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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 真搞不懂馬英九...

陳水扁說綠卡失效證明拿出來  他就辭職!!
謝長廷說綠卡失效證明拿出來  他就退選!!
蔡同榮說綠卡失效證明拿出來  他就退出政壇!!

陳水扁辭職  紅杉軍爽!!
謝長廷退選  藍營爽!!
蔡同榮退出政壇  ????


那麼好康的事情  不戰而勝  搞不懂  為什麼馬英九不要?
只能說他想要證明  謝長廷不退選都能贏過他吧!!
  • FW:林勳發╱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3/17發表的文章

    打了近兩個月的「綠卡牌」,日昨竟賭上謝退選及現任總統辭職的賭注,要求對手提出綠卡已經失效的證據。此種作法就是在利用法律上「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說法,蒙蔽不懂法律的人,好像對方提不出綠卡已經失效的證據,就可以認定綠卡仍然有效。然而,依據法律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主張「積極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而主張「消極事實」者,不必舉證,這是公認的判斷準則。

    就像涉及犯罪嫌疑時,嫌犯只要否認犯罪,而主張嫌犯犯罪之檢察官必須證明嫌犯構成犯罪事實;同樣的,涉及債務積欠爭議時,債務人只要否認債務存在(消極事實),而主張債務存在(積極事實)的債權人就必須舉證證明債務存在。法律上絕不可能要求嫌犯證明沒有犯罪,或要求債務人證明沒有負債,因這兩個都是消極事實,無從舉證也。

    再者,法律上對於法律行為或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兩種基本的邏輯命題,其一是「A及B」(例如結婚須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此時必須兩者都具備;另一是「A或B」(例如裁判離婚之理由有十款,當事人只需具備任何一款理由,即可訴請裁判離婚),此時只需具備任何一者即可。

    就綠卡案而言,綠卡的取得及綠卡的失效都是「A或B」命題,也就是說取得綠卡的方法是多數的;而綠卡失效的原因也是多數的,任何一種都可以造成失效,並不是非要經由聲明放棄才會失效。馬英九已經舉證證明綠卡已因多次使用非移民簽證而失效(依美國移民法,此為失效原因之一,另外尚有聲明放棄、被註銷等失效原因)後,綠營如欲主張綠卡仍有效,必須就此一積極事實舉證證明馬先生何時又取得綠卡、卡號為何等。可是綠營竟然視法律基本原則為無物,反而一再要求馬先生證明綠卡已經失效的消極事實。

    此種為選舉而顛倒是非,抹煞法律基本原則的作法,如出於一般人所為,尚可原諒其不知法律,但出於台大法律系畢業的法律高手,且仍到處高舉「誠信」招牌,實可謂其言可惡,其行可笑,其心可誅。 

  • 搞不懂...
    搞不懂...
    綠營說的話能信嗎???
    你搞不懂的事太多了啦.....
  • 因為:
    1998年高雄市長選舉  謝長廷指控吳敦義在擔任台北市議員期間,  於大都市建設公司插乾股並表示「此事不實,我退出選舉,如為事實,吳敦義也應退選」  結果:  吳敦義出示當年出資兩百萬元投資大都市建設公司與退股時拿回本金及獲利的銀行資料,  謝長廷未退選  ...........................

    2002年高雄市長選舉  李全教出示一張由新瑞都案當事人蘇惠珍開出,  由謝長廷兌現的一張  四百五十萬元支票,  謝長廷除指控李全教變造支票,  並表示「這件事從開始至今,所說每句話都是事實,不曾反覆,如涉不法即退出政壇。希望黃俊英也能公開宣示,如李全教等指控不實,黃也退選,或即使當選也辭職,這樣才公平。」  結果:  查帳結果證明李全教出示支票為真,  謝長廷宣稱那是個人借貸  ,  未退選  ...............................

    2006年台北市長選舉  謝長廷指控郝龍斌用公家資源付私人水電費,  並表示「若郝龍斌能拿  出自己繳費的單據,他就宣布退選」  結果:  郝龍斌於記者會上出示兩年的電費、五年的水費繳費資料,  謝長廷未退選  ................................

    謝長廷都只是說說而已,那又何必認真看待

    不如也請綠綠解釋一下謂何謝長廷三不退

    .....算了綠綠看到這一定自動眼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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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開新版前或許可以


    考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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