話:
    而且為什麼老是覺得自己是該被保障的一方?
    覺得婚姻有虧到的話
    可以不要結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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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要娶她嗎? 哈
  • 我覺得  在婚姻中受到虐待 欺騙 遺棄 還不一定離的掉的案子實在太多了

    像很多感情不睦 分居中的夫妻  如果一方掛掉  遺產對方還是可以分  但如果深究  死者可能是很不想分給對方吧  !

    同居法的好處就是  不合  就搬啊  用腳來行動~~當然一旦搬了  關係就自動失效了  好處也就沒了
  • 懶得看一推廢話

    基本上同性間的愛是非常強烈
    而且基乎會強過異性的愛
    發這種文章
    我覺得對同性戀很不尊重
    因為開板的那一位
    只是不爽男人
    硬坳一個藉口過來打擊男人
    而不是真正的對同性的戀情給予尊重
    而進而使它平等化
  • 可愛書生寶寶的話:
    懶得看一推廢話

    基本上同性間的愛是非常強烈
    而且基乎會強過異性的愛
    發這種文章
    我覺得對同性戀很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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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說伴侶一定要是愛情  不能是親情

    同志才不會這麼狹隘    只准自己戀愛不准他人找伴侶
  • .神鵰俠.的話:
    惟別的話:
    而且為什麼老是覺得自己是該被保障的一方?
    覺得婚姻有虧到的話
    可以不要結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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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要娶她嗎?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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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sir的女人我哪敢染指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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