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離職問題

就是我去年9月份進入這家公司當工讀生
當時有簽一份合約,是到今年9月底截止

可是,大概在10月的時候,雇主又拿出一份
(這份是簽到明年7月)
它是跟我說現在政府單位查很緊,所以這份是簽假的
只是給政府看的,當時雇主並沒有給我合約書存留

現在我想離辭了,但是他要求等他找到人在走
可是我覺得它好像沒有很積極在找人
我之前是跟他說我只希望做到11月底
他說他會盡量趕快把人找到補上

萬一我現在跟他說我11月底一定要走,這樣合理嗎?
如果他拿出那份假合約怎麼辦..


(之前不知道為啥會簽下=  =...)
  • 嗯~  不懂法律  無法幫妳ㄟ
    不過...如果是正式的合約  哪有簽假的這種事
    一定是妳簽下名的當下  合約就成立了
    如果是"假"的合約  那你堅持要走他也無法告妳
    所以主管給妳的說法很矛盾  (果然學生很好騙)
    換言之....妳被騙了~
    請問妳是做什麼工作的工讀生 
    我還沒聽說過  請工讀生是用"簽合約"的
    妳有詳細看合約的內容嗎?! 
    你還是先找其他立場比較強硬的理由辭職吧
    譬如說要搬家搬到外縣市之類的
    再看看主管怎麼說
  • 5555554444444
    5555554444444
    我是做補教業的
    我們這裡的工讀生都有簽約說
    我記得合約並沒有提到什麼要罰錢的條款
    而且也說如果要離職,提前一個月說即可
  • 如果要離職.大公司提前1個月說即可.小公司提早1-2個禮拜說就可以了.有些甚至前2天說也沒關係.只是職務有人交接就行了.

    沒有什麼條款可以綁住你.不用擔心.一般公司都會要人簽自願離職書.怕人家來要遣散費.
  • 要看合約內容喔!!
    之前我去一間公司,簽的是僱傭合約,我問過勞委會,他說那份合約是成立的,而公司很有陰謀,一定懂法律或者是有高人指點,才會給員工簽這種契約。
    契約內容有註明,員工應在離職前一個月告知,且需經僱主同意確認方可以離職,如違反此條規定,員工應罰2個月的薪水,夠狠吧!
    後來,我就寄存證信函給勞委會,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嚇到,就同意我離職。真的,非到絕境,才走這條路喔!!

    我們公司很XX,會故意找事罵你,扣你薪水,又不讓你走,我們很多同事,故意一個月只上幾天班,老闆也不肯放人。
  • 依勞基法第九條 勞動契約種類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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