胞兄女兒是別人的種? 妹賭輸不認帳 哥強逼簽本票判刑

胞兄女兒是別人的種? 妹賭輸不認帳 哥強逼簽本票判刑   
更新日期:2008/02/02  01:20 
 
   
開設工程公司的陳姓女子懷疑哥哥和女友所生的女兒非親骨肉,兄妹打賭100萬元,DNA檢驗結果,妹妹輸了卻爽約,哥哥與女友不滿,強迫妹妹簽下100萬元支票;案經雲林地方法院1日審結後,雖然依強制等罪各判處陳女哥哥與其女友6個月有期徒刑,但法官也認定100萬元並非「賭金」,兩造的契約行為也算數,至於妹妹是否該付100萬元給哥哥,則屬民法追訴範圍,法官不予論斷。 在雲林麥寮開設工程公司的陳姓女子,其哥哥則在她的公司上班,惟哥哥所賺的薪水,都不拿回家供養病母,只供女友與其女兒花用,由於哥哥的女友一直在環境複雜場所工作,妹妹與家人都懷疑,哥哥的女兒應非親生骨肉。 兄妹倆常為此事鬧得不愉快,94年4月間,妹妹還對哥哥說,「如是親生我給你100萬元作教育基金,如果非親生,你就無償在公司作3年工抵帳」;嗣後妹妹為一了家人疑慮,出資3萬元,把女孩帶到高雄大學附設中和醫院檢驗DNA,結果報告顯示是哥所親生,妹妹一度「願賭服輸」給哥100萬元,但後來以現金不足為由反悔。 哥哥與女友對妹毀約極表不滿,到妹妹住處「要錢」,雙方發生嚴重言語衝突,哥哥的女友一怒之下持石頭砸毀車窗,哥哥也毀損許多家具,並揚以引爆瓦斯,威脅妹簽下100萬元支票;陳女不堪「輸錢」又受辱即提出告訴,檢察官以強盜罪起訴哥與女友。 但法官則認為被告行為並不構成強盜要件,且認定兩造100萬元的約定算數,法官對於民法契約的解釋認為「契約僅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即成立」意即兄妹以付錢及做工來約定,不必書面,契約即已成立。 法官並認為,何況告訴人在女孩受檢之前,即以告知親屬,且女孩檢驗的錢又是原告所支付,所以雙方的契約存在是置庸置疑,依此推論,被告並無構成強盜「意圖不法之所有」的要件,因此,改以強罪及毀損罪各判兩人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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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ma  +爛人 

自己小孩要別人養

  • 奇特的新聞
    奇特的新聞
    當然誠信很重要
    但為了打賭金那麼認真 還動手...
    怎不工作認真一點自己賺一百萬
    都沒想想自己沒養父母
    不會當作一百萬是之前沒給家裡的呀
  • 妹妹說了一百萬是教育基金,所以表示用於支付女兒上學的費用。這樣子哥哥本來就無權去要錢吧!看來是心裡有鬼,要挪作他用才會去砸房砸車。

    如果有人願意幫我支付小孩的學費,我會超開心的ㄚ∼
  • 為什麼我覺得這個妹妹也活該
    去懷疑人家的小孩阿??

    =  =
    心態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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