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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受災戶減稅之規定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
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
報請本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
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請參考http://www.ntas.gov.tw/county/ntas_h/exame.jsp

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相關書表,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向本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
可就近向本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專線0800-000-321查詢。

有些好像要照相存證
有需要的人可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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