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機車改裝「翹管」排氣噴人臉,違反交通安全法可罰

新聞出處:http://www.nownews.com/2009/01/12/138-2393573.htm

(2009/01/12  00:27)
機車變更原有規格影響行車安全,違反交通安全處罰條例。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全面禁菸能讓許多人免受二手菸的毒害,但在路上卻有很多機車騎士為了追求時髦和速度,把排氣管改裝往上翹45度,甚至是70度的「翹管」,原本應該是往地下排放的廢氣,這下變成直接往後方騎士的臉上噴,無辜騎士實在無可奈何。不過其實這已違反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將可處900至1800元的罰鍰。

油門一催,機車傳出低沉轟隆隆的引擎聲,這就是改裝過後的排氣管,但這還不是最誇張,在馬路上時常可以看到往上的「翹管」,  廢氣就直接往上噴,而最衰的就是正好在後面的機車騎士。有民眾抱怨,這樣真的很糟糕,有時戴隱形眼鏡會覺得有東西在眼睛上,實在很不舒服。

無辜騎士被燻的受不了,但又無可奈何,很多人都準備口罩自保,不過「翹管」其實已經違法。台中市交通隊員指出,變更原有規格至影響行車安全,這是違反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16條1項2款,要處機車所有人900至1800元的罰鍰。

改裝「翹管」違法又害人,廢氣不但有灰塵,還有化學汙染物高溫氣體,可能讓後頭的倒楣騎士輕微灼傷,因此機車族在耍酷改裝前,可得三思而後行。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陳學風、葉弘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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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大家還是踴躍檢舉吧!
  • 終於稍微不麻木了......

    只有台中會取締嗎?

    我記得板主以前投訴過這問題    交通單位不理...
  • 趕快來個大執法吧~
    超討厭這種改裝車~
  • 原廠車就配備這種“顏射管”的怎麼辦


    這可是監理所合格發給車輛執照的喲



    要地方法對幹中央法嗎??
  • 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十六條,針對的是“汽車”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這位交通隊員是怎樣畢業的呀??
  • 我也很討厭“顏射管”


    不過網路隨便搜尋一下

    都可以看到交通部的回文是:“無法可管”了吧

    http://news.epochtimes.com/b5/7/5/9/n17043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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