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他們不是去"玩"~
也沒叫消防人員去救他們~~但是~~"故意"涉險,出事的話呢?!
敬業去"採訪"~~~忠實報導~沒必要自己添油加醋.
會落石,坍坊地區~~~淹水地區.已經很忙碌了,還去"喇隄賽"幹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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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聽說颱風期間跑到山邊、海邊,政府有相關處罰規定?
A:
(一)颱風期間,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調之規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 會劃定一定區域範圍,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或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目前縣市政府依據災害防救法,於海上警報或海上陸上警報發佈時,均會將海邊、溪邊、山區等劃定警戒區,限制民眾進入。
(二)依據對違反本處分者,執行人員將會以言詞或開具勸導單(如附表二)進行勸導,勸導無效時逕行舉發。但遇緊急危難狀況無法採言詞或開單勸導時,得待該狀況解除後舉發。舉發後將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8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三)鑑於在以往多次颱風等天然災害肆虐期間,常有民眾不聽勸阻,執意進行登山、海邊、觀浪等「自招危難」之行為,終致受困釀成災害,並由政府動用救災體系救援,出動大批救難人員及直昇機等救災機具,付出相當可觀的有形與無形社會成本,而項成本卻因為救災屬於公共財理念而由全國民眾共同來負擔,實有違社會正義與衡平原則。有鑑於此,災害防救法於91年間,增列「災害防救法第39條之1條文」,對於甘冒特別危險所產生的災難,導致政府花費更多的救援費用,災害應變中心得就搜救所需費用請求支付之。
若違反第31條第2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該中心得就搜救所需費用請求支付之。該費用之計算,依據「災害搜救費用請求支付辦法」規定,執行機關於搜救任務完成後3個月內,應統籌計算搜救所需費用,開具處分書,向獲救者(以下簡稱處分相對人)請求支付搜救費用。
費用包括:
1.相關政府機關、國軍等所屬人員,除固定薪俸外,所增加之加班費、差旅費及保險費等費用。
2.徵調、委任、僱傭之民間勞務。
3.相關政府機關、國軍或徵用、租用民間之搜救犬、救災器具、車、船、航空器等裝備、土地、建築物、工作物。
(95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