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 馬英九綠卡解釋出來了
AIT不願在選前答覆馬英九先生永久居留權事,任何敘述無法獲得最後證實。不過,此事的真相已呼之欲出。
首先需對美國永久居留權建立一個基本觀念。它是一種權利(right),這種權利的位階是法律的,因此只有經過固定的法律程序才能被剝奪,也就是跟台灣身分證一樣沒人可以剝奪你的身分,只有經過法院判定才行。
從永久居留權與簽證的對比可更增進對此之了解。簽證是一種被給予的恩惠,永久居住權利則是受法律保障的權利。在實務上,一個獲得簽證的人可能在美國海關被拒絕入境,此人並無任何要求美國司法主持公道的權利。反之,一個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的人,如果離開美國一年以上再持綠卡入境,他可能順利入境沒事,也可能雖被允許入境,但被要求出席法庭審判,此人可聘請律師辯論。
廣告說「斯斯有兩種」,美國永久居住權利是「法律地」取得與享有的權利,也只能「法律地」喪失,而且喪失方式只有兩種。
第一種是「放棄」或「主動放棄」永久居留權。有意願主動放棄此權利者,在台灣必須到AIT填妥I-407卡、與AIT官員面談、宣誓放棄、繳回綠卡、過程錄影存證、取得書面証明,這是「具法律效力」的主動放棄過程。周錫瑋、賴士葆、雷倩等即如此。馬先生宣稱已「主動放棄」永久居留權,卻無法證明曾經歷此一法律過程,再加上謝先生屢次詢問馬先生綠卡何時失效,都無法作答,所以,他說的「已經放棄」此權不具法律效力。
第二種喪失永久居留權的方式是此權利被法官剝奪。馬先生宣稱他曾有一次超過一年未入境美國,所以,此卡「已失效」。這是馬先生的主張,但這卻是連主管的移民局人員都不擁有的權利,他們的權限只限於將此事實送交移民法庭或聯邦法庭,由法官裁定。因為這項事實不構成剝奪永久居留權的充分條件,所以結果難料。實務是,許多法官在法庭上見到專業律師出庭便以罰款數百美元結案。所以,馬先生綠卡「已經失效」的說法昧於法律。
與這種喪失方式相關的馬先生另一說法是,他提出一本護照上四個五年多次入境的B1、B2美國非移民簽證,他說因為非移民簽證與綠卡不可能同時存在,所以,他的綠卡不可能還有效。對此,首先,永久居留權是法律層級的right, 其變更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發簽證是行政層級的事,不能影響法律層級事務,所以,馬先生的敘述無效。其次,在實務上,在申請簽證填表時,AIT只做書面審查不作實質審查,所以,有效綠卡與B1或B2非移民簽證同時存在是可能的,相關例證也很多。而且馬先生以公務身分赴美,由政府機關送件,AIT慣例相信我政府機關,不予審查。此外,簽證是小事一件,漏洞多也是可想像的。
三月十五日晚間陳水扁總統接受民視專訪時亦說,綠卡是否失效只有兩種方式。即個人前文所述。
此外,馬先生至今慣以「綠卡」一詞模糊真相,因為如果說卡片失效,會有人信以為真。但「永久居留權」為法律權利,此權利沒有「失效」的情況,它的喪失方式只有上述兩種。將「綠卡」一詞改由「永久居留權」取代,必較容易呈現真相。
總之,斯斯有兩種,喪失永久居留權的方式不多不少也只有兩種。馬先生的永久居留權有無喪失不是複雜的事。
也就是說
1.綠卡在行政層面上是已經被動失效了
2.但法律層面上永久居留權則是還Active的
這樣才能讓人民自己去公評這個事件,也就是說倒底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的人是否合適當總統嗎?
引用自http://blog.libertytimes.com.tw/deathin/2008/03/14/10383
首先需對美國永久居留權建立一個基本觀念。它是一種權利(right),這種權利的位階是法律的,因此只有經過固定的法律程序才能被剝奪,也就是跟台灣身分證一樣沒人可以剝奪你的身分,只有經過法院判定才行。
從永久居留權與簽證的對比可更增進對此之了解。簽證是一種被給予的恩惠,永久居住權利則是受法律保障的權利。在實務上,一個獲得簽證的人可能在美國海關被拒絕入境,此人並無任何要求美國司法主持公道的權利。反之,一個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的人,如果離開美國一年以上再持綠卡入境,他可能順利入境沒事,也可能雖被允許入境,但被要求出席法庭審判,此人可聘請律師辯論。
廣告說「斯斯有兩種」,美國永久居住權利是「法律地」取得與享有的權利,也只能「法律地」喪失,而且喪失方式只有兩種。
第一種是「放棄」或「主動放棄」永久居留權。有意願主動放棄此權利者,在台灣必須到AIT填妥I-407卡、與AIT官員面談、宣誓放棄、繳回綠卡、過程錄影存證、取得書面証明,這是「具法律效力」的主動放棄過程。周錫瑋、賴士葆、雷倩等即如此。馬先生宣稱已「主動放棄」永久居留權,卻無法證明曾經歷此一法律過程,再加上謝先生屢次詢問馬先生綠卡何時失效,都無法作答,所以,他說的「已經放棄」此權不具法律效力。
第二種喪失永久居留權的方式是此權利被法官剝奪。馬先生宣稱他曾有一次超過一年未入境美國,所以,此卡「已失效」。這是馬先生的主張,但這卻是連主管的移民局人員都不擁有的權利,他們的權限只限於將此事實送交移民法庭或聯邦法庭,由法官裁定。因為這項事實不構成剝奪永久居留權的充分條件,所以結果難料。實務是,許多法官在法庭上見到專業律師出庭便以罰款數百美元結案。所以,馬先生綠卡「已經失效」的說法昧於法律。
與這種喪失方式相關的馬先生另一說法是,他提出一本護照上四個五年多次入境的B1、B2美國非移民簽證,他說因為非移民簽證與綠卡不可能同時存在,所以,他的綠卡不可能還有效。對此,首先,永久居留權是法律層級的right, 其變更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發簽證是行政層級的事,不能影響法律層級事務,所以,馬先生的敘述無效。其次,在實務上,在申請簽證填表時,AIT只做書面審查不作實質審查,所以,有效綠卡與B1或B2非移民簽證同時存在是可能的,相關例證也很多。而且馬先生以公務身分赴美,由政府機關送件,AIT慣例相信我政府機關,不予審查。此外,簽證是小事一件,漏洞多也是可想像的。
三月十五日晚間陳水扁總統接受民視專訪時亦說,綠卡是否失效只有兩種方式。即個人前文所述。
此外,馬先生至今慣以「綠卡」一詞模糊真相,因為如果說卡片失效,會有人信以為真。但「永久居留權」為法律權利,此權利沒有「失效」的情況,它的喪失方式只有上述兩種。將「綠卡」一詞改由「永久居留權」取代,必較容易呈現真相。
總之,斯斯有兩種,喪失永久居留權的方式不多不少也只有兩種。馬先生的永久居留權有無喪失不是複雜的事。
也就是說
1.綠卡在行政層面上是已經被動失效了
2.但法律層面上永久居留權則是還Active的
這樣才能讓人民自己去公評這個事件,也就是說倒底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的人是否合適當總統嗎?
引用自http://blog.libertytimes.com.tw/deathin/2008/03/14/10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