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請失業己付的問題?我需要幫助

我是有投保一年以上的離職證明
但不是~非自願離職
我有打去勞工局問~他一聽到不是非自願就說不能申請
口氣還不是很好..
不過我又聽到說自願離職也可以申請~或許需要什麼條件之類的...
或者是真的不能申請呢?
希望有人幫助我這個問題~謝謝
  • 不行申請

    要有公司開立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喔!
  • 沒錯  !!

    一定要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

    才能申請給付

    不然一堆人自己離職也跑去申請

    降勞保局不就忙死了?
  • 一般公司開的離職證明又不是等同於"非自願性離職"
    "非自願性離職"成立的條件
    必須是公司資遣你.主動叫你走路.不然就是公司倒閉之類
    如果是你自己提出要離職的
    那根本不能申請

    如果失業給付連自己離職的也能申請
    那勞保局早就倒閉了


  • 謝謝大家的意見~不過我剛在網上找到正確的資訊提供給大家~如下
    請你的老闆,或直屬主管,或人事處主管,
    請他以勞基法第11條  第5款  (不適任)  為由,  開立離職證明單給你,  方能申辦失業給付..
    記住~  公司可以不必這麼做的...
    有人與公司另立切結書:  載明不會以此作為要求資遣費的依據,  公司才願意開給他.

    也順便提供~線上資遣通報步驟給人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70302076 

    以上是我上知識+問出來的∼只是我在這發問時並還沒得到此答案~
    另外isabellalinlin大大說的有點錯誤...
    公司資遣也不能開非自願給員工唷~因為已經有付遣散費了~開非自願離職只能公司倒閉才能開的~
  • 但之前我有拿到遣散費
    還是可以申請失業己付說~~
    因為公司要被合併
    現在有改嗎?

    而且我運氣真的很好
    公司要被合併理論上不應該有遣散費
    因為新公司有發OFFER
    但我們不願意去(因為不同縣市)
    但新公司知道我們都不願去(因為有先填意願表)
    怕我們全都離職
    沒人幫他們搬機台跟做一些Bridge
    所以給我們遣散費
    賺到~~
  • 今天天氣真好的話:
    謝謝大家的意見~不過我剛在網上找到正確的資訊提供給大家~如下
    請你的老闆,或直屬主管,或人事處主管,
    請他以勞基法第11條    第5款    (不適任)    為由,    開立離職證明單給你,    方能申辦失業給付..
    記住~    公司可以不必這麼做的...
    有人與公司另立切結書:    載明不會以此作為要求資遣費的依據,    公司才願意開給他.

    也順便提供~線上資遣通報步驟給人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70302076   

    以上是我上知識+問出來的∼只是我在這發問時並還沒得到此答案~
    另外isabellalinlin大大說的有點錯誤...
    公司資遣也不能開非自願給員工唷~因為已經有付遣散費了~開非自願離職只能公司倒閉才能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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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這樣嗎??

    我知道公司要資遺員工
    必須在資遺之前要先向勞保局通報「資遺名單」
    如果在資遺前沒有做資遺通報,資遺員工後也要補上

    前陣子我待的公司因為工作量減少所以資遺三個員工
    事先沒有做資遺通報,事後員工去就業服務站請領「失業給付」時,就業服務站打電話要我們補上「資遺通報」
    這樣離職員工才能請領「失業給付」

    公司有發遺散費給員工
    但是員工因為是非自願離職所以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員工,讓員工去請領「失業給付」

    如果是自己要離職的話就什麼都不用做
    自然也沒有遺散費了...

    遺散費本來就必須要給予被資遺(非自願離職)的員工
    舊制是一年一個月
    新制是一年半個月

    被資遺的員工如果沒有找到工作
    可以拿「非自願離職證明」去「就業服務站」
    請領「失業給付」

    我知道的是這樣和「今天天氣真好」的似乎不一樣耶...
  • 以上是我上知識+問出來的∼只是我在這發問時並還沒得到此答案~
    另外isabellalinlin大大說的有點錯誤...
    公司資遣也不能開非自願給員工唷~因為已經有付遣散費了~開非自願離職只能公司倒閉才能開的~
    ***********************
    回去看清楚法條~~~大哥
  • 以下是可開立非自願離職的事項
    從勞保局轉貼的
    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1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3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
    以下是勞基法
    如需更詳細可自行搜尋都有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
    所以版主的回應以下的有誤哦~~
    有付遣散費還是要開立非自願離職
    希望自己沒弄錯
    我是以我的例子來說的
    此外資遣費的法規我就不找出來
    要不然這就落落長
    另外isabellalinlin大大說的有點錯誤...
    公司資遣也不能開非自願給員工唷~因為已經有付遣散費了~開非自願離職只能公司倒閉才能開的~
  • 開非自願離職只能公司倒閉才能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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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姊跟她公司之間的故事又臭又長
    但是我姊公司沒有倒閉,公司還是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姊

  • 版主的認知有誤,火夕的話是正確的

    拿了資遣費就是被公司資遣,
    公司是必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的,
    資遣原因通常是公司倒閉或裁員
    且公司必須向機關通報資遣的原因備查
    否則公司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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