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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胸摸臀無罪?民眾批法官

襲胸摸臀無罪?民眾批法官
 
才因為襲胸10秒跟舌吻等無罪判例,引發爭議的彰化地方法院,最近又因為一起摸臀5秒的無罪判決,再度惹來婦女團體公憤;
去年發生女子遭色狼襲胸10秒案件,承審法官認為時間太短,一審判決無罪;事隔沒多久,同樣在彰化又發生繼父強吻熟睡女兒的不倫案件,舌吻過程5秒,彰化地院法官同樣做出無罪判決,光是這兩起判例,已經讓民眾忿忿不平,社會輿論撻伐聲四起,似乎沒改變法官的認知,卻反而讓色狼有機可乘


可否公佈這些英明的法官姓名 照片  
讓全民認識一下這些偉人
  • 簽~
  • 叫那法管輪流給幾百個人襲胸、摸臀、舌吻,
    (而且全部都是又老又醜又肥又嘔心的那一種男人)
    反正每個人不超過十秒就好....

  • 阿基基
    阿基基
    是啊
    到底是哪幾位法官啊
    都沒人知道嗎?
    這麼偉大的人
    捍衛著人權
    該出來接受大家表揚啊
    沒人知道是哪幾位嗎?
    唉.......

    悲哀
  • 大家找小建登記排隊好了.FG摸摸團.
  • 推~
  • 簽~~~~~
  • 法官是男的吧?有沒有女兒?!
  • 現行法令定的不好
    檢座移送又沒考慮清楚
    到法院就有法官就有裁量的空間

    當然被判無罪


    最好的辦法就是請眾立委諸公
    不要一天到晚作秀
    好好把我們的法律修好一點

    不要一堆漏洞  被有心人士利用



    但是  那些立委  有可能嗎?(笑)
  • ...扯...((彈))

    這個好玩

    哪裡有隊排?
  • 每次看到很瞎的案件

    就覺得會不會是嫌犯有認識高官、法官啊?
  • 哪有這樣的

    摸了就是摸了還有分幾秒的喔

    那我也可以不爽看到路人罵髒話

    一長串的

    等對方告我的時候

    我再說~~這只是那串髒話裡的10%而已

    根本就沒罵完他就告我

    真是有夠衰...
  • 法官是女的
    三個都是女的
    真不懂她們到底在想什麼...
  • 襲胸、舌吻、摸臀為何都無罪?(法院說明) 
    轉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7月7日新聞稿~~~僅供參考
    一、立場:法官基於獨立審判之精神,本於直接審理、調查證據、法律的詮釋及確信之見解,所為事實認定及法律之適用,並作成判斷,此為獨立審判之可貴。
    二、本院合議庭對強制猥褻或性騷擾案件審理之態度,行為時間的長短,非審酌的重點,媒體所載x秒並非合議庭之認定。合議庭類似襲胸、摸臀、舌吻等案件所考量者,在於該等行為合乎強制猥褻或性騷擾防治法所明訂之處罰要件。
    是以,本院合議庭審理上開個案情形後,認為上述案例均屬「性騷擾防治法」所處罰之範疇。而襲胸案因性騷擾防治法就此未有處罰明文(僅修正,尚未施行),只能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而為無罪之判決;摸臀案則是因被害人撤回告訴,而為不受理判決;又如近日發生之舌吻案,因被害人未提出告訴,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本院因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非如部分婦女團體或媒體所言,承審法官缺乏性別意識或法律之理解、適用有所違誤。
    三、上開摸臀、舌吻案,本院合議庭所認定所犯性騷擾防治法之罪,係會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但須告訴乃論(不告不理)。因各該案被害人或撤回告訴或未提告訴,所以為不受理之判決,並不是不成立犯罪。
    四、藉此各案例,呼籲尊重婦女同胞身體自主權,受到性騷擾、有不舒服、不受尊重的感覺,勇敢提出告訴。另也警告誤解報導者,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期。」】
  • 錯在誰?錯在記者!

    曾有老師上課時引報紙內容說明錯誤觀念,並感慨說這就是該撰文記者現在之所以只能當記者的原因....很多專業記者就是被老鼠屎拖累的。

    5秒強吻案本來可以用性騷擾論處,一樣有刑責,但因不明原因訴訟要件不具備(未為告訴),以致無法對告訴乃論之性騷擾作成本案判決。

    記者只強調強吻無罪,卻因故意製造話題或能力不足,未針對上述部份作說明或平衡報導、教育社會大眾,未善盡無冕王之社會責任,才導致有白痴人士看了記者的報導後有樣學樣。

    所以,是誰的錯?
  • 看到這樣的新聞一直出來

    忍不住對台灣的法律搖頭+嘆息

    因為不是那些女法官被摸被吻

    所以他們沒感覺!!!

    悲哀啊...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期。」】
    --------------------------------------------------

    看到這條又想罵髒話
    強暴才判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期
    最多五年

    是怎樣!?  ˋˊ
  • 前幾天不有個妹妹的未成年哥哥不小心持有毒品.不小心猥褻少女和拍裸照的版.來這裡求助.

    因為網友貼了一堆法律條文.讓他覺得未成年犯法不會重判.還很放心.看了真是心寒.

    猥褻和性侵難道就有不同?猥褻就可以無罪?
  • 所以這是因為被害人撤回告訴或未提告訴,所做出來的判決囉~~
    真搞不懂耶,幹嘛姑息那些壞人呀∼∼∼
  • 其實這種案子都是有內情的!
    很多記者為了要引爆焦點..爭取獨家..
    他們都會去查案件的判決結果..
    卻不會去了解案件內的真正實情!

    並不是說他們報的內容都是假的..
    只是這樣報導方式..只會讓大家當壞榜樣...
    並不覺得有替當事人幫到什麼忙!
  • realeric
    realeric
    錯在誰?錯在記者!

    曾有老師上課時引報紙內容說明錯誤觀念,並感慨說這就是該撰文記者現在之所以只能當記者的原因....很多專業記者就是被老鼠屎拖累的。

    5秒強吻案本來可以用性騷擾論處,一樣有刑責,但因不明原因訴訟要件不具備(未為告訴),以致無法對告訴乃論之性騷擾作成本案判決。

    記者只強調強吻無罪,卻因故意製造話題或能力不足,未針對上述部份作說明或平衡報導、教育社會大眾,未善盡無冕王之社會責任,才導致有白痴人士看了記者的報導後有樣學樣。

    所以,是誰的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智未開阿  太多愚民  看到就罵 
    沒有深入了解問題   

    台灣進入已開發國家  還有段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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