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控告父親性侵 逾告訴期不受理



        *  2008-12-24
        *  中國時報
        *  【鮮明╱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開設神壇的男子,涉嫌從八十五年起,以調配專為女性設計的中藥為由,多次要求十歲女兒脫掉褲子讓他觀看下體,並藉口「練功」對她性侵害。女兒隱忍多年,直到去年帶男友回家過夜,被吃醋的父親趕出家門,才憤而報案揭發父親獸行。

         不過,法官根據被害女子所寫的日記,查出她最後被性侵的時間應在八十九年四月間,由於當時性侵害仍是告訴乃論罪,女子提告時間已逾半年告訴期間,只好對這名父親做出公訴不受理的判決。

         被害女子是父親外遇生下的私生女,九歲起由父親獨自撫養。女子的父親曾開設神壇,自認對中藥頗有研究,經常在家配藥、練功。

         被害女子指控,父親於八十五年起,以調配一種專為女性設計的中藥,必須觀察女性生殖器為由,要求她脫掉褲子讓他觀看下體。被害人不敢反抗,沒想到父親食髓知味,再以一起「練功」為由,對她性侵得逞。

         被害女子長期淪為父親洩慾的對象,不敢聲張,直到去年,已廿一歲的被害人帶男友回家過夜,父親撞見竟然醋勁大發,把女兒及其男友趕出家門,被害女子這才忍無可忍,向警方報案控告父親性侵。

         檢方開庭時,被害人父親否認犯行,被害人則提出三本日記為證,其中,第三本日記第九頁,出現「二、卅(農曆二月卅日)、那混蛋男人又讓我練、去死」等字眼。檢方認定這本日記是九十年間所寫,係被害人最後遭父親性侵的時間,將她父親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不過,法官發現,同本日記第十頁記有被害人參加表哥婚禮的情況,而被害人表哥係於八十九年四月九日結婚,有喜帖及戶籍謄本為證,因此認定最後被性侵的時間應在八十九年農曆二月卅日,即國曆八十九年四月四日。

         由於性侵害修正為非告訴乃論罪,係從九十年元月一日起施行,法官認定被害女子的父親最後一次犯行,是在新法施行之前,屬於告訴乃論罪,女子提告時間已逾半年告訴期間,只能做出公訴不受理的判決。至於民事部分,由於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只有兩年期限,被害女子也無法再求償。
  • ㄊㄋㄋㄉ
    剛才才看到有一個變態被關出來後
    壓抑不住衝動又性侵犯8歲小女生
    現在又看到這個
  • 台灣  有病的男人  真多
  • 這是什麼爛法律?!
  • 10歲的小孩    哪裡知道什麼半年    2年的時效
    當時沒有人救她
    當然是等長大了    懂事了    才知道要替自已討公道

    看了很生氣    保護壞人的法律   
    +1

    被害人的人權在哪?
  • ~babie~的話:

    被害人的人權在哪?
    -----------------------
    +1

    法官的腦袋在哪裡?
    ...........>_<...........
  • 法律可能是變態老男人聯合起來修法的?

    真是夠了!這種社會!
    哪天滅亡我也不覺得訝異.
  • Tina//
    Tina//
    唉~~好可憐的女生
    每次看到這種新聞都很想吐
    因為雖然我沒這種可怕的遭遇,但也有點接近了
    我們家的浴室是玻璃門,外面走道雖然有幕廉蓋著
    但那個幕廉有空隙,稍微看的到裡面
    有一次媽媽和爸爸一起抬個東西進房間
    我在洗澡聽到他們進房間的聲音,驚的要死(通常爸爸在家我不洗澡因為浴室是整片玻璃的關係,都等早上他出門我要上班了才洗,那天是我早上洗到一半,爸爸突然回家),之後爸爸出門,媽媽坐在客廳,臉色鐡青,無故找我吵架,我覺得莫名奇妙到一個極點,但是我猜也知道爸爸有往浴室偷瞄被媽媽看到吧?我心裡覺得我已經很想吐了,媽媽應該是要生爸爸的氣怎麼不爽到我身上來?!也就是面對這種幾乎亂倫的東西,除了我噁心的爸,我還得承受我媽對我的不爽,這什麼世界啊?!但比起我朋友我算是幸運了,我爸還不至於亂倫到這種程度,最嚴重的就是那次偷瞄,我朋友被繼父做出超可怕的事,我聽完真的心情沉重,或者每次看完諸如此類的新聞,都感到難受,發生在我身上的跟這些受害者根本比起來不算什麼,但是我可以理解她們的感覺,而且這種事我根本沒辦法渲洩,說出幾句都覺得一陣噁心快衝出喉嚨,我只想祈禱趕快多賺點錢,趕快搬出去住
    光看自己打完這麼長一串灰暗的很內心的,從來不曾也不敢跟人提起的事,就又沉重了起來,真的祈禱以後不會再有這種新聞再發生,男人真的很噁心(是你親生女兒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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