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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人的溫柔關懷,,讓自己好想大哭一場

凌晨十二點我剛剛自己去醫院掛急診,因後腦勺有撕裂傷,縫了傷口,護士問我傷口如何來的?我告訴她是夫妻口角爭執所留的,因自己一直都不會跟娘家訴苦,護士雖是陌生人對自己卻很溫柔讓自己當下很想哭,忍不住掉下眼淚,醫生幫我開驗傷單,我想問若想用驗傷單以後要離婚,須幾張驗傷單?或先分居幾年才能訴請離婚?
  • ray&yo520
    ray&yo520
    真是非人哉~~~
    妳可以打113家暴專線~~
  • 我知道在醫院工作的醫事人員對待病患者需要有同理心
    如果有機會去翻翻護理記錄
    內容大約不外是
    "病患告知xx(即抱怨哪裡不舒服)
    予以同理傾聽"
    等字眼敍述
  • http://www.lifelaw.com.tw/lawcol.asp?news_id=203

    小美經常被先生毆打,小美想要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又聽說一定要三張驗傷單,可是小美從未去醫院驗過傷,小美是否一定要讓先生打三次,然後取得三張驗傷單才行呢?

    家庭暴力屬「不堪同居之虐待」,可以訴請判決離婚。過去,常聽到需要三張驗傷單才足以證明「不堪同居之虐待」的說法,以「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離婚,是不是須要受暴三次,基本上要看實際情況而定。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只要受暴力之一方能夠證實受有嚴重、難以忍受的暴力虐待,不必要三張驗傷單,即使只有一張,但己打斷了手腳,或對身體造成重大傷害,法院也會判准離婚,法官會斟酌施虐者下手的輕重、受虐者傷勢的狀況及毆打間距,來判斷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因為每個案件情況都不相同,有時縱然有三張驗傷單,亦不當然能判決離婚,尚須參酌當時夫妻生活情形及其他相關事證綜合判斷。

    另外,一般人都會誤解一定要甲種或乙種驗傷單才可以作為訴訟之用,其實一般醫院的診斷證明書也可以做為證據。再者,足以表徵受虐者身上傷勢的照片也可以作為證據,受傷後可請親友協助拍攝患部及全身,讓法官清楚當時受傷之情況。但是照片或驗傷單等物證,都只證明受害者身上有傷或被打,但無法證明確為某人所打,必須另有其他物證或人證證明確為施虐者所為;人證,是指施虐者對受害者施暴當時,親見親聞之人,可能是鄰居、同住的家人或子女,如果是孩子在場的話,孩子的證詞也很重要,但須視孩子的年齡大小及口語表達能力而定;物證,除了照片及驗傷單,施暴工具,因施暴而撕毀之衣物,或施虐者親口承認動手打人的事實的錄音帶,亦是很好的佐證資料。所以千萬不要因為傳統觀念上之誤解而白白讓自己再遭受不必要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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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先去申請保護令再去思考離婚的事

  • 嗯!  加油!!
  • 有小孩嗎..
    如果有的話..
    千萬不要傻傻的為了小孩忍耐喔..
    更不要因為他的求饒而心軟喔..
    真怕你將來會受更大的傷害..
    但我想..心理的傷肯定比身上的傷口更痛..
    版主要加油喔..
    試著讓娘家好友知道情況..
    讓身邊有個依靠也好..
  • 版主,你要堅強要加油,要保護好自己
    還是要讓家人知道他是這樣的人,
    不要哪天....真的很大條嚴重了,你家人卻還不相信他是犯案人  =  =
    ((我是不是講的嚴重了點    @@|||  ~  ))


    總之..加油喔,多為自己想想,為自己而活吧!
  • 版主秀秀哦,
    真的還是要讓家人知道,
    留個後路,
    別傻傻的自己忍耐,
    有些人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
    就像不定時炸彈,
    要小心些
  • 驗傷單有多少張不是法官參考的依據
    但還是要保留起來
    在未來如果上法庭打離婚官司時可以提出

    至於分居~半年未同住就可形成離婚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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