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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有律師嗎?關於夫妻履行同居義務

如果甲常年居大陸  甲妻與兒女在台灣住a住所

甲一個月回來幾天到a住所(甲名下)

甲要求 甲妻付房租 給甲     以及負擔a住所管理費

甲妻不願負擔甲名下住所之費用   因而搬到b住所(甲妻名下)

請問這樣  會形成惡意遺棄的罪名嗎
  • 誰遺棄誰?
  • 你不懂法律  就別多問了咩
  • 利樂包
    利樂包
    應該是不會吧

    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

    我記得以前是規定以男方的住所為準,但是現在已經改為雙方約定的居所為準
  • 惡意遺棄乃民法第1052條 第五款、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此乃離婚事由而產生的離婚請求權。

    成立惡意遺棄的要件須包括:主觀要件及客觀要件。

    主觀要件乃夫妻一方具有惡意,即夫妻一方有積極想要破壞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思,才構成所謂「主觀惡意」。

    而客觀要件必須要有「遺棄的行為且在繼續的狀態中」,得細分為三類型:
    1、同居義務的違反且無正當理由。
    2、家庭生活負擔義務的違反,此為夫妻的普通效力,由夫妻平均負擔家庭生活費用。
    3、扶養義務的違反。

    這個案子對方應該會主打第2項,我針對第2項說明。
    甲妻住在b住所(現修法後已沒有以男方住所為主的規定),所以在這裡沒有家庭生活費用義務負擔違反,就沒有構成惡意遺棄。故整個案件上構成要件(主觀+客觀)不該當。甲夫並沒有因第五款的規定,而取得離婚請求權,甲夫在實體法上無離婚請求權,就沒有訟訴標的,法院不會判甲夫勝訴,甲妻也不會形成惡意遺棄的罪名。




    我還不是律師,不過念的是法律,看到有案例就忍不住想解題,以上只是個人對這案子的想法。
    在版上律師出現前,能先給妳點意見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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