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預警資遣

(1)今天公司才告訴我做到今天,可以申請哪些理賠?  需要哪些文件?
(2)公司說帳目有問題,可以從資遣費裡硬性抵扣嗎?  (不經過我同意嗎?)


  • 不知道引用的條文對不對?

    希望能幫上你


    我有類似的經驗(泣)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可以看一下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063



  • 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 資遣需"事前告知"
    你可以查一下勞基法
    有分多久前告知
    如果你還在試用期
    那就沒辦法了
    要申請"非自願離職書"(才可以領失業救濟金)
    還有資遣費(依年資計算)
  • 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工資給付之時間次數)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一定要跟公司拿"非自願離職證明單"
    然後到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輔助


  • 法條全文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 CKDF的話:
    (1)今天公司才告訴我做到今天,可以申請哪些理賠?    需要哪些文件?
    (2)公司說帳目有問題,可以從資遣費裡硬性抵扣嗎?    (不經過我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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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可以拿到資遣費,在勞動新制以前的一年發一個月,以後的一年發半個月
    加上
    預告資遣期間的薪水,如果有特休還沒放完也可以一並請領

    你說的帳目有問題,不清楚你的工作性質,如果跟交接事項有關是會扣你薪水的,舉例來說,如果公司配發個人使用公務物品有損毀或遺失,是會需要付賠償責任的。
    如果妳是收銀員的話也會扣薪的。
  • 我補充一下好了

    假如你工作滿三年,公司要裁你,就要提前三十天告知你
    這是預告期,然後預告期間,一星期有兩天謀職假。

    但是你說公司是今天才跟你講要裁
    所以沒有預告期,那這三十天就要算薪資給你
    用預告工資的方式…
  •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但是這個月的薪水本來就應該給我們呀!
    薪水跟預告工資不同喔,你在這間公司服務多久了?如果她沒有提前告知你,就有預告期間的工資

  • 之前我遇到的惡質雇主
    他為了規避預告期
    都在妳要滿三個月時叫妳走
    同期好多人都跟我一樣
    有些公司真的很黑心
    抱怨一下^^
    如果去一家公司裡頭的人
    資歷都很淺
    妳心裡就要準備找更好的工作
    與妳分享我的心得
    祝妳接下來找工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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