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繼承,該如何辦理?

奶奶過世,爸爸想�棄繼承,由我和弟弟繼承房子.不知如何辦理?須要什麼證件及手續?要到那理辦?請各位幫幫忙~非常感謝~
  • 你可以上知識去查,會比較仔細.
    因為拋棄繼承有分兩種.
    一種是限定繼承,一種是完全拋棄
    而這兩種的辦理方式跟辦理期限都是不一樣的.
  •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

    撰文:莊守禮律師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之所以依法成為繼承人,係因為被繼承人發生死亡之事實,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是沒有所謂「繼承權」的存在,因此,若有人書立契約書、同意書、切結書之類的文件,聲明放棄將來對某某人之繼承權,這種聲明是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的,或是有人為躲避債務,想預先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以避免將來因繼承所得來之遺產被債權人查封拍賣,這也是天方夜譚,因為法院絕不會准其辦理這樣的手續,究其原因無他,只因為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根本就不發生繼承之事實,當然無從辦起。                                   

      但是一旦被繼承人發生死亡之事實,而開始「繼承」之法律關係時,若明顯發現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遠大於其所留之遺產,此時為了避免因繼承之發生而使自己因為是法定繼承人之身分而突然揹負龐大不可預知之債務,就絕對有必要趕快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才能免去繼承債務纏身之後果,惟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二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法條規定看起來是很明確,但是程序上要如何辦理卻不清楚,真正遇到要辦時該如何去辦,恐怕會是個大問題,所以便以此專篇來介紹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

    壹、應先備齊之文件: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即辦畢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之戶籍謄本,其上有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記事)。

    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

    三、繼承系統表(應製作至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全部列入為妥)。

    四、拋棄繼承之書面(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

    五、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六、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貳、辦理之程序:

    一、以書面先行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繼承人因為法律規定繼承順位之關係而有繼承先後之別,順位在前之繼承人繼承後,後順位之繼承人便無繼承之問題,亦無繼承之可能,若繼承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則順位在後者便遞補成為應繼承之人,因而形成當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辦理拋棄繼承之時,亦同時將產生另一批應為繼承之人,為使該等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之人亦有機會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以避免繼承債務,並考量此權利之行使期限係自知悉其成為繼承人之時起算二個月內,故為免權利狀態不明之時間遷延過久,所以便要求拋棄繼承之人須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雖然本法條是將以書面通知之規定定在「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之後,但是法院在接到當事人之民事聲請狀時,卻將是否已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書面」,列為審查准許與否之必要文件,如有欠缺,則通知當事人就此應為補正,為使辦理之程序順暢,所以應先發出通知之書面,並將該書面一併附入聲請狀作為證據之一為妥。
  • 最好是以存證信函為通知之證明,附例稿如下:

     存證信函:

       敬啟者:緣被繼承人○○○不幸於民國○○年○○月○○日去世,本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被繼承人生前因經商失敗,在外積欠龐大之債務,所留之遺產絕不足清償其所留債務,是本人等幾經思量後決議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而本人等拋棄繼承之後, 台端等即成為應繼承之人,爰依法為前述拋棄繼承之通知,並請 台端自行依法行使權利,以免受到損害,順頌時祺。

    二、製作拋棄繼承聲明書:

    聲明書: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去世,聲明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而依法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因聲明人等無意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是特此聲明拋棄繼承權。

                    立聲明書人:○○○  (簽名、蓋印鑑章)     

                          ○○○  (簽名、蓋印鑑章)

                          ○○○  (簽名、蓋印鑑章)

     

    三、向法院提出民事書狀聲明拋棄繼承:

    民事書狀:

      民事 聲明拋棄繼承 狀

    聲明人(即繼承人) ○○○ 住○○縣○○市○○路○○號

              ○○○ 住同右

                                   ○○○ 住同右

    為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事: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死亡,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二人則為被繼承人之子,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惟查,被繼承人○○○生前似曾向地下錢莊借貸不明數額之金錢,因而時有債權人上門找尋要求清償,致聲明人等困擾叢生,倘進行清償亦不知其金額上限多寡,且勢將影響原本小康之生活而致頓陷困境,是以聲明人等即有於法定二個月之期間內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藉以免除繼承債務之必要,爰提呈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聲明人等之戶籍謄本(證一),並檢具拋棄繼承聲明書(證二)、繼承系統表(證三)及已向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通知之存證信函乙份(證四),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備查拋棄繼承之聲明,實為德便。

    證據:

    證一: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正本三份。

    證二:拋棄繼承聲明書。

    證三:繼承系統表。

    證四:存證信函乙份。

       謹     狀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月     日

                     具狀人:○○○

                         ○○○

                         ○○○
  • 參、向法院送狀之後,如格式及證據文件沒有問題,則法院依法會回覆一紙通知函,待接獲法院該紙通知函時,即表示拋棄繼承之手續業已辦妥,該函之內容略以: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股別:○

    受文者:(即聲明人)                  文號:略 

    主 旨:本件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說 明:台端○○年○○月○○日拋棄繼承狀陳稱:於○○年○○月○○日知悉對於

        被繼承人○○○(亡)自○○年○○月○○日開始繼承,表示拋棄一節,核

        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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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如何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
    http://www.sunnylaw.com.tw/dead.htm
  • 之前繼承父親ㄉ土地

    我們是找代書

    可去代書事務所

    問看看
  • 依照你說的情況
    若是資產大於負債
    要辦理"限定繼承"
    要到你奶奶戶籍所在地院辦理
    需要證件很多
    只要在繼承表裡的都需要
    (基本要身分證及印鑑證明另印鑑證明需要申請)
    且辦理限定繼承  需要擬出資產及負債清冊
    是有點小麻煩的唷

    其實辦理這些
    有很多繁雜的手續
    還要牽扯5代的親屬關係
    我們當時是直接找代書幫忙辦理
    不然    很多好幾代以前的戶政資料
    靠我們自己去找根本查不到

    因為現在的戶政作業都電腦化
    以前手寫的資料    要資深戶政人員才找的到
    如果不找代書
    現在的戶政人員大多是年輕的約聘人員
    就算他想幫你找  也找不到哦

    找代書如果可以找認識的
    價格大約在1萬上下
    要看你們的情況

    希望有幫到你囉^^
  • 最近也是遇到類似的問題,有去請教代書,大都和樓上水水提供的意見相同。
    簡言之,版主的奶奶辭世,若生前沒有指定遺囑,便由直系血親一親等繼承。
    所以您【父親拋棄繼承】,其財產不會移轉到孫子輩,而是由原財產持有人的子女,也就是您【父親的兄弟姐妹繼承】。
    除非您伯父叔父大姑小姑等,也都拋棄繼承,才由其【孫子女(無論內外孫)繼承】。
    也許還有另一種選擇,我不是學法律的無法提供更好的建議…
    找個有良心的代書會比較方便。
  • 哇~purec
    你PO那麼多字~
    我都懶得看了=  ="

    其實簡單來說

    要辦理
    一種是限定繼承
    指當事人(已死亡)名下有多財產
    就讓對方扣多少財產
    但要注意期限是兩個月內要辦好
    超過兩個月就失效
    要改辦理拋棄繼承

    另一種是拋棄繼承
    指繼承人也拋棄所接下之繼承
    但繼承人如已辦妥
    要注意還有第二順位(夫妻)
    第三順位(小孩)、第四順位(原繼承人兄弟姊妹或長輩)...
    所以要辦理時~
    可以準備相關證件~
    一起辦理~
  • 建議版主照以上某些網友所說直接找代書辦理

    因為照版主所敘述
    並不是因為有負債問題
    擔心債留子孫兒想要辦理拋棄繼承
    而是不想當房子由父親繼承以後
    父親再贈予您與您的弟弟
    會發生稅務上的重複問題?
    (兩次遺產稅或者一次遺產稅一次贈與稅)

    所以此時您的父親不可以辦理"限定繼承"
    因為這樣遺產還是會由您父親以及其兄弟姊妹平均繼承

    而若是您父親辦理拋棄繼承
    除非您的父親沒有兄弟姊妹
    否則就會照上一位網友所述
    變成您父親的兄弟姐妹繼承

    若是您父親沒有兄弟姊妹
    遺產繼承人確定只有您的父親
    那安全做法是由您的父親辦理拋棄繼承
    遺產繼承權移轉到孫子輩後
    您再辦理限定繼承(為了萬一有負債的情況)

    所以因為不可能由三言兩語就可以正確判斷您家中所有的狀況
    板友本身大多無法律實務經驗
    且牽扯到許多瑣碎的細節處理
    故建議您找代書處理最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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