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2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之部分。雇主如經徵得勞工同意,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即所謂加班費),其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之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之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復依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或工作者,均有該法規定之適用。雇主如有違反勞工法令規定之情事者,請敘明服務單位名稱、地址,就近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請求協處,以維權益。
若尚有疑義,亦可多加利用勞委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la.gov.tw)「勞工法令查詢系統」查詢或逕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詢問或電洽勞委會免付費專線(0800-211-459),當有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