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野花兩株 被銬上警局

警當場逮人  竊盜罪移送

〔記者謝鳳秋╱中縣報導〕會不會太超過?台中縣五十六歲高姓婦人挖了豐原市路旁空地兩株波斯菊,被埋伏在旁的便衣警察以竊盜罪移送法辦,還銬上手銬,折騰八小時才釋回。撒下花種的豐原市公所估計,這兩株波斯菊,市價最多兩元。

兩株波斯菊  市價兩塊錢

高姓婦人說,本週三下午二時十分左右,先生騎機車載她行經豐原市北陽路四百五十巷與豐原大道間,她看到空地上的波斯菊很漂亮,就動手挖了兩株,打算帶回家種。不料這時候一名著便服男子從附近一部車裡走過來,表明警察身分,並說:「你們在偷花,我要以『現行犯』逮捕你們」,她嚇壞了,乖乖配合。

警方找來豐原市公所清潔隊林姓隊員,林員指認說,為美化新闢道路,清潔隊在路旁空地撒了波斯菊種子。警方進一步請林員估算價值,林員認為頂多一株一元,也同意與高婦和解。和解書中,高婦寫道「因不知是公所植栽而犯錯,經公所林員諒解達成和解,以新台幣兩元和解」。

高婦說,原以為和解就沒事了,但警方仍依竊盜罪將她銬上手銬移送,先送到警分局,再送到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晚上近十時裁定釋回。

折騰八小時  才獲檢釋回

為這件事,折騰到晚上十點半才回到家。高姓婦人說,她一輩子沒做過壞事,這次真是飽受驚嚇、惡夢連連。

台中縣議員陳清龍批評警方小題大作,空地上沒有花台或矮籬區隔,民眾確實容易誤解為野生花草。陳清龍質疑,員警疑為「春安」績效,硬要入人於罪,執法作為不符法律上所謂的「比例原則」,陳清龍認為警方當時頂多口頭告誡一下即可。

縣議員抨擊  警執法過當

轄區豐東派出所所長黃東榮表示,當地經常發生民宅、公物竊案,郭姓、簡姓員警前往執行肅竊,見「偷竊現行犯」若不執法也是瀆職,高婦帶鏟子去挖波斯菊,明顯是「預謀」,他不認為員警執法過當。

豐原警分局長陳清新說,「以社會觀感來看,是有點過當」,高婦行為違法,但員警執法應顧慮比例原則及犯意。

而對於高姓婦人因兩株波斯菊被當竊盜現行犯上銬移送法辦,檢方認為,這是警察逮捕人犯的程序,是否過當,檢方不予置評,而類似案件通常會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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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的就不要碰
不就沒事了

  • 我不認同版主

    警察只是想衝業績而已
    婦人是有錯,但不至於是這樣處理
    警察難道沒有基本執法的常識嗎?
    花這麼多資源來處理這種事
    是沒其他案子可以辦了?

    如果真的太閒,或許可以考慮放無薪假
  • 我的看法:

    老婆婆錯,  公家植物不要亂採.
    找媒體來投訴一件自己做錯的事情.
    感覺挺不知羞恥的.

    但我懂從另一個角度看.
    明明有很多事情警察更要處理.
    結果是柿子挑軟的吃.
  • 樂雕緣的話:
    我不認同版主

    警察只是想衝業績而已
    婦人是有錯,但不至於是這樣處理
    警察難道沒有基本執法的常識嗎?
    花這麼多資源來處理這種事
    是沒其他案子可以辦了?

    如果真的太閒,或許可以考慮放無薪假

    ****************

    +1

  • 我也覺得你守法就好了

    管警察去辦誰  管警察去辦大案子  還是小芝麻

    雖然說是有點執法過當  沒必要折騰那麼久  但是不抓不行

    不然怎樣  小案子都不辦  大家都去犯小案子是這樣嗎

    就像我男友每次被開紅單就唉唉叫

    我就會很生氣的罵他說  你要是遵守交通規則  是會罰到你嘛



  • 我是覺得銬手銬很誇張,  感覺好像擅用職權.
    但我同意錯就該罰.
  • 我也同意錯了就該罰…
    但上腳鐐、手銬真的太誇張了點吧…

    挖路邊的花真的不應該啦~
    但…我看爽報…那個婦人指出挖花的地點~說實話還真的很像雜草叢生的荒地野…
  • 恩恩呵呵去洗澡
    恩恩呵呵去洗澡
    最好是台中的地檢署天天都擠滿偷摘花的人ㄎㄎ
  • 好厲害喔
    這樣也可以扯到無薪假



    那議員是婦人自己去找來的嗎
    我家也有種菜
    真的會有人偷耶
    應該叫警察來銬銬看
  • 一株~1元~

    兩株~2元~



    偷這個兩元的東西....

    然後被上手銬~~

    擾民+1

    我看報紙照片~那跟野花有什麼不一樣~~

    那邊根本就像是~~工程地~~

    要種花~~也要規劃也要插牌子吧....
  • 仙貝的話:
    抓得好
    抓得好

    如果每個人都認為警察該去辦更有意義的事
    小事不用花資源辦
    那我可以說
    什麼事都辦不好
    ==================================
    我並不是因為警察什麼事都管才在罵
    而是很多警察對民眾的報案
    只是備案,然後放著,卻沒有盡心去查
    我想,如果去查查該分局未破案的竊案應該也是一堆
    不把資源集中去偵查對人民生命財產有危害的案件
    而是去把這種"小事"做好??
    為什麼呢?
    因為對警察來說,這種小事,也算是破了一件竊案
    業績就有了,總比辛辛苦苦去查了半天,卻沒有什麼結果

    如果每次有人採花,丟紙屑、插隊,就要鬧到地檢署
    這樣就可以把任何案件辦好嗎?
    噗…蠻好笑的

    這種事,要是員警肯當面勸戒
    要他把花種回去
    就代表員警不是為了業績
    我會為他拍拍手的
  • 手銬腳銬說不定是轉換地點的必須動作,  別怪警察.
  • 我並不是因為警察什麼事都管才在罵
    而是很多警察對民眾的報案
    只是備案,然後放著,卻沒有盡心去查
    我想,如果去查查該分局未破案的竊案應該也是一堆
    不把資源集中去偵查對人民生命財產有危害的案件
    而是去把這種"小事"做好??
    為什麼呢?
    因為對警察來說,這種小事,也算是破了一件竊案
    業績就有了,總比辛辛苦苦去查了半天,卻沒有什麼結果

    如果每次有人採花,丟紙屑、插隊,就要鬧到地檢署
    這樣就可以把任何案件辦好嗎?
    噗…蠻好笑的

    這種事,要是員警肯當面勸戒
    要他把花種回去
    就代表員警不是為了業績
    我會為他拍拍手的

    =========

    中肯~
  • 仙貝的話:
    致命七七乳加巧克力的話:
    一株~1元~

    兩株~2元~



    偷這個兩元的東西....

    然後被上手銬~~

    擾民+1
    ************

    偷東西跟該東西本身的價值無關
    是行為問題

    台灣人就是這樣
    看到不錯的東西好像沒人的就想納為己有

    抱歉>”<我對這版好像太熱血了點~噗
    ===================
    +1

    去他的看起來像工程地
    再怎樣也不是自己的地,上面的東西就是不能去動!
    我家還在蓋的時候,我和我媽偶而會去工地整理
    帶過去的水桶垃圾桶一下就不見了(只是出去買個東西回頭就不見了)
    怎麼?沒人入住的東西就能拿?
    再來,入住之後也是竊案不斷
    對啦,小案,我種圍牆外面(還是在我家產權的範圍內,只是沒有再多一道圍籬)的花全被挖空
    扯的是我人還在,還看到媽媽帶小孩來剪花的...說:ㄟ,這裡有新的耶,跟上次不一樣的!多剪一點回去插插看會不會活!
    不是自己的東西不告而取就是偷
    私人的地是私人財產,國家的地是國有財產,哪有什麼"沒人的"??
    我也很想請警察來銬一銬
  • 台中的警察只管這種事

    難怪台中的治安"赫赫有名"
  • 今天她挖2顆
    明天換另一個人挖2顆.....
    勿以惡小而為之....

    不過上手銬...是有點誇張....
  • 那老婆婆帶鏟子去挖應該是早就"相"好了~
    只能算是給他一點教訓啦

    不過警察埋伏在那裡等人來偷花
    也太...
    浪費人才了吧......


  • 台灣民眾不守法算出名的 

    一個版上就可以看出來  有多少人對法還不懂

    法就是法  該怎樣就怎樣  上手銬是因為現行犯 

    有啥小題大作 

    啥叫浪費資源  如果連這種小事民眾都不守法了 

    那枉談而論說要民眾知法守法

    就如同現在  大家明知拉k是不好的k是毒品 

    但法律對這級毒品還沒立法  也就不能抓 

    搞的現在年輕人一堆人在拉k 

    真是md  臭死人


  • 縣議員

    人家家裡被偷光,你不出來罵

    2元你出來罵

    很熟喔?


    頂著人民夠苦的尚方寶劍,偷的東西是能吃喔?

    當人民真是可憐
  • realeric的話:
    不會說這邊不能採喔

    如果有景查在旁邊看你停車

    等你停好在來開你罰單

    你會決得怎樣
    =========================
    你知道工地的磚頭拿了也會被抓嗎

    廢棄的砂石拿了也會被抓嗎

    人家賤是人家的事

    你管好你自己了話  人家有理由抓你嗎

    不是自己的東西本來就不該拿

    警察躲在那邊他是賤呀  問題是你不要做了話

    他有理由抓你嗎
  • 仙貝的話:
    而且
    每個人做錯事當然都有不同的理由.背景.藉口
    每個人當然都會說"我不知道啊"
    但是誰知道他是不是真的不知道?
    那警察是不是又要去判斷他是不是真的不知道來決定該不該罰?
    (當然~還是有情況明顯的個案可以從輕落啦)
    如果要顧慮這麼一大堆
    執法者更無所適從..一切只會更複雜化
    最簡單的就是
    公事公辦
    不用講這麼多廢話
    日子久了
    效果就出來
    -----------------------------

    +1
    ya  i  totally  agree  with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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