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擅離職役並與未滿16歲性交
替代役擅離職役並與未滿16歲性交
【中央社╱嘉義市二十五日電】 2008.02.25 04:29 pm
嘉義縣男子賴名志去年二月一日在警政署擔任替代役,無故擅離職役逾七日,又於去年五月間,與未滿十六歲少女性交,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審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減刑為一個月又十五天,妨害性自主則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二十三歲的賴名志,去年二月一日起,為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的替代役男,從去年三月二十日起至同年四月三日止,不假外出計有一百六十九小時,擅離職役已逾七日。
於去年五月一日,經友人介紹結識八十一年次的少女,兩入旋即成為男女朋友,被告明知少女未滿十六歲,對性行為欠缺完整同意能力,基於對少女性交犯意,於未違反少女意願情形下,在去年五月二日凌晨,在嘉義市一家旅社內,與少女性交。
被告到案坦承不諱,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審結,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男,擅離職守,無視其職役所代表的社會責任,且與未滿十六歲少女性交,造成少女、少女母親損害,雖然坦承犯行,但未與告訴人和解。
因此,被告賴名志替代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減刑為一個月又十五日;又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少女性交,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個月。
【2008/02/25 中央社】@ http://udn.com/
【中央社╱嘉義市二十五日電】 2008.02.25 04:29 pm
嘉義縣男子賴名志去年二月一日在警政署擔任替代役,無故擅離職役逾七日,又於去年五月間,與未滿十六歲少女性交,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審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減刑為一個月又十五天,妨害性自主則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二十三歲的賴名志,去年二月一日起,為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的替代役男,從去年三月二十日起至同年四月三日止,不假外出計有一百六十九小時,擅離職役已逾七日。
於去年五月一日,經友人介紹結識八十一年次的少女,兩入旋即成為男女朋友,被告明知少女未滿十六歲,對性行為欠缺完整同意能力,基於對少女性交犯意,於未違反少女意願情形下,在去年五月二日凌晨,在嘉義市一家旅社內,與少女性交。
被告到案坦承不諱,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審結,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男,擅離職守,無視其職役所代表的社會責任,且與未滿十六歲少女性交,造成少女、少女母親損害,雖然坦承犯行,但未與告訴人和解。
因此,被告賴名志替代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減刑為一個月又十五日;又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少女性交,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個月。
【2008/02/25 中央社】@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