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請懂勞基法的朋友幫忙!!因為要離職.關於勞基法規定的年假問題.

我在民國93年9月2日到職,至94年9月10日已滿一年以上

不知是否可有特休的年假呢??

因當初公司說算起來有二天,但是一聽到我說要離職的時後就換說我只有一天年假而以><過份的是…也不能休,因要10月1日才可以開始休(擺明就是刁難我嗎)

你每樣都嘛說公司規定公司規定,那請問一下我們的權利在哪呢??態度還那麼強勢…

哪有人這樣的啦!!勞基法不是規定只要從到職日開始算有滿一年的話就可以開始休特休了嗎??


請問:
1、這項規定是否符合勞基法?
2、能否提供相關法規或解釋令?
3、若任職公司堅持這項規定,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請懂勞基法的朋友幫忙!!    謝謝!!
  • 大部分公司的算法是從94/9/3~94/12/31有118天,一年特休有7天,~~~118天*7/365=2.26天~~~所以應該有2天,但如果未離職到了95/1/1起就有整整7天可以請特休假.
    不過每家公司規定不同,也有些人性化的公司是一開始就當你會做滿一年,當年就7天可放,如果中途離職,再倒扣回來.所以還是看公司如何規定.但是你公司因為你要離職,而少算你一天特休,是違反勞基法的,看是要補你一天工資,或是補放一天特休,不然你可以去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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