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有夠機車!停機車停車位竟被拖吊
原文:http://blog.udn.com/wong2006/1887808
真是有夠機車!在臺北市把機車停在合法機車停車格內,竟然也會被拖吊?
新黨臺北市議員王鴻薇21日表示,日前接獲一位林姓機車騎士陳情,他5月初停在八德路2段424號附近一處,由市府停管處劃設的合法停車格位的最外側一格,未料竟被不明人士移置格位外而遭拖吊,他隨即繳清罰單並領回機車共花了850元,已經夠生氣了,未料1星期之後又接獲同一地點的違停逕行告發單遭罰600元。林先生不滿地說,停合法停車格被人移置,還被開兩次罰單,實在太可惡了,難道是市府缺錢又來「搶錢」?
王鴻薇說,林先生同一日先被停管處的交通助理員拍照並逕行舉發,稍後交通大隊又至同一地點進行違停拖吊,基於「一罪不兩罰」原則,交大與停管處助理員應該避免在同一時段與同一路段進行違規查處,如果兩張罰單開立的時間差不多,且同一地點違停,相關位應該主動撤銷其中一張罰單。
停管處與交大等相關單位則解釋,如果發生遭人移車而被開單,同一車與同一駕駛人僅能申訴撤銷一次,而且僅限停車格線最外側的第1輛,第2輛以上則不適用。交大和停管處還提出良心的建議:「以後機車騎士停車時,最好避免停在最外側」。
王鴻薇指出,這種規定「真的很機車」,實在不合理,停機車停車位最外側的就活該倒楣?依這種情況,全臺北市有多少機車騎士要倒楣?尤其,林先生這樣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被開兩次罰單的情況確實也很普徧,她要求,交大與停管處應自行研議解決爭議之道,以保障機車騎士的權益。
王鴻薇說,現今手機多有照相功能,建議騎士們停機車停車格時最好拍照存證,一旦遭他人搬移而致違停拖吊,便可以藉此向停管處與交通大隊聲明異議,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真是有夠機車!在臺北市把機車停在合法機車停車格內,竟然也會被拖吊?
新黨臺北市議員王鴻薇21日表示,日前接獲一位林姓機車騎士陳情,他5月初停在八德路2段424號附近一處,由市府停管處劃設的合法停車格位的最外側一格,未料竟被不明人士移置格位外而遭拖吊,他隨即繳清罰單並領回機車共花了850元,已經夠生氣了,未料1星期之後又接獲同一地點的違停逕行告發單遭罰600元。林先生不滿地說,停合法停車格被人移置,還被開兩次罰單,實在太可惡了,難道是市府缺錢又來「搶錢」?
王鴻薇說,林先生同一日先被停管處的交通助理員拍照並逕行舉發,稍後交通大隊又至同一地點進行違停拖吊,基於「一罪不兩罰」原則,交大與停管處助理員應該避免在同一時段與同一路段進行違規查處,如果兩張罰單開立的時間差不多,且同一地點違停,相關位應該主動撤銷其中一張罰單。
停管處與交大等相關單位則解釋,如果發生遭人移車而被開單,同一車與同一駕駛人僅能申訴撤銷一次,而且僅限停車格線最外側的第1輛,第2輛以上則不適用。交大和停管處還提出良心的建議:「以後機車騎士停車時,最好避免停在最外側」。
王鴻薇指出,這種規定「真的很機車」,實在不合理,停機車停車位最外側的就活該倒楣?依這種情況,全臺北市有多少機車騎士要倒楣?尤其,林先生這樣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被開兩次罰單的情況確實也很普徧,她要求,交大與停管處應自行研議解決爭議之道,以保障機車騎士的權益。
王鴻薇說,現今手機多有照相功能,建議騎士們停機車停車格時最好拍照存證,一旦遭他人搬移而致違停拖吊,便可以藉此向停管處與交通大隊聲明異議,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