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D愛之吻.最好你的五歲女兒被吻到嘴巴腫起來還說是愛之吻


看你老師咧
這個法官是怎樣
如果你的五歲女兒被人家吻到嘴巴紅腫瘀青
你還覺得是愛之吻
如果你的女兒下體被塞於冰塊
你也覺得無所謂,反正處女膜沒破

看~


性侵嫌犯判決大逆轉,從8年徒刑,變成無罪,免服刑;4年前,中部一名5歲女童指認遭到27歲男子強吻,嘴唇紅腫、瘀青,下體還被放進冰塊,一審判決認定是性侵罪,重判8年;但更一審法官認為,女童的處女膜完整,以證據主義來講,不構成性侵,至於嘴巴上的傷痕,屬於「熱戀情侶常見的吻痕」,因此改判無罪;有檢察官覺得,二審法官簡直不食人間煙火,要繼續上訴。


5歲女童指認,4年前遭到一名27歲男子以冰塊放入下體,同時嫌犯還以強吻方式,造成女童嘴唇紅腫、瘀青,當時一審判決,認為嫌犯惡性重大,依照性侵罪,重判8年,但到了更一審,卻出現大逆轉,嫌犯改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本案被告始終否認有強制性交的情形,被害女童偵查中以及審理中,前後所講的都不一致。」

台中高分院表示,合議採嚴格證據主義,認為女童處女膜完整,不構成性侵,甚至連女童嘴巴上傷痕,也說經過法醫鑑定,應該是熱戀情侶間常見的愛之吻。

嫌犯從8年重刑到改判無罪,前後差別之大,有檢察官認為,二審法官簡直不食人間煙火,對於這樣的判決感到不可思議;同時也有律師表示,這起性侵案逆轉成無罪,太不合理。

律師王士銘:「女童沒有確切親身經歷這種事情的話,她並沒有辦法跟法官描述,她的下體被插入冰塊。」

一起判決案,出現法官、檢方有爭議,檢方也表示,在收到判決之後將會提起上訴,不讓嫌犯逍遙法外。

  • "女童嘴巴上傷痕,也說經過法醫鑑定,應該是熱戀情侶間常見的愛之吻。"=> 這樣法官是不是該告27歲青年誘拐未成年兒童??

    5歲童跟27歲青年會熱戀嗎?

    哪個法官? 請公佈名字好嗎?
     

  • 這些法官是沒有結婚生小孩嗎?

    是想自己的小孩被這樣對待怎麼受的了

  • 我強烈建議台灣所有法官都應該接受智力測驗
  • 現在的法官腦袋都不知道裝什麼

  • 這個法官智商有問題嗎?

    我看他的智商=智傷了吧!

    最後的判決真的讓人很憤怒!
  • 應該是個書呆子~
    判斷是非對錯就跟寫考卷的是非題或選擇題一樣
  • 其實法官一點都不客觀
    判決常常是看個人感覺
    一件事情能套用的法律很多
    看你怎麼說而已
  • mommoQQ
    mommoQQ

    1.沒姐妹`沒女兒
    2.沒被強吻過` 也沒被放過冰塊
    3.沒女朋友` 因為他女友別人被強吻` 下體放冰塊`他也判無罪
    4.因為上述原因`所以至今單身
    5. 很想紅
    6.他根本是外星人派來臥底的
  • zxzx的話:
    我強烈建議台灣所有法官都應該接受智力測驗
    ----------------------------------------------------------------------
    太贊成了!!!

    已經有太多例"非常人"的法官
  • 起訴方向錯誤
    女童的處女膜完整,以證據主義來講,不構成性侵
    以證據主義來說是說的過去的
    猥褻罪的話應該比較不容易判無罪

    至於嘴巴上的傷痕,屬於「熱戀情侶常見的吻痕」
    這就腦殘了
    還情侶勒
    真TMD
  • 請問現在像這樣的惡行要改判無罪
    被告需要給合議庭各位法官的價碼是多少啊?
  • 對不起我問錯了
    請問要給驗傷的法官多少啊?
  •  這是個講"公平"的社會...噗
  • >>熱戀情侶常見的吻痕

    好像法律書讀得太少 少女雜誌看太多

    5歲跟27歲熱戀 ?? 真是別耍寶了

    先別說處女膜完不完整 光是 嘴巴上傷痕 也說經過法醫鑑定 應該是熱戀情侶間常見的愛之吻 這個就可以認定是性侵

    法醫都指出是吻痕了


    這個法官什麼名字啊 應要調查一下他有沒有什麼操守上的問題才是




  • 怎麼又是台中的法官

    之前襲胸十秒無罪  的也是

    襲胸之後的另一個案子  我忘了是哪個

    也是判無罪 

    唉~ 是那邊的法官認知有問題嗎?
  • 未構成強制猥褻 閃電摸臀判無罪 檢方要上訴(2008/03/06  13:11)

    摸女學生臀部還踹一腳,男子判無罪。  記者詹智淵╱台中報導

    彰化縣蔡姓男子在特賣會上伸鹹豬手摸女性胸部10秒,被判有罪,台中卻有
    這樣截然不同的判例,一名男子從後方摸了女學生臀部,台中高分院卻認為
    他是瞬間偷襲,未構成強制猥褻,所以判他無罪。這名襲臀男子說,當時他
    精神恍惚,才會犯案,很感激法官再給他一次自新的機會。

    這名男子94年4月在台中街頭朝著落單的女學生臀部偷襲,還踢了女學生一腳
    ,當時女學生記下車牌,他當場被警方逮捕。

    談到這段往事,男子說他很後悔,「那時候就很快,就這樣碰一下,就這樣
    走過去,就這樣碰一下,我也很後悔。」

    男子說,幾年前他被騙錢,所以精神恍惚,才會犯案,不過,被害人指證歷
    歷,法官將他判刑8個月,男子上訴,本來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男子繼續
    上訴,這次法官有了不一樣的解讀。

    台中高分院庭長吳火川說:「本案只是輕摸一下而已,所以很難認定有強暴
    脅迫,或相同於此的方法。」

    法官認為,男子偷襲女學生臀部是瞬間偷襲得逞,女方尚未反應,男子就已
    經逃離,所以不構成強制猥褻,判他無罪。不過,男子摸臀是事實,不能說
    閃電摸臀就沒罪,檢方不服,將再提上訴。



    嗯....是同一位法官
    偷襲無罪
  • 台中高分院庭長吳火川

    是他判的嗎?

  • 真想罵髒話

    那位法官名字叫啥啊
  • chic333的話:
    台中高分院庭長吳火川

    是他判的嗎?
    ~~~~~~~~~~~~~~~~~~~~~~~~

    應該不是
    好像有規定法官不能對外講案情
    所以統一由指定的發言人發言


    奇怪了,記者追新聞不是很有本事嗎
    為什麼寫新聞時不乾脆寫出這位法官大名
    讓我們大家認識一下
    這位具有真知灼見,精聞見解的法官?
  • 哪來這樣腦殘欠揍的官啊!

    虧他還講得出愛之吻

    是情色小說看太多了嗎?

    真的有夠可恥的!

    叫他女兒去給犯嫌吻看看

    看有多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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