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讓我又好氣又好笑的購物經驗
我在2月18日在 P開頭的商店街某店購買一款趴趴熊造型保溫墊(售價99元),加上該公司自定之運費80元,共是179元。
收到商品後,發現該保溫墊並無法真正有保溫的功能!非常失望這款保溫墊的溫度根本不足以保溫,所以申請退貨。
結果呢?
今天(20日)收到該公司客服來電表示:
"商品非瑕疵品,退貨必須自行負擔運費寄回。"
1.該公司收取80元的運費,卻以郵局55元之便利袋寄出商品,收到商品時,外包裝已有壓痕。
2.依該公司的規定,我得花時間精力跑一趟郵局,再花55元郵資把商品寄回,然後該公司才會退回商品款項99元。
所以,我等於是花了80元+55元=135元和無法計價的時間精力,試用這個沒用的商品一次!
不能使用的商品不算瑕疵品?那算什麼?
還是我應該省點道德感,把它弄成瑕疵品?這樣我還可以省55元!?
依消費者保護法: 第三節 特種買賣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這已不是錢的問題了,而是我整個感覺有夠差!也真是又好氣又好笑!莫明其妙花了135元,結果什麼都沒有,還受了一肚子氣!
PS:電話中,我向該客服小姐說:這件事我會向P開頭的公司反應。那位小姐還很阿沙力的回:好啊!
哇哩咧...$#%^&*...快點掛掉電話,以免血壓快速升高昏倒....
收到商品後,發現該保溫墊並無法真正有保溫的功能!非常失望這款保溫墊的溫度根本不足以保溫,所以申請退貨。
結果呢?
今天(20日)收到該公司客服來電表示:
"商品非瑕疵品,退貨必須自行負擔運費寄回。"
1.該公司收取80元的運費,卻以郵局55元之便利袋寄出商品,收到商品時,外包裝已有壓痕。
2.依該公司的規定,我得花時間精力跑一趟郵局,再花55元郵資把商品寄回,然後該公司才會退回商品款項99元。
所以,我等於是花了80元+55元=135元和無法計價的時間精力,試用這個沒用的商品一次!
不能使用的商品不算瑕疵品?那算什麼?
還是我應該省點道德感,把它弄成瑕疵品?這樣我還可以省55元!?
依消費者保護法: 第三節 特種買賣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這已不是錢的問題了,而是我整個感覺有夠差!也真是又好氣又好笑!莫明其妙花了135元,結果什麼都沒有,還受了一肚子氣!
PS:電話中,我向該客服小姐說:這件事我會向P開頭的公司反應。那位小姐還很阿沙力的回:好啊!
哇哩咧...$#%^&*...快點掛掉電話,以免血壓快速升高昏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