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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正撕票案 主謀更十審仍死刑<~~那三審定讞是什麼?

為什麼可以纏到十審?我真的搞不懂,不管他有罪或沒罪不是三審定讞就要決定嗎?
而且不管他有罪沒罪,我們這奉公守法的納稅人要養他"二十二"年耶! 




陸正撕票案  主謀更十審仍死刑
  更新日期:2009/04/13  13:05 
纏訟22年轟動全國的陸正綁架撕票案,高等法院今天更十審宣判,合議庭依「強劫殺人」、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等罪,判處主謀邱和順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邱和順在得知判決結果,當庭大喊司法不公,義務辯護的律師團和人權團體則是質疑,被告曾經遭到刑求和虐待,加上陸正的屍體至今下落不明,全案疑點重重又充滿爭議,呼籲司法單位拿出勇氣,改判無罪。


(杜大澂報導)


這起案件纏訟至今已經二十二年,被告也成為司法史上羈押最久的未決案件,上午高等法院更十審宣判,人權團體和民間司改會出面聲援,不過,合議庭仍依強劫殺人、擄人勒贖故殺人等罪,判決主謀邱和順應執行死刑,褫奪公司終身。羈押中的邱和順得知判決結果,情緒激動,當庭高喊「我沒有做,你們都沒有幫我調查,還判我死刑」。


義務辯護的律師李勝雄則是質疑,被告曾經遭到刑求和虐待,加上陸正的屍體至今下落不明,全案疑點重重。李勝雄進一步指出,蘇建和案的被告都可以獲得交保,為什麼邱和順不行。


由於被告方面將再提上訴,全案充滿爭議,辯護律師希望,司法單位能夠拿出勇氣,改判無罪,讓這起懸案儘快獲得解決。


  • 是三級三審沒錯

    但更十審..

    非常上訴好像是由檢察總長所提出

    而不是由被告..

    所以...新聞有時候就像連續劇一樣

    用自己編的...
  • 沒做?那在國道100K把贖金袋拉上去的是誰......
  •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topic_sue_detail.asp?id=1432

  • 沒法子啊~
    政府沒guts
    才造成  依法判決後
    卻沒人敢執行的好笑情況

    不是只有他這個案子    沒執行而以
    有多少死刑犯  判決確定

    但你有聽到近年有誰被執行槍決嗎
    大家都不想  也沒那個旦旦   
    讓自己任內有人被執行槍決.

    這跟十八趴優惠存款一樣
    政客只能喊喊    不敢動它是一樣的

    可憐的的是    台灣的媒體    報新聞搞的像寫小說一樣
    都沒法子很正確  很平實的去報導
  • 只要少了--不得上訴--這四個字

    就是無止盡的這樣繞下去

    沒找到屍體沒任何一個法官敢斷下此案




    另外--李勝雄是吧
  • 好怪
    為什麼可以拖那麼久

    記得前陣子台灣啟示錄有報導的"某某之狼"
    集團強暴殺人
    也是拖拖拖
    主嫌還聲請假釋?
    (知識+有人說當年未成年的共犯都快出獄了)

    沒天理
  • sorry

    上面提供資訊有誤

    此案是"更審"    不是非常上訴



  • 三審定讞指的是在第三審(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時,判決有罪或無罪確定,並不是指審判到第三次就確定
    陸正案,是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時認為還有需要調查的事實,判決把案件發回高等法院更新審理,就回復到第二審審理的狀態,並沒有三審定讞,最高法院每對高等法院判決發回一次就是更一審,發回了十次,所以是更十審

    唉~~
  • 既然沒有找到屍體
    就沒有證據證明陸正已經死亡
    就算是閻羅王也是依照個人生前的功過來決定他甚麼時候死
    既然沒有找到屍體就不能證明他有殺人
    若要用"陸正可能已經死亡"來當作剝奪一個人生命的理由
    也未免太過牽強

    我們都不是神
    沒有權力決定一個人的生或死
    法律賦予法官及國家執行單位公權力決定一個人的死
    是由於維護社會安全及和諧的理由
    縱使是公權力要剝奪人的生命
    那也是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

    受刑人在監獄裡面是要勞動的
    根據監獄行刑法
    第三十二條(勞作金之給予)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三十三條(作業收入之分配)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也就是說他們要賺自己的餐費跟幾付監獄管理員的薪水
    剩餘的錢要提撥賠償金給受害人家屬
    這些都是新聞沒有報導出來的內容
    而那些已經領了好幾年賠償金的受害人家屬(監獄強制提撥一定要給的)
    還要一邊領錢一邊哭訴
    到底是甚麼心理......

    PS
    就算是真的有受害,都已經過了十幾年了,傷痛也已經減輕了許多
    更何況根本就沒屍體不能證明陸正已經死亡


  • 我要變成大美女~*的話:

    --------
    請問大美女

    被害家屬不能請法院宣告死亡嗎


    不過...就算宣告死亡好像也跟此案無關
    對吧?
  • 22年耶
    小孩還在的話都成人了
    陸正的父母這22年來應該沒有一天不傷心的吧
    雖然後來又生了一個弟弟
    據說超像陸正的
    但是這個事件還是父母心中永遠的痛
    希望正義可以得以伸張
  • 我要變成大美女~*的話:
    PS
    就算是真的有受害,都已經過了十幾年了,傷痛也已經減輕了許多
    更何況根本就沒屍體不能證明陸正已經死亡





    妳有什麼立場這樣說話?

    妳有死過兒子嗎???

    妳知道那種痛    無論妳生了一打來彌補    還是錐心泣血嗎??

    妳說的對    我們都不是神    不能定人家生死

    同樣的    我們也沒有權利說    誰無罪!!!!!!

    如果什麼都一定要找到一堆白骨才能定罪

    什麼都要站在法的角度    人還需要情跟理嗎
  • charlotte7241的話~~~~恕刪
    謝謝你,我懂了。不過這樣我更生氣;我覺得這樣的制度很有問題。
    我也不知陸正到底是不是邱先生殺的;我po這個不是要說邱先生是有罪的。
    只是....唉!反正我就覺得的很扯,如果拿不出證據硬把他晾在那或是踢來踢去就是對的嗎?就算他有罪也二十二年過去了;沒罪的話,二十二年耶!萬一他申請國賠這不是小數目吧?

    法官的心也是肉做的,要下判決沒有想像中容易;這個老百姓都知道!但是你既然選擇這個國家重責交付的工作,就不要再像個初戀少女一樣的只會猶豫不決!浪費公帑!

    別理我,小老百姓稅繳的很辛苦。



  • a01的話:
    我要變成大美女~*的話:

    --------
    請問大美女

    被害家屬不能請法院宣告死亡嗎


    不過...就算宣告死亡好像也跟此案無關
    對吧?
    ======================
    是的
    宣告死亡是可以向法院聲請
    但是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認為他死亡
    以後失蹤人若回來是可以撤銷的
    所已宣告死亡並不能證明他有殺人
  • TO曼誹洛

    我並沒有說他無罪
    也沒有說他有罪

    還是你認為你是上帝
    可以因為你的判斷(就是你說的情理,推斷他可能有殺人)
    就可以決定剝奪一個人的生命
  • 如果什麼都一定要找到一堆白骨才能定罪

    什麼都要站在法的角度        人還需要情跟理嗎
    ==========================================
    將殺人犯處以死刑
    是因為他殺了人
    並不是為了滿足被害人家屬的報復心理

    很多事情可以站在情理的角度不一定要站在法律的角度
    但是就剝奪一個人的生命而言
    不能用情理就決定把一個人殺死

  • 我要變成大美女~*的話:
    還是你認為你是上帝
    可以因為你的判斷(就是你說的情理,推斷他可能有殺人)
    就可以決定剝奪一個人的生命





    我不認為我是上帝 但妳也不是

    我只是一個曾喪子的媽媽

    是你 先說人家隔這麼久 傷痛也減少許多了 依據是什麼??

    我只是要告訴妳 妳這麼說話很不對 很傷人 很不將心比心

    我所謂的情理 當下邱和順自己看到陸正的衣物時 有什麼好怕的?

    為什麼要大哭小叫又下跪?? 這些反應都不該列入考慮嗎

    執著在尋屍體 見屍定罪 一群人要毀損一個小小孩 不是這麼難的事 所以非要見屍不可 對家屬來說 更是再一次的傷害



    至於邱和順他有沒有罪 他自己心理有數 我不評論

    這也不是人家開版的用義
  • 我要變成大美女~*的話:
    =============================
    事實上法院審理時,並不是一定要看到屍體才會判殺人罪成立,因為只要證明到這個人周遭的情況,合理推論應該是死亡的時候,就可以了.
    陸正當年只是一個10歲的小孩,在綁架案後就失蹤了,抓到的同夥中,其中有人承認把陸正丟到海中了,即使沒有找到屍體,在當時的情況有可能還活著嗎?所以法院用擄人勒贖且殺人罪判了
    陸正案的焦點,是在沒有找到屍體的時候,能不能以擄人勒贖故意殺人來判決死刑,也就是最高法院一再發回的最主要原因

    妳的想法是沒找到屍體,不能證明殺人罪成立,原則上是不該判到死刑,是另一派人的看法,只是單看妳上面的說法,很容易讓人誤會妳只是單純反對判死刑.
  • charlotte7241的話:

    妳的想法是沒找到屍體,不能證明殺人罪成立,原則上是不該判到死刑,是另一派人的看法,只是單看妳上面的說法,很容易讓人誤會妳只是單純反對判死刑.

    ===========================================================
    原來是誤會我反對死刑
    基本上我是贊成死刑的
    但是在執行死刑的前提下
    我認為應該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有殺人
    才能夠剝奪他的生命

    當然我也在贊成你所說的
    在某些情況之下,不一定要見到屍體才能判定他有殺人
    但是在這個案子之中
    他的確沒有屍體
    兒所謂將陸正丟入海裡並沒有人證物證
    只有被告的自白(而這裡面又有刑求的問題)
    所以對於殺人的證據時在是太過於薄弱
    這也就是一直發回更審的原因之一

    至於以上那個自稱喪子媽媽的發言
    也許你是因為喪子後過於傷心所以比較憤世
    我不是上帝
    所以我不能決定邱是不是要被處死
    但是我不想用所謂的情理跟感覺以及報復心態來剝奪邱的生命
    因為這對邱的媽媽來說~是一種傷害
  • 我想...大美女要講的是...

    單就法律上來講
    為什麼會一再更審

    一個人的生死
    除了制度面外 
    要考量的更多

    這是為什麼一個好的法官
    各方面的素養都要夠好才ok

    就算  法官己經判刑了

    法務部長  或  總統  不核准執行(我不曉得權責是在誰手上)
    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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