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年刑度只判6年半??

234年刑度只判6年半  檢要上訴
  更新日期:2008/03/08  04:39   陳慶居苗栗報導 

 男子陳嘉霖被查出先後涉及四十四次販毒案件,被苗栗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如按一罪一罰刑度累計為二百卅四年又八個月,不過法官裁定應執行刑僅六年六月。檢方收到判決書後,認為刑度過輕,恐有鼓勵多次犯罪之嫌,七日向台中高分院提起上訴。


 承審法官在判決書敘明量刑理由指出,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禁令,且應知一旦染上毒癮可能傾家蕩產或衍生侵害社會法益事件,但審慎衡量被告持有毒品數量、其年齡、知識程度及犯後態度,才作出嚴謹判決。


 苗栗地院判決書指出,男子陳建助於去年四月至八月間,出資以一公克七百元買進四十公克K他命,再以○.五公克七百元售出,而陳嘉霖與吳昱霆則代保管毒品並交付購毒者,每包可獲一百元代價。


 檢警查緝搜索時,在陳嘉霖住處查獲卅五公克K他命及五顆搖頭丸、磅秤、分裝袋及聯絡交易毒品的手機等,三名涉案男子同時被依販賣毒品罪嫌起訴。一審日前宣判,針對販毒部分,出資的陳建助及負責交付毒品的陳嘉霖與吳昱霆分別被判七年六月、六年六月及五年六月有期徒刑。


 苗栗檢方翻閱判決書發現,法官雖針對陳建助、陳嘉霖各涉四十四次販毒案,各處有期徒刑六年及五年四月,但各定應執行刑僅七年六月與六年六月;吳昱霆涉四十案各處五年二月,判定應執行刑僅五年六月。


 由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已廢除連續犯,如依一罪一罰相關規定,三名被告的刑期累計在二百六十四年至二百廿七又四月之間,與法官所定出的應執行刑,有極大落差,檢方認為法官對被告輕判,但僅對陳嘉霖部分提起上訴。


 檢察官黃棋安指出,一審對販毒四十四次的陳嘉霖各處五年四月,累計刑期二百廿三年又八月,但法官定應執行刑僅六年六月,雖符合規定,但依判決結果換算,第二次之後的犯行,每次無異僅科處十餘日徒刑,距法定最低刑五年徒刑甚遠,恐有鼓勵多次犯罪之嫌,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出現不合理現象,並踰越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建議撤銷改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什麼嘛??真是有夠沒天理的

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