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緩刑 法官:他對科技貢獻很大


法官是說
只要你有才能,犯案都可以緩刑一次...?

太扯了真可惡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15/4/1huyk.html

黃姓工程師在一家人造衛星研究機構工作,懷疑同公司女友劈腿,經常辱罵、跟蹤。女友受不了提分手,黃男竟兩度性侵女友,還限制行動;但承審法官認為,被告在公司屢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的貢獻」,犯後態度良好,十四日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二年徒刑,緩刑五年,並交付保護管束。

年近四十的黃男,去年二月和同事A女交往。黃男疑心病重,每次見到A女和男同事攀談,就以為背著他搞曖昧或劈腿,常當著眾人面前辱罵A女,甚至跟蹤騷擾,搞得A女快要精神分裂,提出分手。

詎料黃男某晚,利用下大雨機會,誆騙可以開車載A女到停車場牽機車為由,將A女強載到苗栗家中。黃男要求復和,A女執意不肯,黃男一氣之下,不僅動手毆打A女,還性侵兩次得逞。A女被黃男限制行動兩天一夜後,始獲得自由。

承審法官認為,黃男性侵被害人兩次,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又限制行動觸犯妨害自由罪,應以數罪分論併罰。惟被告在公司表現良好,迭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之貢獻,且犯後態度良好,願意與被害人和解,強制性交罪各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應執行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妨害自由罪處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並支付被害人卅萬元和解金,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 恩恩,  去查査他叫啥名字,  然後請他出來喝咖啡吧.........
  • 聽說法官判錯刑也是要揹業障的
  • 太可笑了
  • 原來從事高科技產業

    不但賺錢多還可以免罪
  • 我們應該找比爾蓋茲來雞姦這個法官

    以他對科技貢獻的程度...承審法官搞不好還要跟他道謝
  • 新聞N
    新聞N
    法官在那方面可能有特殊癖好。
  • 那法官判的太怪了
    有貢獻就可以緩刑
    真的是•••難怪社會越來越亂
  • 最近看了很多新聞
    人要在法律前人人平等還是很難...
  • 但承審法官認為,被告在公司屢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的貢獻」,犯後態度良好,十四日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二年徒刑,緩刑五年,並交付保護管束。

    -------------
    這段亂好笑的

    好像在表揚英雄喔XD
  • 這是在變像鼓勵高科技或有貢獻的人犯罪嗎?
  • 我也要...我對健康教育14.15章很有貢獻~~~~~~~~~~
  • 台灣真的公平正義已經被判死刑了

  • realeric的話:
    原來從事高科技產業

    不但賺錢多還可以免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強制性交罪各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應執行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

    乾無勒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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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罪並非無罪

    古代沒有緩刑一辭

    當朝廷美其名要赦免有功的大臣或將軍的重罪

    於是有"免罪"這種類似緩刑的替代方案

    像是貶官削爵或充公家產

    蘇軾就因為得罪了王安石

    而由當朝一品被貶為杭州太守
  • 不知道為什麼一直有人貼這則新聞
    已經看到第三次了
    這個之前的板已經有人其他人回應
    是因為和解才緩刑的

    看看下面的追蹤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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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同居人性侵  邊告邊拍婚紗照
      更新日期:2009/04/15  04:09 
    〔記者黃美珠╱新竹報導〕同居人或夫妻間,彼此就算曾有過100次性行為,但在第101次,有人不願意,另一方就不能硬要,否則就是違背對方的性自主意願,會吃上強制性交罪。新竹地區一名38歲黃姓男子,雖是國內航太科技菁英,卻因此吃官司,還要登報道歉。


    女不撤告  男登報道歉


    據了解,黃某和被害人在案發前是同居人關係,女方在短暫交往2、3個月後,認為黃某有些行為異常,所以想分手。然而黃某認為女方另有新歡,在心有不甘下,才會犯下本案,但是案發後直到雙方正式分手前,仍一度維持同居關係。


    新竹地院表示,本案典型吻合性侵害案在修法後,尊重當事人性自主權的精神;即使是夫妻,只要太太說「不」,先生也不能硬要。


    判決指出,本案當事人都是國內航太科技界的菁英。去年4月底,被害人提出分手後,同年5月6日晚,黃某趁兩人一起參加某社團聚會,把被害人騙上車載回住處,予以毆打又2度性侵,並且限制被害人離去、上班,期間被害人曾虛與委蛇趁機離開,驗傷後報警。


    辯方向法官說,事發後2人仍同居,還曾拍下多幀婚紗照,狀似雙方有意要結婚。合議庭為此也從中勸諭雙方,希望彼此能圓滿好聚好散。但被害人堅持案發時,2度被迫遭到性侵,所以法官依法論法,只能依照兩個強制性交和一個妨害自由罪,判處黃某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不過雙方後來以30萬元和解,男方也答應女方,將在報紙的頭版頭,以至少7.2公分乘以4.2公分大小的「道歉啟事」,載明「黃XX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國97年度訴字第XXXX號案件,特此登報對被害人甲女道歉,並將悔改」。


    所以合議庭尊重被害人,另給黃某緩刑5年,且緩刑期間必須交付保護管束的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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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樁奇怪的恩怨不是那麼單純
    告自己的同居男友然後還繼續同居?
    而且在訴訟中還去拍婚紗照?
    這案子誰也不知道究竟是發生何事?
    而且最後女方也收下和解金所以被告才被判緩刑的
    這案子疑點那麼多
    最後也和解了
    因為和解而判緩刑
    法官只是把緩刑理由寫好看一點而已
    卻被有心人拿來大做文章

    我沒有說這件案子誰對誰錯
    只是提供大家可以思考的方向
    普通被強暴受害人會繼續跟施暴者同居並拍婚紗?
    會選擇把強暴犯送進監獄還是拿和解金30願讓他不用被關?

    我不想評斷這案子誰對誰錯
    只是若是情侶吵架然後就亂告一通
    浪費國家法院的資源
    然後記者又寫一些片面報導來挑動大眾情緒

    有病的不是我們的司法
    有病的是我們的媒體
    毒害相信媒體的社會大眾




  • mimichan的話:
    我們應該找比爾蓋茲來雞姦這個法官
    以他對科技貢獻的程度...承審法官搞不好還要跟他道謝
    +100000000000000
  • 連  法官的價值觀    都變的很資本主義了~~~

    =  =毫無公平可言~~~~

    這樣的話  很多大企業家  都可以性侵一次  緩刑了~~~

    果然人創造出來的社會  有一定的黑暗~~


  • mimichan的話:
    我們應該找比爾蓋茲來雞姦這個法官

    以他對科技貢獻的程度...承審法官搞不好還要跟他道謝
    ===========

    哈哈哈....
    虧你想得出來
    真有道理的




  • PrincessPisces的話:

    真的是太扯了!
    只要對科技有貢獻就像有了免死金牌

    by    the    way    ~你的圖片是隻老鼠嗎?
    怎麼會化成這樣?好可愛又好好笑喔~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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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  是我家的黃金鼠,  我昨天發現我的Photoshop裡有裝假睫毛的筆刷,  就拿來玩玩看XD
  • 和解固然是一回事  (對當事人來說    一切賠償    還有登報)

    但和解背後    其實也突顯...職業輕重

    如果和解    背後身份換成是攤販呢 
    職業在法官心中的社會價值有多少份重呢  (文化創意產業) 

    職業輕重    反正任誰都會討論

    但由一個執行公務的執法人去突顯就握有生殺大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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