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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忘結帳 索賠原價10倍

家樂褔逼簽和解書  民眾:把客人當賊 

【許麗珍╱台北報導】民眾田小姐向《蘋果》投訴,上周六到家樂福內湖旗艦店購物時,約值八百多元的物品皆有付款,但因眉筆太小恐放進購物車丟掉而放口袋,忘記結帳,卻被業者迫簽和解同意書並以原價十倍賠償。田小姐質疑業者不給她和解書的影本,賠款發票也未列出名目,根本是刻意坑錢。律師批評賣場做法惡劣,有揩消費者油之嫌。 


 

消費陷阱
田小姐表示,上周六她在家樂福購物時,因賣場推車孔縫太大無法放置眉筆,而把眉筆放口袋,最後付了其他商品的帳,但忘記拿眉筆出來結帳。田小姐不滿說,她一結完帳出來,就有賣場人員走來,未等對方開口,她主動說:「對不起,我真的忘掉了」,但對方即把她請到辦公室。 


 
律師轟趁機揩油 
田小姐說,業者強調已報警,但警察卻一直沒來,期間不停追問她要怎辦,最後她情急下同意賠償,對方就拿出和解同意書樣本要她照抄,承認在賣場有不當行為,結果她除了要付眉筆原來的一百四十五元貨款外,另需付十倍的賠償金額,即一千四百五十元,業者還不准她影印和解同意書。「我買了八百多元東西,眉筆真的忘了,他們很不尊重客人,把客人當賊。」
去年四月大潤發曾發生民眾買三顆電池忘記結帳,業者要求賠款,但民眾反控業者恐嚇取財;二○○四年台東縣也曾發生女子到賣場購物忘了結帳,被迫賠錢,但向縣府投訴後,業者退款的事件。 


 
業者辯合理求償 
律師謝天仁批評家樂福做法太惡劣,認定偷竊的標準太寬鬆,是趁機揩消費者的油。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昨痛批家樂福故意設陷阱,「守株待兔」陷害消費者,包括賣場推車孔縫過大,商品放入會掉出,結帳櫃台未提醒消費者是否有商品未付款等。
家樂福公關李莉莉回應說,員工看到田小姐把眉筆放進口袋,因此她一出結帳櫃台就被攔下,要求客人以原價買下商品並賠償十倍價格,是合理的商業求償,當初是田小姐主動要求不要報警,他們才未報警處理。 


 
離開賣場時忘記結帳注意事項 
.應主動向業者說明狀況,澄清並非偷竊,找親友陪同,或致電律師、熟悉法律的親友協助 
.保持冷靜,想清楚如何提出有利於己的事證 
.堅持未偷竊,不簽和解書,只賠償商品原價,強調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業者應善盡提醒結帳義務等 
.若簽了和解書,應要求影印並保留一份 
.若同意賠償,需要求對方在發票上列出細項與金額並蓋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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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們賣場�面  很多店員其實是在看有沒有偷東西的...

    之前不是也有人說  一樣在家*福被懷疑是小偷    還搜身體嗎???
    這時候應該請警察來作證吧...

    那種感覺一定很不好受...
  • 可是..
    真的很多人偷東西都說"我忘了"來當理由耶
    我以前在服飾店打工
    也當場抓到偷兒
    不過她是出門口時  警報器響
    她還非常鎮定的離開  一點都看不出異樣
    還好我那時有看到是誰剛出店裡
    衝出去追  把她請回店內
    就在塑膠袋內找到兩件衣服
    塑膠袋還是自備的
    超猛
    她一看到我老版翻出袋內的兩件衣服後
    第一句也是  啊~~我忘記了  我真的忘記了!!

    講到警報器
    就想到有些人去買東西
    有時是店員忘了消磁
    導致出門口時警報器大響
    為什麼這些人都這樣輕易饒過店家
    這麼丟臉
    大家都會一直探頭探腦
    重點是
    如果是店家的錯
    店家也不會像警報器這麼大聲的跟客人道歉
  • 可是這些店也很奇怪,明明就有派員工在監看顧客有沒有偷東西,

    那為什麼不在發現的時候就警告顧客呢?
  • 可是我覺得這位小姐因為沒地方放眉筆而放進自己口袋
    這真的很容易忘掉且造成誤會啊
    就算購物車洞太大
    可以握在手上或什麼的
    我覺得不應該放在口袋�
  • 是否真的忘了結帳這我們不曉得

    但明明知道顧客未結帳怎麼不在第一時間說出來
    感覺就很像在設陷阱

    還是以後可以請收銀在最後問一句
    "請問還有其他物品沒結帳嗎?"
  • 放小東西在口袋,不管有沒有結帳,
    個人認為真的不應該如此做,很容易造成店家困擾

    但家樂福作法應該也有問題吧

  • 我六年前親身發生過...
    一樣是類似眉筆的東西,一樣購物車沒得放,家人先放到包包裡。
    出來時一樣忘了結帳,剛結帳離開三步,就一個人走過來,
    問剛剛在化妝品區那個東西呢?
    我們花了兩秒的時間反應過來,啊了一聲,二話不說就被帶進去。
    那人很乾脆,一句:依照規定要賠錢,賠不賠?不然就報警!
    那根本是恐嚇,已經當你是賊,且行為已經成立,還有什麼解釋空間。
    本來很火,但已經走到這步田地,我心想如果讓他們報警,
    到時還要繳保釋金,還要筆錄出庭一堆麻煩事等等,
    還能有什麼選擇,只能摸著鼻子繳兩千塊給人家當賊看。
    進去時顧客和結帳員都在看,出來時店員再盯著你一次,情何以堪...
    後來才知道他們佈了一堆眼線專門抓賊。
    從把東西放到包包到結帳離開,我們又到處逛,
    期間至少超過了半小時,所以我們壓根就忘了。
    以那麼長的時間等待,且馬上收網的速度來看,
    可以知道從一開始我們就被盯上了。
    而且這期間不斷被跟蹤,並通知主管在場外等候。
    我不是要替我們的行為來脫罪,
    但是!我實在不能接受這流程擺明把所有顧客當賊看!
    以他們的立場而言,可能受不了太多手腳不乾淨的顧客,
    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一律當成賊來看,最後通通抓起來辦。
    好給我們這種顧客一個教訓,管你是忘記還是故意!
    但他們寧願花時間一直跟蹤,等待到"罪行成立"後才收網,
    明知道顧客有東西疏忽結帳的動作,卻不願在結帳前"提醒"顧客。
    事先提醒,可以給疏忽的客人空間,就算是賊也都達到嚇阻的效果。
    但這擺明了挖洞給所有人跳,每個不小心的人都有機會跳進去,
    擺明就是要錢,實在是就是很下賤的做法!
    從此之後的六年,我沒踏過家樂福一步!
    只能提醒大家,要非常小心,抱著戰戰兢兢的心情去購物,
    否則出事了不但沒有任何商量,而且會非常難堪!
  • 文中說到  "是結完帳  賣場立刻有人走來"
    也就是說警報器根本沒有響(商品上面也有可能沒有貼磁條)或者田小姐根本還沒有走到出口,。

    光憑警報器沒有響,卻可抓到田小姐有東西沒有付賬,就能證明是在"守株待兔"

    既然賣場人員有親眼先看見田小姐把眉筆放入口袋,為什麼賣場人員沒有在當下告知田小姐請他把眉筆放入購物車中?

    我看以後去家樂福消費要非常小心翼翼! 
  • 雖然家樂福的作法可議
    但還沒結帳卻把東西放在口袋也不對吧
    怕東西掉了為什麼不先拿在手上呢
  • 我覺得可能是消費者怕拿在手上也會有可能掉了.
    因為去大賣場逛時會東摸摸西碰碰的.
    就算拿在手上也有可能會放在一旁忘了拿.
    不過這個消費者也太不小心了.
    因為把未結帳的商品放入自己的口袋中.
    當然會被人誤會是小偷.
    我覺得像眉筆這種小東西.
    倒是可以考慮像木工一樣.
    把眉筆掛在耳朵上面.
    結帳時收銀員應該會看到.
    這樣應該就不會被人誤會是小偷了.
  • 消費者本身的問題
    哪有把商品放口袋的
    光這點賣場人員就可以當現行犯抓她了

    她自己要認了  錯在先
    心態更不對
    她都說有推購物車了
    那就是代表其他商品都在車上囉
    那降眉筆她可以拿在手上啊
    為何要放進口袋?
    實在很不合常理
  • 賣場應該要有告知的義務。

    而且推車的縫隙太大對於細小的商品也很不好處理。
    像眉筆、口紅這些小東西如果掉在地上呢?

    斷裂或是破損一樣是商家的損失啊…
    消費者多半都不會購買這樣的商品…

    在藥妝區或是電池、小文具等區域,其實可以建議商家準備小提籃提供客戶使用。

    這一切,只是反映出家樂福是一個很不友善的購物商場…


  • 偷竊是公訴罪,就算你賠100倍檢察官也是可以起訴你的
    也就是說和解是沒有意義的

    家樂福類似事件多不勝舉,反正出現問題不要聽他的到沒人的地方談,有事在結帳櫃檯談,他不願意你可以當場打電話給警察局,到最後警察一定也叫你們和解,但是絕對不可能需要賠10倍
  • 千萬不要被店家嚇到了!因為店家根本沒有權力要你私下和解以及要求你賠償原價的10倍,店家這種行為已經是"恐嚇取財",你甚至可以反告他!

    所以,最好的辦法是找警察來~!說明原委,到時候上法院讓法官自己評斷!切勿自己認賠!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601
  • DOSOMETHIN的話:
    千萬不要被店家嚇到了!因為店家根本沒有權力要你私下和解以及要求你賠償原價的10倍,店家這種行為已經是"恐嚇取財",你甚至可以反告他!

    所以,最好的辦法是找警察來~!說明原委,到時候上法院讓法官自己評斷!切勿自己認賠!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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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是有過失竊盜這種東西嗎?=  =
    犯行已經構成了,就算沒有犯意,
    也很難在法庭解釋清楚,將責任推諉給店家,
    說店家未善盡告知的責任。
    就算達成和解,又豈是十倍罰金能解決嗎?
    而且被關在小房間的時候,根本沒有存證設備,
    無法舉證店家有恐嚇取財的行為,
    就算有證據對簿公堂告對方恐嚇取財成立,
    自身的竊盜罪也可能逃避不了,
    誰願意為了幾千塊就能解決的事冒這個風險?
    這分明就是掉入店家的陷阱,要給店家敲詐。
    無恥至極!
    難道沒有相關單位能作出給予消費者保障的規定?
    店家未能提供安全無虞、沒有壓力的購物環境已經很惡劣了,
    還被預設立場,一路跟監,最後收網捕魚的感覺真的很難受...
    ((氣到手發抖!!))
  • 放進口袋裡也太奇怪了吧
    難道我買了葡萄沒地方放
    就可以先一顆顆的放進嘴裡嗎...
  • 如果在放進口袋時便制止客戶,又會被說預設立場認定客戶是小偷,你怎麼知道她在櫃台不會拿出來結帳?賣場在確定客戶沒付錢時才處理是對的吧.每個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就算真的是不小心,也不能說賣場有守株待兔的嫌疑,賣場是不會引誘客戶把貨品放到口袋裡去的.
  • mikis的話:
    每個月都會去家樂福大採購二次
    從來也沒有發生過任何問題耶!
    我買比較小的東西會放在購物車裡比較大的商品上面
    買東西沒有結帳本來就不應該放口袋
    在家樂福在便利商店        都是一樣的
    是那位小姐錯在先 我覺得事後說什麼理由人家當然都不容易相信
    我在服飾店工作 也是會有客人把喜歡的衣服勾在手上
    後來人就走出店門 我們追出去她也是說忘了
    站在店家的立場 當然會覺得你的動議很可疑
    如果每個人拿東西都不付錢 要是被抓到再說一句忘了
    那商家就賠大了
    ===============================================

    給你一個可能會發生的事實狀況...
    你沒有購物目標隨性的狀態下進入了大賣場,
    進入大賣場會自然推大大的手推車,
    你可能會先遇到化妝品區,
    採購了體積小到可能落出手推車的商品,
    你不見得會先買其他東西而有比較大的商品可以墊底,
    也不覺得隨性購物下短時間內會採購到第二樣商品,
    所以不想要一直手拿著小東西逛賣場,
    你還有可能好死不死昨天剛好被飛車強盜搶劫皮包,
    精神還在極度不穩定的狀態,
    在不巧剛好身上衣著沒有口袋的狀況下,
    一時恍神就直覺先放進包包會比較好逛,
    逛了半天買了一堆東西可能早已忘了半小時前的動作。
    而整個過程店家全程掌握在手裡,卻不願善盡告知責任,
    或許在發現顧客將商品放置在非店家提供之購物器具之時,
    或許在顧客付賬卻未將商品完全取出之時,
    而存心在結帳區外等待,等著你結完帳的一瞬間,
    在還沒有任何時間回想的三秒內把你揪進小房間。

    你也許覺得不可思議,實在很不合常理,發生機率微乎其微。
    但這是真實的狀況,一切很真實的在我們身上發生了,
    真實到連我們自己都覺得不可思議,
    但一切過程卻又如此自然沒有存心與刻意。

    如果你們能體會這真實的狀況,再來考慮除了我們自身的疏失,
    店家的做法有沒有可議之處?店家有沒有未善盡責任之處?
  • 我出去買東西,就算東西再怎麼小,我也不會將還未結帳的商品放在自己的口袋或包包裡,因為這難免不會有瓜田李下之嫌嘛~
    爲什麼要做出這種自己容易會疏忽,更會讓人誤會的事情呢?

    我之前去逛家X福,也有過手上勾著衣服在結帳時忘記(沒推車),不過結帳人員看到也有好心提醒我「手中衣服也是要結帳的嗎?」我才驚醒~對吼,我手上還有衣服沒結帳。
    所以至少東西是"人家看的見的",而不是放在人家看不到的地方被搜出...
  • sa2的話:
    我出去買東西,就算東西再怎麼小,我也不會將還未結帳的商品放在自己的口袋或包包裡,因為這難免不會有瓜田李下之嫌嘛~
    爲什麼要做出這種自己容易會疏忽,更會讓人誤會的事情呢?

    我之前去逛家X福,也有過手上勾著衣服在結帳時忘記(沒推車),不過結帳人員看到也有好心提醒我「手中衣服也是要結帳的嗎?」我才驚醒~對吼,我手上還有衣服沒結帳。
    所以至少東西是"人家看的見的",而不是放在人家看不到的地方被搜出...
    =================================================
    你們講的都很對,
    我也不是要為我們已發生的行為脫罪,
    只是想請你思考一件事...
    你說至少東西是要"人家看得見的",
    這個認定是在結帳前對吧,結帳後就沒這個問題了。
    在任何還沒結帳的狀態也只是有犯意的嫌疑,並無犯行的發生。
    好了,那問題來了,
    如果要以這個標準來認定這是違規的狀態,
    那這標準是在購物時還是結帳時?

    如果說在購物過程東西未放在看得見的地方,
    或說放置在顧客身上的狀態,即是違規,
    為何店家不立即糾正?

    而如果是在結帳時未將商品置於結帳台上,
    才構成違反規定的條件,
    為何店家不在那時給予糾正?

    畢竟那皆未構成犯行,只構成違規狀態。
    而店家早已在顧客疏忽時,
    清清楚楚明白有東西未置於推車中,
    也一路跟監監看顧客未將其提供上結帳台。
    店家事實上並不是"看不見"的,
    店家從頭到尾都監看著,
    並明白有可能最終會發生未結帳的情況。

    如果認定早已違規,
    則店家為何刻意不盡告知責任?
    所以以整個過程不糾正的處理方法,
    可以認定沒放在人家看得見的地方,並不違反規定。
    那既然不違反規定,
    則店家何以預設立場認定顧客有犯意,進行跟監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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