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昇網路素養 多一分尊重、少一分糾紛
更新日期:2008/10/08 17:44
特約記者 薛怡青╱台北報導
【特約記者 薛怡青╱台北報導】
網路當初之所以興起並廣受到大眾的喜愛,是因為這是一個每個人都可以發表意見的地方,在某些非民主國家,媒體或言論是被控制的,也使得網路這個能恣意發表想法的空間成了網民們的最愛,再加上在網路上可以不用真實身份、以匿名、代號等方式展現,甚至你可以扮演與現實生活中完全不一樣的人,都讓網民們深深著迷。
但也隨著因網路不受限制的自由,以及「分身」的匿名特性,網路瞬間成了人們發洩情緒的出口。很多網友誤以為「因為別人不知道我是誰,所以我可以盡情的罵。」可是越來越多因網路漫罵而造成毀謗或公然侮辱罪的案件出現,例如學生在BBS版裡大罵教授而被判刑10個月、東華女大學生與房東網路言論引發官司,卻造成女學生自殺等等,警政署資訊室主任李相臣就曾經在一場座談會中表示,網路警察最不願意辦的就是誹謗。
網路上的鄉民們在網路裡罵來罵去,不管是在BBS、在討論區、在部落格,對網路警察而言就只是分別好人跟壞人,好鄉民跟壞鄉民。因此李相臣也特別提醒網民們,在討論區發表言論或撰寫部落格時要格外小心,哪些該寫,哪些不該寫,不要以為匿名的方式在網路上發洩情緒或藉此達到自己的不良目的。
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的言論,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毀謗罪,而且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資策會科法中心組長吳兆琰也認為,網路的環境維護還是要靠網民們,對於網路禮儀的養成以及民眾的網路素養都需要大家共同來維持。
畢竟,網路上所發表出去的言論不像媒體刊物可能經過縝密的審核制度才發表,就算報章媒體若涉及不實報導或毀謗與侮辱性言論,一樣也都是會挨告處分,更何況在如此自由無受限制的網路空間裡,網民們應該更多一些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